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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航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10-25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
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拟
定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
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
在本工作细则的考核范围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当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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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
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
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
案和制度;

     (三)审查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度绩效考评;

     (四)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须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以
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配工作的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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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情况;

     (四)提供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及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董事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提议召开并主持,召集人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二日发出书面变更通
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二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
延或者取得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与会委员同意后按期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
由与会委员签字。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方式进行。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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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
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
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该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内容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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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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