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航股份: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2022-09-07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召开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7 日刊载
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2、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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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不包括公
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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