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航股份: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5-06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南
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江苏安德福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的议案
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交易定价以经具有相关从业资质和独立性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
果为基础,通过公司与交易对手方磋商谈判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控股标的公司,有利于拓展公司危化品公路运输业务,
提升公司多式联运的服务能力,为布局清洁新能源物流供应链打下基础。
综上,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交易事项。
二、关于收购江苏安德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49%股权的议案
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交易定价以经具有相关从业资质和独立性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
果为基础,通过公司与交易对手方磋商谈判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
本次交易有助于协同江苏安德福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液氨公路运输业
务,后续配合公司开展液氨水上运输业务,提升公司清洁新能源一体化的物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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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能力。
综上,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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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三届十九次董事
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 友 梅 王 学 锋
刘 蓉
2022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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