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航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10-25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南京盛
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召
集人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当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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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公司应按本工作细则
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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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案的基本情
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建议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就协议、合同、
章程等进行洽谈并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法定文件,上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
(四)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集相应评审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提议召开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二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二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战略委员会全体与会委员同意后按期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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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 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由
与会委员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委员、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委员、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委员事后提
交的曾参加会议的 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方式进行。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
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
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
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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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修订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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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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