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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航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10-25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相关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
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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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
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
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等。
     第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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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也不得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
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沟通与交流。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
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己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收购报告书


     第二十条       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
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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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
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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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
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相关规定需
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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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
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同时涉及本制度第四节、第五节和第七节的,其披露要求和相
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章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公告除外。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
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网站及公司章程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权、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尽职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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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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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
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
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
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
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
式问询。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理解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 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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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
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
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交所备案。
     (一)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深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交所制定的
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
备案,经深交所审核登记后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
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核登记
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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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在通知中公
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
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
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深交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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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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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
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事实发生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
所申报,及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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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
其他相关自然人、法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身份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证券的披露情况。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
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
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上述事项的金额计算标准、报送文件以及公告内容按《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
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并公告。
     第六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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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应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
实施公告。
     第六十二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六十三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深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
发布澄清公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将公司、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交所备案,同时在
深交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若出现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原因以及
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
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十二)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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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
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
者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
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劳
务合作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一)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 亿元人民币的;
     (二)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亿元人民币的;
     (三)公司或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公司披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应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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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重大不
确定性等;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
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以及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效条件及
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对公司当前会计年度及以后
会计年度的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等;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
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
     公司销售、供应依赖于单一或者少数重大客户的,如果与该客户或者该几个客户间
发生有关销售、供应合同条款的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中断交易、合同价格、数量发生
重大变化等),应当及时公告变动情况及对公司当年及未来的影响。
     第六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
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
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五)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
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六十九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
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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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七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
股份等本制度未规定的应披露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据《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其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
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深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七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
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
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七十三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信
息传递的义务,未尽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
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四)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
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
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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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
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
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
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八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
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九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
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
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
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之内。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
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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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的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
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信息的申请、审核与发布流程


     第八十八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
     (一)董事会秘书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
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
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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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
见等。
     第九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
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
容。
     第九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
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九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
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
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
信息。
     第九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
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
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
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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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九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
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
定执行。
     第一○一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一○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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