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航股份: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2-19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南
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
下:
一、关于追认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在本次追认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前,就具体
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明,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对该事项进
行了事前审核,认为公司本次追认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针对上述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在发生
和交易时,未能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提醒公司及相关部门予以高度关注,
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三届十六次董事
会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 友 梅 王 学 锋
刘 蓉
202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