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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航股份: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12-31  

                            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18 号德基广场写字楼 1601-1602 单元 邮编:210005
         电话:(86-25) 8712 8800   传真:(86-25) 8712 8899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南京盛航海运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等事项所
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盛
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
有效表决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
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
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效表决等事项
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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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网站上刊登《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1 年第四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对公司 2021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投票
方式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告。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南京市栖霞区
广月路十月公社科创园 S11 号三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 9:15 至 15:00。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
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21 年 12 月 24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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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
     3、根据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7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35,69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824%。根据深交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
股东共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0,37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560%。
     4、公司董事长李桃元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部分监事会成员、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进行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依据深交所向
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投票结束后,由公
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3.1《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3.2《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4、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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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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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胡 铮 铮                    经办律师: 吴 永 全




                                                      张   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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