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目录 释义 ........................................................................ 2 第一节 引言................................................................. 5 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5 二、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制作过程 ................................ 6 三、律师出具本报告的声明事项 ............................................ 8 第二节 正文................................................................ 10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 1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2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3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2 六、发起人及股东(追溯到实际控制人) ................................... 2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58 八、发行人的业务 ....................................................... 6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7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8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98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0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 10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0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10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12 十七、发行人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18 十八、发行人的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 122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24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25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26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27 二十三、发行人境外上市架构的搭建及拆除情况 ............................ 127 二十四、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39 附件一:注册商标清单 .................................................. 141 附件二:专利权清单 .................................................... 143 5-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释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豪鹏股 指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 豪鹏有限 指 发行人前身深圳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 安信国际 指 Essence International Capital Limited,系公司股东 共青城厚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 厚土投资 指 股东 深圳市惠友豪创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 深圳惠友 指 公司股东 豪鹏控股 指 深圳市豪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安豪科技 指 珠海安豪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广发乾和 指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珠海格金广发信德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珠海信德 指 伙),系公司股东 苏州深信华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 苏州深信 指 司股东 世纪宏泽 指 惠州市世纪宏泽实业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瑞鼎电子 指 深圳市瑞鼎电子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香港惠友 指 惠友资本香港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前海基金 指 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广东美的智能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 美的基金 指 伙),系公司股东 东莞长劲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 长劲石 指 股东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人才基金 指 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杭州广发信德乒乓鸿鹄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杭州信德 指 合伙),系公司股东 擎石投资 指 珠海擎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小禾投资 指 深圳市小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5-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博科能源 指 博科能源系统(深圳)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曙鹏科技 指 曙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香港豪鹏国际 指 香港豪鹏国际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香港豪鹏科技 指 香港豪鹏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惠州豪鹏 指 惠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广东豪鹏 指 广东省豪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深圳威湃 指 深圳市威湃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 赣州豪鹏 指 赣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 惠州亿鹏 指 惠州市亿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惠州豪鹏参股公司 Highpower International, Inc.及其前身 SRKP 11, Inc.、 美国豪鹏 指 Hong Kong Highpower Technology, Inc. Parent 指 HPJ Parent Limited HP Asset 指 High Power Asset Management Inc. Essenc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Holdings (Hong Kong) 安信香港 指 Limited (安信国际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Advance Pride International Limited (晋豪国际有限公 晋豪国际 指 司) Essence International Advanced Products and Solutions EIAPS SPC 指 SPC Essence International Advanced Products and Solutions 私有化基金 指 SPC-Essence Growth Company Fund SP EIPS 指 Essence International Products & Solutions Limited 《香港豪鹏科技 《关于香港注册有限公司香港豪鹏科技有限公司的 指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香港豪鹏国际 《关于香港注册有限公司香港豪鹏国际有限公司的 指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 LLP 出 具 的 《美国豪鹏诉讼 指 《 Memorandum on U.S. Litigation Involving 备忘录》 Highpower International, Inc. 》 保荐机构、主承销 指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安信证券 信永中和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2-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经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所律师 指 并上市事宜的签字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 本律师工作报告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 《法律意见》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纳 斯 达 克 、 指 Quotations,全称为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 NASDAQ 表 SEC 指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发起人 指 共同发起设立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指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案)》 《招股说明书(申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指 报稿)》 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 《审计报告》 指 为 XYZH/2021SZAA50022 的《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 指 报告》 为 XYZH/2021SZAA50046 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 《纳税鉴证报告》 指 为 XYZH/2021SZAA50044 的《纳税鉴证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 中国、境内 指 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上下文另有说明的除外 报告期 指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项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或部分比例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 的结果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5-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德恒 06F20190881-002 号 致: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引言 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本所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1993 年 1 月创建于北京,1995 年 7 月更名为北京 市德恒律师事务所,2011 年 5 月更名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德恒的业务范围涉及公 司证券、银行、项目融资、房地产、商务仲裁与诉讼等领域。本所目前持有北京市司 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110000400000448M,住 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负责人为王丽。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为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 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字律师为叶兰昌律师、陈建惠律师、陈奋宇律师及王梓塍律师, 其主要执业领域、证券业务执业经历如下: (一)叶兰昌律师 5-2-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叶兰昌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证券、 投融资、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法律业务。 叶兰昌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33 层 (二)陈建惠律师 陈建惠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证券、 投融资、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法律业务。 陈建惠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33 层 (三)陈奋宇律师 陈奋宇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北工业大学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公 司证券、投融资、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法律事务。 陈奋宇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33 层 (四)王梓塍律师 王梓塍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主要执业领域 为公司证券、投融资、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法律事务。 王梓塍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33 层 二、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制作过程 5-2-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德恒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完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 律服务工作,委派签字律师及项目组成员,具体承办该项业务。本所律师的主要工作 包括: (一)尽职调查 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要求和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本所律师在发行人住所地现场办 公。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详细的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在对收集到的资料仔细查 阅、审核后,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对调查清单作出了及时的修改和补充。基于上 述文件资料清单,本所律师先后多次与发行人有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并走访有关单位和 人员,说明收集该等文件和资料的目的、方法和资料的要求等,帮助和指导其文件和 资料的准备工作。 (二)查询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编制了初步查验计划,并进 行了较全面的核查验证。在尽职调查基础上,根据工作进展状况对需核查事项进行适 当调整。 本所律师与公司管理层以及有关主管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交流,并听取相关部门人员的口头陈述。在实地调查和访谈过程中发现的较重 要事项,本所律师要求公司做出相关书面答复或确认。 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通过发行人的有关人员,验证了该等文件、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其提供的相关说明、答复确认、承诺等材料 作了必要的查询和验证。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就发行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对发行人所有或使用的主要资产向相关的政府部门进 行查档验证,就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诉讼情况向相关方进行了 详细了解及必要的查询。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包括税务、环境保护等)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 书面证明文件。 5-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在持续的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文件、资料 分类整理成册,形成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工作底稿。 (三)申报材料的审查 根据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工作的需要,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出具 的文件中涉及法律、法规或引用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批文的描述,进行了必要 的审查,审查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及发行人有关的决议、协议和说明等。 (四)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经常性沟通 本所律师本着勤勉尽职的精神,在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联系和沟通方面做 了大量工作。在配合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总体时间安排的同时,积极从法律角度给发行 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问题或者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提出的 问题及时进行沟通,根据问题的性质,协助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予以查询、解释、 提出建议,并核实问题的解决情况。同时,本所律师还协助发行人逐步完善组织机构 设置、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协助发行人草拟、制定《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 等一系列的内部规章制度,促进发行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内 部规章制度规范运作。 (五)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事实、有关各方的说明或承诺、法律规定及必要 的假设,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于 2020 年 3 月起,参与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本所律师的相关工作时间历时约 15 个月;本律师工作报告主要就发行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的相关文件依据、法律事实进行核查验证并发表相关法 律意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之后的相关文件依据、法律事实及法律意见体现于 后续《补充法律意见》中。 三、律师出具本报告的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 5-2-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为出具本报告,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出具本报告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 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报告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依法向本所提供出具本 报告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和口头及书面证言是发行人的责任,本所根据事实和法律 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报告有关的发行人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合 理核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 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 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四)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结论、 资产评估结果、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报告中对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 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 涉及的财务数据、投资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五)本报告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 审核要求引用本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相关董事会的会议通知、议 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2.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 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3.《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1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 议案,并决定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发行人董事会发出了召开发行人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2021 年 4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 市相关的议案,会议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如下: 1. 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2.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 发行数量:不超过 20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仅限于新股发行,不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4.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5. 发行价格: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并根据初步询价结果 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6.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将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7.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中国境内自然人、 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5-2-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8. 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9. 本次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 24 个月内有效。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 24 个月内,公司已向中国 证监会正式递交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则本次决议有效期自动延至本次发行上市 完成。 经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上述决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以下事宜: 1. 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 证券发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并实施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 行时机、发行数量、超额配售、发行起止日期等; 2. 授权董事会制作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事宜; 3. 授权董事会出具和/或签署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聘 请中介机构的服务协议、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重大合同、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说 明、承诺函、确认书等各种文件; 4.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新颁行文件及政策的规定,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之外,对本次发行上市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 作出调整; 5. 授权董事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待募集资金 到位后予以置换;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市场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金额作 适当调整,决定募集资金开户及存管相关事项; 5-2-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6. 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根据公司发行后的实际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对经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 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及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7. 本次发行上市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申请办理公司 股票的初始登记事宜、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流通事宜及其他相关事 宜; 8. 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所有事宜; 9. 本项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24 个月。如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本项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内,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正式递交本次发行上市 的申请文件,则本项授权有效期自动延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 经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范围、程序 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核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尚须取得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后上市交 易尚须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 行上市的决议,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 有关事宜的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尚须取得证监会核准; 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后上市交易尚须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全套工商档案,并取得了发行人设立、历次变更的相关 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主管部门的证明等相关文件,对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 业执照》进行了查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发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 了查询。 5-2-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前身为豪鹏有限,系成立于 2002 年 10 月 8 日的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 12 月 15 日,发行人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整体 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179488)。 2. 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起,已通过历次工商年检,并依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布了历年的年度报告,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发行人营业执照;2.发行人现 行有效的章程;3.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4.发行人的《审计报告》;5.发 行人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6.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资料;7.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8.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填写的调查表及确认文件;9.发行人主管工商、税务及环保等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 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计划发行 2000 万股,发行股票面值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条件相同,每股 具有同等的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与安信证券签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以下简 称“《保荐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安信证券担任保 荐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4.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董事会秘书等工作制度;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董 5-2-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各机构分工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 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6.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7.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 录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通 过互联网进行查询,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 主体资格 (1)发行人的前身系豪鹏有限,成立于 2002 年 10 月 8 日,豪鹏有限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 (2)根据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694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 额缴足;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承继了豪鹏 有限的全部财产。发行人设立后已经依法办理或正在办理相关资产权属的变更登记手 续,不存在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十条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文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5-2-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锂离子电池及 镍氢电池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高于 9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根据 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 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2. 规范运行 (1)根据《公司章程》、相关制度文件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建立健全了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2)保荐机构安信证券已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上市前的 辅导,根据该等人员的确认,其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并 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以下情形:①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 在禁入期;②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内部 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 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进 行查询,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5-2-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①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 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 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 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的《公司章 程》和《公司章程(草案)》均已明确规定了发行人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资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 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3. 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5-2-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 内控制度文件,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 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 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编制财 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 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已完整披露了主要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主要关联交易,关联 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五条之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①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 计算依据)均为正数,且净利润累计超过 3,000 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②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91,487.23 万元、 207,087.75 万元、262,371.57 万元,累计超过 30,000 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00 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④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为 89,754.33 万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5-2-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税收优惠政策性文件、备 案证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 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核查,发行人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发行申报文件、发行人的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10)根据《审计报告》、主要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 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 益; 5-2-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⑤发行人在用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重要资产或专有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 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677 号”《审计报告》;2.查阅“银信评报字[2020]沪第 1735 号”《资产评估 报告》;3.查阅“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694 号”《验资报告》;4.查阅发行人 创立大会会议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5.查阅工商备案登记资料等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 1.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发行人系由豪鹏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其设立的具体过程如下: 2020 年 11 月 24 日,豪鹏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批准由豪鹏有限的全体股东作为 发起人,将豪鹏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24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 第 ZI10677 号”《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豪鹏有限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经审 计的净资产为 503,607,982.15 元。 2020 年 11 月 24 日,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银信评报字[2020]沪第 1735 号”《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报告,豪鹏有限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经评估的净 资产为 93,347.82 万元。 2020 年 11 月 24 日,豪鹏有限全体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 议》,约定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 年 11 月 24 日出具的“信会 5-2-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师报字[2020]第 ZI10677 号”《审计报告》,以豪鹏有限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的净 资产 503,607,982.15 元,按 1:0.119 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总股本 6,000 万股,剩余部 分 443,607,982.15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20 年 12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发起人共同制定的《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 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020 年 12 月 14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 第 ZI10694 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公司已根据《公司法》 有关规定及公司折股方案,将深圳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经审 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人民币 503,607,982.15 元中的 60,000,000.00 元折为发起人 的股本,每股 1 元,共计股本人民币 60,000,000.00 元,大于股本部分 443,607,982.15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20 年 12 月 15 日,豪鹏有限完成了其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工商备案登记,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432179488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00.00 万元。 2. 发行人设立的资格和条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 立的条件,具体如下:(1)发行人的发起人共有 28 名,符合法定人数,半数以上的 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总额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3)豪鹏有限的股东会批准了发行人的设立,各发起人签 署了《发起人协议》,对发行人设立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并按照发行人《公司章 程》的规定足额认缴发行人发行的全部股份,之后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 发行人设立的有关事宜,因此发行人的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 起人共同制定并签署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该章程已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5) 发行人的名称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 构、岗位人员;(6)发行人拥有固定的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 5-2-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 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经核查,发行人系由豪鹏有限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整体变更设 立后,豪鹏有限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均由变更后的发行人承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由豪鹏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 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均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 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改制重组协议 2020 年 11 月 24 日,豪鹏有限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约定共同发 起设立发行人,并对发行人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发起人的出资、发行人的股权 结构、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发行人组织机构的设置、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进 行了明确的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全体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 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和验资 如前述第(一)部分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审计、资 产评估及验资等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召开创立大会,全 体发起人及其代理人均出席会议,代表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本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深圳市豪鹏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发起人出资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审计、评估作价情况的报 告》《关于制定<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等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选举产生发行 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5-2-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持有的现行有效的 《营业执照》;2.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3.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4.查阅发行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5.查阅工商备案资料中的发行人及相关 关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6.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资产权属 证书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业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发 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锂离子电池及镍氢电池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拥有独立完 整的研发系统、供应系统、生产系统和销售系统,拥有与上述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技术、 生产和管理人员,具有与其生产经营、研发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发行人拥有独立的 决策和执行机构,独立对外签署合同,独立采购,独立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具有独立 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 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 易。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 (二)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豪鹏有限以净 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豪鹏有限的资产和人员全部进入股份公司,发行人设立后已 经依法办理或正在办理相关资产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发行人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 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 设备、注册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据 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5-2-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三)人员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均依照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产生。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参股的 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独立 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不存在由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参股的其他企业代发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参股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人员独立。 (四)机构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等组织机构,选举了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 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设立了总裁办、财务中心、研究 院、营销中心、管理中心、集成供应链等职能部门。该等职能部门与控股股东之间不 存在上下级关系。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 实现有效分离,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发行人各职能部门均能按照《公 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管理职权,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其职能机构 干预发行人内部机构设置和独立运作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机构独立。 (五)财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独立的财务人员,建立 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发行人开立 了独立的银行账号,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被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财 务独立。 (六)具有完整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锂 离子电池及镍氢电池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5-2-2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 发行人独立对外签署合同,独立采购,独立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 的自主经营能力。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 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发 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及股东(追溯到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 查阅发行人企业股东的《营业执 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资料;2.查阅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3.查 阅发行人现有股东的股东调查表、访谈发行人股东;4.部分股东出具的说明函;5.登 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天眼查网站进行查询。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5-2-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1. 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基本情况 发行人由豪鹏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共 28 名。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未发生变更,仍为 28 名股东。发起人及股东的 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发起人类型 1 潘党育 17,329,860.00 28.88% 境内自然人 2 李文良 4,560,480.00 7.60% 境内自然人 3 周自革 3,813,480.00 6.36% 境内自然人 4 安信国际 3,797,580.00 6.33% 境外企业 5 厚土投资 3,416,220.00 5.69% 有限合伙企业 6 深圳惠友 3,177,900.00 5.30% 有限合伙企业 7 豪鹏控股 2,860,140.00 4.77% 企业法人 8 天进贸易有限公司 2,736,420.00 4.56% 境外企业 9 安豪科技 2,400,000.00 4.00% 有限合伙企业 10 广发乾和 1,509,540.00 2.52% 企业法人 5-2-2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11 马文威 1,386,480.00 2.31% 境内自然人 12 良晖有限公司 1,368,240.00 2.28% 境外企业 13 Decent H Holdings Limited 1,368,240.00 2.28% 境外企业 14 珠海信德 1,211,580.00 2.02% 有限合伙企业 15 苏州深信 1,191,720.00 1.99% 有限合伙企业 16 世纪宏泽 1,191,720.00 1.99% 企业法人 17 瑞鼎电子 953,400.00 1.59% 企业法人 18 香港惠友 820,920.00 1.37% 境外企业 19 前海基金 794,520.00 1.32% 有限合伙企业 20 美的基金 794,520.00 1.32% 有限合伙企业 21 长劲石 794,520.00 1.32% 有限合伙企业 22 郭美英 715,020.00 1.19% 境内自然人 23 人才基金 715,020.00 1.19% 有限合伙企业 24 常爱东 397,260.00 0.66% 境内自然人 25 杭州信德 377,400.00 0.63% 有限合伙企业 26 王君艺 158,940.00 0.26% 境内自然人 27 擎石投资 79,440.00 0.13% 有限合伙企业 28 小禾投资 79,440.00 0.13% 有限合伙企业 合计 60,000,000.00 100.00% - (1)潘党育 潘党育,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430104196803******,住址为 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 (2)李文良 李文良,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230103196507******,住址为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环路。 (3)周自革 周自革,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440307197303******,住址为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新园路。 (4)安信国际 根据安信国际提供的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及调查表等资料, 安信国际成立于 2012 年 2 月 6 日,公司编号为 1703261,地址为 39/F, One Exchange Square, Central, Hong Kong,法律地位为 BODY CORPORATE,已发行股份 1,000 万股, 5-2-2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已缴总款额为 1,000 万港币,由安信香港认购。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 根 据 在 香 港 公 司 注 册 署 - 公 司 注 册 处 网 上 查 册 中 心 (https://www.icris.cr.gov.hk/csci/)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安信国际仍 为注册状态,不存在清盘、已告解散的情形。 (5)厚土投资 根据共青城市行政审批局于 2020 年 6 月 4 日核发的厚土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厚土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共青城厚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5MA35H5F09Q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园区 405-372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厚土恒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700 万元 一般项目: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 经营范围 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营业期限 2016-04-06 至 2036-04-05 成立日期 2016-04-06 登记机关 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厚土投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北京厚土恒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1.15% 普通合伙人 2 程敏敏 1,800.00 20.69% 有限合伙人 3 陈艳艳 1,200.00 13.79% 有限合伙人 4 罗廷贵 700.00 8.05% 有限合伙人 5 郑楠 600.00 6.90% 有限合伙人 6 张铁 600.00 6.90% 有限合伙人 7 李学庆 500.00 5.75% 有限合伙人 8 林享胜 500.00 5.75% 有限合伙人 9 刘红革 400.00 4.60% 有限合伙人 10 方竹青 300.00 3.45% 有限合伙人 11 李卫斌 300.00 3.45% 有限合伙人 5-2-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2 崔艳平 200.00 2.30% 有限合伙人 13 蒋乐 200.00 2.30% 有限合伙人 14 詹鹤 200.00 2.30% 有限合伙人 15 陈少诚 200.00 2.30% 有限合伙人 16 刘南君 200.00 2.30% 有限合伙人 17 苏广民 200.00 2.30% 有限合伙人 18 罗雪云 200.00 2.30% 有限合伙人 19 白思宇 200.00 2.30% 有限合伙人 20 张天洪 100.00 1.15% 有限合伙人 合计 8,700.00 100.00% - 厚土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厚土恒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经查询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北京厚土恒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北京厚土恒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44368300B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 2 号院 5 号楼 7 层 03 室 法定代表人 庄金龙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出租办公用房。(1、未 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 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 经营范围 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 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5-06-09 至 2065-06-08 成立日期 2015-06-09 登记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 根据厚土投资提供的调查表及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厚 土投资实际控制人为庄金龙,其基本情况如下: 庄金龙,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70782198009******,住址为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 (6)深圳惠友 5-2-2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核发的深圳惠友现行有效的《营 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深圳惠友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深圳市惠友豪创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7CPA2R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期) 住所 8 号楼 606A-15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惠友创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20000.01 万元 一般经营项目是:科技项目投资(不含限制类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 经营范围 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科技信息咨询。(以上不含 限制项目) 营业期限 2020-05-28 至长期 成立日期 2020-05-28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 深圳惠友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深圳市惠友创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0.01 0% 普通合伙人 2 杨庆 50,000.00 41.67% 有限合伙人 3 周祥书 12,000.00 10.00% 有限合伙人 4 杨林 10,000.00 8.33% 有限合伙人 5 深圳市创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800.00 7.33% 有限合伙人 6 共青城坤翎豪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200.00 6.00% 有限合伙人 7 刘晨露 5,000.00 4.17% 有限合伙人 8 孙义强 5,000.00 4.17% 有限合伙人 9 深圳市瑞成永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0.00 4.17%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伯翰创盈信息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 10 5,000.00 4.17% 有限合伙人 伙) 11 深圳市创欣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0.00 4.17% 有限合伙人 12 深圳市前海君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00.00 4.17% 有限合伙人 13 深圳市新思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 0.83% 有限合伙人 14 苏州锦天前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000.00 0.83%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20,000.01 100% - 5-2-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惠友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惠友创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查询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市惠友创盈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深圳市惠友创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4282662XJ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住所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龙忠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经营范围 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营业期限 2015-06-17 至 5000-01-01 成立日期 2015-06-17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 根据深圳惠友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惠友 实际控制人为杨龙忠,其基本情况如下: 杨龙忠,中国香港居民,香港身份证号 R786****。 (7)豪鹏控股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核发的豪鹏控股现行有效的《营 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豪鹏控股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深圳市豪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24M969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力昌社区平龙东路 43 号东都雅苑公寓楼 408 法定代表人 潘党育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移动互联网软硬件 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大数据智能设备的研发及技 经营范围 术服务;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创 业投资咨询业务;经营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投资咨询;国内贸易;从事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5-2-3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项目 主要信息 营业期限 2020-01-19 至长期 成立日期 2020-01-19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 经核查,豪鹏控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党育 100%持股的公司。豪 鹏控股的实际控制人为潘党育。 (8)天进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天进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及调查表 等资料,天进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编号为 2168710,地址为 Unit 22, 6/F, NO. 1, Hung To Road, Kwun Tong, Kowloon, Hong Kong,法律地位为 BODY CORPORATE,已发行股份 130,000 股,已缴总款额 130,000 美元,由广东欧 加控股有限公司认购。主营业务为从事手机相关的贸易业务。 广东欧加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持有广东欧加控股有限公司 61.08%的股权,实 际控制人陈明永持有广东欧加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61.08%的表决权,身份证号为 330106196907******。 根 据 在 香 港 公 司 注 册 署 - 公 司 注 册 处 网 上 查 册 中 心 (https://www.icris.cr.gov.hk/csci/)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天进贸易有 限公司仍为注册状态,不存在清盘、已告解散的情形。 (9)安豪科技 根据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核发的安豪科技现行 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安豪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珠海安豪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55F1NNXB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71823(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豪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经营范围 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5-2-3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项目 主要信息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20-10-22 至长期 成立日期 2020-10-22 登记机关 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状态 在业 安豪科技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姓名/名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公司任职 称 (万元) 1 豪鹏控股 1.00 0.10% 普通合伙人 - 2 潘胜斌 300.00 30.00%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 3 郭玉杰 225.00 22.50%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发行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4 廖兴群 150.00 15.00% 有限合伙人 惠州豪鹏总经理 曙鹏科技及惠州豪鹏工程总 5 韩晓辉 124.50 12.45% 有限合伙人 监、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人研究院副院长、核心技 6 胡大林 124.50 12.45% 有限合伙人 术人员 7 陈萍 75.00 7.50%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 合计 1,000.00 100% - - 经核查,安豪科技为员工持股平台,其普通合伙人为豪鹏控股,豪鹏控股为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党育 100%持股的公司,因此,安豪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 潘党育。 根据安豪科技的合伙协议、劳动合同、合伙人的调查问卷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安豪科技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且自愿参与员工持股, 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受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安豪科技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 理人,不需要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备案或登记程序。 (10)广发乾和 5-2-3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5 月 6 日核发的广发乾和现行有效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广发乾和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596062543M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 3 号 206 室 法定代表人 蔡铁征 注册资本 410,350 万元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 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 经营范围 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2-05-11 至长期 成立日期 2012-05-11 登记机关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 根据广发乾和提供的调查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广发乾和为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码:000776)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1)马文威 马文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440106197001******,住址为 广州市海珠区基立下道北。 (12)良晖有限公司 根据良晖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及调查表等资 料,良晖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编号为 2820979,地址为 Flat/RM 901 Yip Fung Building 2-12 D’Aguilar Street Central HK,法律地位为 Body Corporate,已发 行股份 1 股,已缴总款额为 0 港元,由陈浩楠认购。主营业务为从事研发服务。实际 控制人为陈浩楠,中国香港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 R097****。 5-2-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 据 在 香 港 公 司 注 册 署 - 公 司 注 册 处 网 上 查 册 中 心 (https://www.icris.cr.gov.hk/csci/)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良晖有限公 司仍为注册状态,不存在清盘、已告解散的情形。 (13)Decent H Holdings Limited 根据 Decent H Holdings Limited 提供的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及周年申报表 及调查表等资料,Decent H Holdings Limited 成立于 2020 年 8 月 5 日,公司编号为 2965442,地址为 Level 54 Hopewell CTR 183 Queen’s RD East HK,法律地位为 Body Corporate,已发行股份 10,000 股,已缴总款额为 0,由 D Reserve Limited 认购。主营 业务为投资、咨询。实际控制人为曾李青,中国香港居民,无其他境外永久居留权,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 R402****。 根 据 在 香 港 公 司 注 册 署 - 公 司 注 册 处 网 上 查 册 中 心 (https://www.icris.cr.gov.hk/csci/)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Decent H Holdings Limited 仍为注册状态,不存在清盘、已告解散的情形。 (14)珠海信德 根据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20 年 8 月 7 日核发的珠海信德现行有 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珠海信德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珠海格金广发信德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52P14TXF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65692(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应及时在中国证券投 经营范围 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8-12-24 至 2026-12-24 成立日期 2018-12-24 登记机关 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状态 在业 珠海信德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5-2-3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0 20.00% 普通合伙人 2 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 21,900.00 43.80% 有限合伙人 3 珠海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5,000.00 30.00% 有限合伙人 4 广州兰兴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 6.00% 有限合伙人 5 珠海格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0.20% 普通合伙人 合计 50,000.00 100.00% - 珠海信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 况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06824506815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 545 号美丽家园 3 层办公楼 45 号房 住所 间 法定代表人 曾浩 注册资本 280,000 万元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股权投资;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 经营范围 务顾问服务及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08-12-03 至长期 成立日期 2008-12-03 登记机关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 根据珠海信德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广发信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码:000776)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15)苏州深信 根据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核发的苏州深信现行有效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苏州深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苏州深信华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2-3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项目 主要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MA20CN3WXK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 2888 号 6 幢 1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2,000 万元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及咨询,企业管理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经营范围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9-11-07 至 2026-11-06 成立日期 2019-11-07 登记机关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 苏州深信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元) 1 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0.19% 普通合伙人 2 平潭华业聚焦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200.00 11.92% 有限合伙人 3 苏州吴中金璟玥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000.00 11.54% 有限合伙人 4 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6,000.00 11.54% 有限合伙人 5 成都万创华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000.00 11.54% 有限合伙人 6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 9.62% 有限合伙人 7 苏州市创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5,000.00 9.62% 有限合伙人 8 平潭恒睿四号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0.00 5.77% 有限合伙人 9 平潭华业新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0.00 5.77% 有限合伙人 10 袁德宗 2,500.00 4.81% 有限合伙人 11 黄晓玲 2,000.00 3.85% 有限合伙人 12 俞补孝 2,000.00 3.85% 有限合伙人 13 许一飞 1,000.00 1.92% 有限合伙人 14 嘉鼎创业投资(平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0 1.92% 有限合伙人 15 王琛 700.00 1.35% 有限合伙人 16 俞利华 500.00 0.96% 有限合伙人 17 汪文政 500.00 0.96% 有限合伙人 18 俞叶晓 500.00 0.96% 有限合伙人 19 夏宇华 500.00 0.96% 有限合伙人 20 陈弘 500.00 0.96% 有限合伙人 合计 52,000.00 100.00% - 苏州深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查 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5-2-3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19596774K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住所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昊 注册资本 2,500 万元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及发行 基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及发行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企 经营范围 业管理咨询、财务管理咨询(以上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 目另行申报)。 营业期限 2014-10-29 至 5000-01-01 成立日期 2014-10-29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 根据苏州深信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苏州深信 实际控制人为吴昊,其基本情况如下: 吴昊,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510108197508******,住址为广 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 (16)世纪宏泽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4 月 1 日核发的世纪宏泽现行有效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世纪宏泽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惠州市世纪宏泽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2MA4UWJTW41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文昌一路 7 号华贸大厦 1 单元 22 层 02 号 法定代表人 叶佳祺 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产经纪;建筑工程;市政工程; 经营范围 绿化工程;园林工程;销售: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6-10-19 至长期 成立日期 2016-10-19 登记机关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2-3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项目 主要信息 经营状态 在业 世纪宏泽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1 惠州市凯裕实业有限公司 3,600.00 60.00% 企业 2 陈水永 1,200.00 20.00% 自然人 3 庄保森 900.00 15.00% 自然人 4 黄友康 300.00 5.00% 自然人 合计 6,000.00 100.00% - 根据世纪宏泽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世纪宏泽 实际控制人为叶佳祺,其基本情况如下: 叶佳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441302198306******,住址为 广东省惠州市学府路。 (17)瑞鼎电子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核发的瑞鼎电子现行有效的《营 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瑞鼎电子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深圳市瑞鼎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7180653Q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浪口华明工业园厂房 C 栋 法定代表人 黎新平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一般经营项目是: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及国家禁止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 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充电器、充电电池、新能源设备的生产和销售;玩具、机器人的 生产和销售 营业期限 2005-07-18 至长期 成立日期 2005-07-18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 根据瑞鼎电子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瑞鼎电子 为黎新平 100%持股的公司,瑞鼎电子的实际控制人为黎新平,其基本情况如下: 5-2-3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黎新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43022519830******,住址为 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龙发路。 (18)香港惠友 根据香港惠友提供的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及周年申报表及调查表等资料, 香港惠友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编号为 2470086,地址为 14/F GOLDEN CTR 188 DES VOEUX RD CENTRAL HK,法律地位为 BODY CORPORATE,已发行股份 3,000,000 股,已缴总款额为 3,000,000.00 美元。主营业务为私募股权投资。实际控制 人为杨龙忠,杨龙忠为香港惠友控股股东 Hui Capital L.P.的普通合伙人 Hui Investment Management 公司的唯一股东,并担任香港惠友唯一董事。 根 据 在 香 港 公 司 注 册 署 - 公 司 注 册 处 网 上 查 册 中 心 (https://www.icris.cr.gov.hk/csci/)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香港惠友仍 为注册状态,不存在清盘、已告解散的情形。 (19)前海基金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核发的前海基金现行有效的《营 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前海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9507326P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住所 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850,000 万元 一般经营项目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 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创业投资 业务;股权投资;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 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业务;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不得 经营范围 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 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投资顾问与策划;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投资 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 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企业管理 策划。(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 5-2-3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项目 主要信息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营业期限 2015-12-11 至 2025-12-11 成立日期 2015-12-11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 前海基金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号 1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0,000.00 1.05% 普通合伙人 2 济南峰靖商贸有限公司 150,000.00 5.26% 有限合伙人 3 珠海横琴富华金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50,000.00 5.26% 有限合伙人 4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00 5.26% 有限合伙人 5 珠海横琴富华金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50,000.00 5.26% 有限合伙人 6 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00 5.26% 有限合伙人 7 深圳市中科鼎鑫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000.00 5.26% 有限合伙人 8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 3.51% 有限合伙人 9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00 3.51% 有限合伙人 10 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0 3.51% 有限合伙人 11 深圳市龙华区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00 3.51% 有限合伙人 12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0 3.51% 有限合伙人 13 致诚长泰肆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0,000.00 3.16% 有限合伙人 14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0,000.00 2.46% 有限合伙人 15 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0.00 2.11% 有限合伙人 16 上海行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0,000.00 2.11% 有限合伙人 17 新疆粤新润合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0,000.00 1.75% 有限合伙人 18 新余市晟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000.00 1.75% 有限合伙人 19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50,000.00 1.75% 有限合伙人 20 厦门市三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0,000.00 1.75% 有限合伙人 21 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 1.75% 有限合伙人 22 北京首都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 1.75% 有限合伙人 23 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 1.75% 有限合伙人 24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50,000.00 1.75% 有限合伙人 25 李永魁 50,000.00 1.75% 有限合伙人 26 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0 1.75% 有限合伙人 27 深圳市安林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0,000.00 1.75% 有限合伙人 28 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50,000.00 1.75% 有限合伙人 29 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0.00 1.75% 有限合伙人 30 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50,000.00 1.75% 有限合伙人 31 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0,000.00 1.75% 有限合伙人 32 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0,000.00 1.75% 有限合伙人 5-2-4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号 33 天津未来产业创新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00.00 1.05% 有限合伙人 34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 1.05% 有限合伙人 35 徐州金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00.00 1.05% 有限合伙人 36 深圳市文燊威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0 1.05% 有限合伙人 37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0 1.05% 有限合伙人 38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 0.70% 有限合伙人 39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 0.70% 有限合伙人 40 唐山致行商贸有限公司 20,000.00 0.70% 有限合伙人 41 汇祥蓝天(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00.00 0.70% 有限合伙人 42 陈韵竹 20,000.00 0.70% 有限合伙人 43 深圳太太药业有限公司 20,000.00 0.70% 有限合伙人 44 河源春沐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00.00 0.35% 有限合伙人 45 喀什唐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 0.35% 有限合伙人 46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0,000.00 0.35% 有限合伙人 47 郑焕坚 10,000.00 0.35% 有限合伙人 48 盘李琦 10,000.00 0.35% 有限合伙人 49 深圳市广顺昌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 0.35% 有限合伙人 50 深圳市中孚泰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 0.35% 有限合伙人 合计 2,850,000 100.00% - 前海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 况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3100MA7755NJ9H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深圳城 2 号楼 8 层 2-1 号 法定代表人 靳海涛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及创业投资管理服务。 营业期限 2015-11-12 至长期 成立日期 2015-11-12 登记机关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 根据前海基金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海基金 实际控制人为靳海涛,其基本情况如下: 5-2-4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靳海涛,中国居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110101195402******,住址 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苑。 (20)美的基金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核发的美的基金现行有效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美的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广东美的智能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6MA52K01L5Q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居委会美的大道 6 号美的总部大楼 B 区 19 楼东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美智和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 208,300 万元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8-11-27 至 - 成立日期 2018-11-27 登记机关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 美的基金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1 宁波美智和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100.00 1.01% 普通合伙人 2 美的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60,000.00 28.80% 有限合伙人 3 宁波普罗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0 9.60% 有限合伙人 4 佛山市新明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 9.60% 有限合伙人 5 佛山市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20,000.00 9.60% 有限合伙人 6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 9.60% 有限合伙人 7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灏益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00 4.80% 有限合伙人 8 佛山市顺德区悦城邦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 4.80% 有限合伙人 9 珠海顺联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00 4.80% 有限合伙人 10 重庆云昇华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00 4.80% 有限合伙人 11 佛山市顺德区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有限公司 9,000.00 4.32% 有限合伙人 12 宁波美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200.00 2.98% 有限合伙人 13 美善(广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0.00 2.40% 有限合伙人 14 武义三美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 1.44% 有限合伙人 佛山市顺德区科创粤财先进装备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15 2,000.00 0.96% 有限合伙人 合伙) 5-2-4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16 美事达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 0.48% 有限合伙人 合计 208,300.00 100% - 美的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宁波美智和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经查询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美智和创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宁波美智和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CJ3NG02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L0708 执行事务合伙人 美的资本(广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 经营范围 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8-08-02 至 2048-08-01 成立日期 2018-08-02 登记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 根据美的基金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李飞德为 美的基金的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李飞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430626197704******,住址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1) 长劲石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核发的长劲石现行有效的 《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长劲石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东莞长劲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134R49G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路 2 号大学创新城 B-2 栋 213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东莞长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 38,500 万元 5-2-4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项目 主要信息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7-12-01 至 2024-12-01 成立日期 2017-12-01 登记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在业 长劲石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1 东莞长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0.00 5.19% 普通合伙人 2 东莞市产业投资母基金有限公司 8,000.00 20.78% 有限合伙人 3 广东省粤科松山湖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有限公司 5,000.00 12.99% 有限合伙人 4 广东智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0.00 10.39% 有限合伙人 5 虞培清 3,500.00 9.09% 有限合伙人 6 徐小艺 3,000.00 7.79% 有限合伙人 7 王建 2,400.00 6.23% 有限合伙人 8 东莞市旗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0.00 5.19% 有限合伙人 9 吴经胜 2,000.00 5.19% 有限合伙人 10 吴有坤 1,500.00 3.90% 有限合伙人 11 夏继平 900.00 2.34% 有限合伙人 12 胡可 800.00 2.08% 有限合伙人 13 丁忠民 750.00 1.95% 有限合伙人 14 廖应生 600.00 1.56% 有限合伙人 15 聂建明 500.00 1.30% 有限合伙人 16 姜洁 500.00 1.30% 有限合伙人 17 周昌 400.00 1.04% 有限合伙人 18 东莞市百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250.00 0.65% 有限合伙人 19 广东浩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50.00 0.65% 有限合伙人 20 于东 150.00 0.39% 有限合伙人 合计 38,500.00 100.00% - 长劲石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东莞长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查 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东莞长石股权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东莞长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4X9D0K2X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 1 号楼 307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丁忠民 5-2-4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项目 主要信息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 营业期限 2017-10-27 至长期 成立日期 2017-10-27 登记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 根据长劲石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长劲石的实 际控制人为丁忠民,其基本情况如下: 丁忠民,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450322197209******,住址为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22)郭美英 郭美英,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430105196401******,住址为 深圳市福田区农轩路。 (23)人才基金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核发的人才基金现行有效的《营 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人才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G2343D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园路 1001 号深圳创业投资大厦 33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高新投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0.00 万元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项目、 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 经营范围 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 理业务);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营业期限 2017-04-18 至 2026-04-17 成立日期 2017-04-18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 人才基金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5-2-4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1 深圳市高新投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 1.00% 普通合伙人 2 深圳华柏创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40,000.00 40.00% 有限合伙人 3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0 30.00% 有限合伙人 4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18,000.00 18.00% 有限合伙人 5 张京豫 2,000.00 2.00% 有限合伙人 6 柳敏 2,000.00 2.00% 有限合伙人 7 袁金钰 2,000.00 2.00% 有限合伙人 8 周瑞堂 2,000.00 2.00% 有限合伙人 9 古远东 1,000.00 1.00% 有限合伙人 10 张慧民 1,000.00 1.00% 有限合伙人 11 潮州市汇泉投资有限公司 500.00 0.50% 有限合伙人 12 邵伟 500.00 0.5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00,000.00 100.00% - 人才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高新投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市高新投人才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深圳市高新投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R7WAX9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科园路 1001 号深圳创业投资大厦 3301 室 法定代表人 刘苏华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项目、 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 经营范围 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 理业务);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营业期限 2016-12-23 至 2036-12-21 成立日期 2016-12-23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 根据人才基金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人才基金 的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4)常爱东 5-2-4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常爱东,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440106195804******,住址为 广州市天河区沙河路。 (25)杭州信德 根据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核发的杭州信 德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杭州信德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杭州广发信德乒乓鸿鹄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8MA2CCLWJ3K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81 号 5 幢 5 层 503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287.5 万元 服务:私募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 经营范围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营业期限 2018-06-21 至长期 成立日期 2018-06-21 登记机关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 杭州信德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1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657.50 20.00% 普通合伙人 2 杭州巨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000.00 36.20% 有限合伙人 3 聂瑞 320.00 3.86% 有限合伙人 4 林勇 310.00 3.74% 有限合伙人 5 何坚贞 300.00 3.62% 有限合伙人 6 陈阳 300.00 3.62% 有限合伙人 7 李金鸿 300.00 3.62% 有限合伙人 8 崔辉然 300.00 3.62% 有限合伙人 9 林恒浩 300.00 3.62% 有限合伙人 10 张文标 300.00 3.62% 有限合伙人 11 魏根源 300.00 3.62% 有限合伙人 12 吴勇 300.00 3.62% 有限合伙人 13 陈子平 300.00 3.62% 有限合伙人 14 李秀玲 300.00 3.62% 有限合伙人 合计 8287.50 100.00% - 5-2-4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码:000776) 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6)王君艺 王君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440924197406******,住址为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青梧路。 (27)擎石投资 根据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20 年 8 月 6 日核发的擎石投资现行有 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擎石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珠海擎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52K4U76X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64152(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何宽华 注册资本 54,000 万元 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8-11-27 至 2068-11-27 成立日期 2018-11-27 登记机关 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状态 在营 擎石投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1 何宽华 1,000.00 1.85% 普通合伙人 2 珠海擎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000.00 12.96% 有限合伙人 3 蔡铁征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4 耿静楠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5 钟鸿鸣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6 袁玉洁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7 徐皓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8 鲁宏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9 黄春兴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5-2-4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10 陈苏阳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11 张皓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12 袁雪锋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13 胡进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14 郑夏映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15 严泽振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16 白冰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17 丁健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18 何金星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19 孔国阳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20 黄贺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21 张学思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22 黄璜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23 周祉言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24 邢凯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25 赵玉净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26 许荣宗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27 许阳凌子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28 陈颖慧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29 李英豪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30 孙诚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31 申烨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32 史团伟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33 于鹏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34 张健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35 黄世乐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36 余兴隆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37 张韬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38 周怡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39 陈丹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40 贾佳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41 刘翔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42 刘嘉慧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43 章亮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44 孙晗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45 王柏超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46 王聪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47 于弘扬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48 冯景坚 1,000.00 1.85% 有限合伙人 合计 54,000.00 100.00% - 5-2-4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擎石投资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擎石投资 的实际控制人为何宽华,其基本情况如下: 何宽华,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450322197209******,住址为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企业的合伙协议、企业基本信息及其合伙人情况、擎石投资出 具的情况说明并通过互联网查询擎石投资和广发乾和的工商登记资料,擎石投资为广 发乾和的员工跟投平台,未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未聘请基金管理人进行 投资管理,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不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 记。 (28)小禾投资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核发的小禾投资现行有效的《营 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小禾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深圳市小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6EGY0L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园路 1001 号深圳创业投资大厦 33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刘丽丽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保险、银行及 经营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限制的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 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业务。 营业期限 2018-06-15 至长期 成立日期 2018-06-15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 小禾投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刘丽丽 700.00 70.00% 普通合伙人 5-2-5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2 王思践 150.00 15.00% 有限合伙人 3 纪佳君 150.00 15.0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000.00 100.00% - 根据小禾投资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小禾投资 的实际控制人为刘丽丽,其基本情况如下: 刘丽丽,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429001198408******,住址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企业的合伙协议、企业基本信息及其合伙人情况、小禾投资出 具的情况说明并通过互联网查询小禾投资的工商登记资料,小禾投资未以非公开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未聘请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 备案程序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2. 发行人股东为私募基金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为私募基金,需履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的情况如下: 序 基金备案情况 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股东名称 管理人 号 日期 编号 日期 编号 2020 年 10 月 2015 年 12 月 1 厚土投资 北京厚土恒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SLW099 P1028858 28 日 9日 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2019 年 12 月 2017 年 7 月 2 苏州深信 SJJ402 P1063820 有限公司 5日 21 日 深圳市高新投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 2017 年 9 月 2017 年 6 月 5 3 人才基金 SW1787 P1063038 理有限公司 27 日 日 2019 年 9 月 2015 年 11 月 PT26000115 4 杭州信德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SGV107 27 日 3日 89 2019 年 7 月 2015 年 11 月 PT26000115 5 珠海信德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SGC728 8日 3日 89 6 长劲石 东莞长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2018 年 8 月 SED122 2019 年 3 月 P1069648 5-2-5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限合伙) 2日 26 日 2019 年 1 月 2018 年 9 月 7 美的基金 美的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SEY915 P1068985 29 日 12 日 2020 年 6 月 2015 年 9 月 8 深圳惠友 深圳市惠友创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SLE922 P1023992 24 日 29 日 2016 年 4 月 2016 年 1 月 9 前海基金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SE8205 P1030546 27 日 21 日 经核查,发行人 28 名股东中,4 名法人股东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安信国际、香港惠友、天进贸易有限公司、良晖有限公司、Decent H Holdings Limited 等 5 名股东为在香港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12 名有限合 伙股东均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7 名自然人股东均为具有完 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东均具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公司股东的资格。发行人股东的人数、住所、 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情况 (1)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现有 28 名股东均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其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及股东(追溯到实际控制人)”之“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 (2)新股东产生的原因、增资的价格、定价依据、增资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 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情况 序 取得 对应注册资本 持股 入股原因及定价 股东名称 取得时间 取得对价 号 方式 (万元) 比例 依据 2020 年 9 月 受让 1,742.32 1 美元 1 潘党育 28.88% 2020 年 10 月 受让 205.20 1 美元 拆除红筹架构,完 2 李文良 2020 年 9 月 受让 382.68 1 美元 7.60% 成股权下翻,以名 3 安信国际 2020 年 9 月 受让 318.66 1 美元 6.33% 义对价 1 美元交 4 豪鹏控股 2020 年 9 月 受让 240.00 1 美元 4.77% 易。 5 马文威 2020 年 9 月 受让 116.34 1 美元 2.31% 6 深圳惠友 2020 年 10 月 受让 266.66 30 元/注册资本 5.30% 看好发行人发展 天进贸易有 前景,相关各方综 7 2020 年 10 月 受让 229.62 30 元/注册资本 4.56% 限公司 合考虑公司每股 8 良晖有限公 2020 年 10 月 受让 114.81 30 元/注册资本 2.88% 净资产、每股收益 5-2-5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司 等因素,协商确定 Decent H H 受让/增资价格为 9 oldings Lim 2020 年 10 月 受让 114.81 30 元/注册资本 2.88% 30 元/注册资本。 ited 10 香港惠友 2020 年 10 月 受让 68.88 30 元/注册资本 1.37% 11 前海基金 2020 年 10 月 受让 66.67 30 元/注册资本 1.32% 12 美的基金 2020 年 10 月 受让 66.67 30 元/注册资本 1.32% 13 长劲石 2020 年 10 月 受让 66.67 30 元/注册资本 1.32% 14 周自革 2020 年 10 月 受让 320.00 30 元/注册资本 6.36% 15 瑞鼎电子 2020 年 10 月 受让 80.00 30 元/注册资本 1.59% 16 郭美英 2020 年 10 月 受让 60.00 30 元/注册资本 1.19% 17 常爱东 2020 年 10 月 受让 33.34 30 元/注册资本 0.66% 18 厚土投资 2020 年 10 月 增资 286.67 30 元/注册资本 5.69% 19 广发乾和 2020 年 10 月 增资 126.67 30 元/注册资本 2.52% 20 珠海信德 2020 年 10 月 增资 101.66 30 元/注册资本 2.02% 21 苏州深信 2020 年 10 月 增资 100.00 30 元/注册资本 1.99% 22 世纪宏泽 2020 年 10 月 增资 100.00 30 元/注册资本 1.99% 23 人才基金 2020 年 10 月 增资 60.00 30 元/注册资本 1.19% 24 杭州信德 2020 年 10 月 增资 31.67 30 元/注册资本 0.63% 25 王君艺 2020 年 10 月 增资 13.34 30 元/注册资本 0.26% 26 擎石投资 2020 年 10 月 增资 6.67 30 元/注册资本 0.13% 27 小禾投资 2020 年 10 月 增资 6.67 30 元/注册资本 0.13% 为公司员工持股 平台,增资价格与 同期其他股东入 10.97 元/注册 股价格存在差异, 28 安豪科技 2020 年 10 月 增资 201.39 4.00% 资本 已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相关规定做 股份支付会计处 理 股权转让及增资经豪鹏有限股东会决议通过,为各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出资均 已实缴到位,已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及增资合法有效, 不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形,亦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3)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 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 益输送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① 广发乾和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的公司,珠海信德及杭州信德的 5-2-5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的公 司。公司董事杨立忠为珠海信德提名的董事。 ② 豪鹏控股为潘党育 100%持股的公司,豪鹏控股为安豪科技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潘党育为安豪科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③ 香港惠友为杨龙忠控制的公司,深圳惠友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惠友创盈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杨龙忠控股的公司(持股 90%)。公司董事谢嫚为深圳惠友提名 的董事。 ④ 小禾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刘丽丽担任人才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高 新投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 ⑤ 擎石投资的普通合伙人何宽华任广发乾和董事长,蔡铁征担任广发乾和董事 及总经理,钟鸿鸣担任广发乾和董事,陈丹担任广发乾和监事,蔡铁征、钟鸿鸣、陈 丹均分别持有擎石投资 1.85%份额;何宽华任擎石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直接持有 擎石投资 1.85%份额。 ⑥ 厚土投资的有限合伙人陈艳艳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党育配偶的 弟媳,通过厚土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471,097.00 股股份。 ⑦ 发行人股东王君艺为发行人的人力资源总监,持有发行人 158,940.00 股股份。 ⑧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安信证券全资孙公司安信国际直接持有发行 人 3,797,58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6.3293%。 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关系外,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 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4)新股东的股东资格 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中,4 名法人股东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安信国际、香港惠友、天进贸易有限公司、良晖有限公司、Decent H Holdings Limited 等 5 名股东为在香港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12 名有限合伙股东均 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7 名自然人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 5-2-5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上述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 存在股东不适格的情形。 4. 发行人的国有股权管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安信国际 系国有单位实际支配的企业,其已按程序向国有资产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发行人国有股 权管理方案,尚待取得有权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关于发行人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意 见。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控制的定义为:指有权决定一个企 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 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 可以实际支配 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 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 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 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 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 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 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 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 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1.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潘党育通过个人及豪鹏控股共计持有发行人 33.65%的股份,通过担任安豪科技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支配发行人 4%的表决权,潘党育合计可实际支配发行 人 37.65%的表决权,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潘党育作为实际控制人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对发行人的控制: (1)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5-2-5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潘党育个人直接持有发行人 28.88%的股份,通过豪鹏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 4.77% 的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 33.65%的股份。根据安豪科技的合伙协议:①潘党育作为安 豪科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豪鹏控股的委派代表,有权对外代表安豪科技并执行合伙事 务;②除法定事由或合伙协议约定事由外,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不得被随意罢免, 且罢免执行事务合伙人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有效决议。据此,依据该合 伙协议约定,潘党育可以控制安豪科技进而实际支配安豪科技持有的发行人 4%股份 的表决权。 (2)对董事会存在重大影响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成员共有 9 名(其中 3 名为独立董 事),潘党育共提名 4 名非独立董事(潘党育、郭玉杰、潘胜斌、廖兴群)并当选, 占非独立董事成员的半数以上,且潘党育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潘党育对发行人董事 会具有重大影响。 (3)对经营存在重大影响 潘党育作为发行人的创始人及总经理,在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管理方面具有重大 影响,可以实际支配或者决定发行人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 2.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潘党育对发行 人的控制地位没有发生变化,具体分析如下: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期间,豪鹏有限作为外商独资企业,香港豪鹏科 技为豪鹏有限的唯一股东,有权决定豪鹏有限的一切重大事项。潘党育作为香港豪鹏 科技的董事,代表香港豪鹏科技对豪鹏有限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人员 的任免、投融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签署股东决定。豪鹏有限的 3 名董事均由潘党育 代表香港豪鹏科技进行任免。此外,潘党育也担任豪鹏有限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 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及日常经营管理具有重大影响。 2020 年 9 月至 2020 年 12 月期间,豪鹏有限拆除红筹架构并陆续引进外部投资人, 潘党育作为豪鹏有限的第一大股东,其持股比例远远高于第二大股东,且不低于 30%, 能够对豪鹏有限的股东会产生重大影响。 5-2-5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股份公司成立后,如上所述:①在持股比例上,潘党育通过个人和豪鹏控股合计 持有发行人 33.65%的股份,通过担任安豪科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支配发 行人 4%的表决权,潘党育合计可实际支配发行人 37.65%的表决权;②潘党育提名 4 名董事(占非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并当选,且潘党育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对发行人董 事会有重大影响;③潘党育作为创始人及总经理,在公司产品研发及经营管理方面具 备重大影响,可以实际支配或者决定发行人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 据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潘党育,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发行 条件。综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潘党育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变更。 (三)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情况 发行人系由豪鹏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各发起人根据《发起人协议》按 照各自所持豪鹏有限的股权比例,以豪鹏有限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 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并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程序。据此,本所律师认为, 发起人用于出资的财产权属清晰,资产投入发行人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不存在权 属纠纷或法律障碍。 (四)发起人折价入股情况 发行人系由豪鹏有限以净资产折股变更而来,各发起人均以所持豪鹏有限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价入股。在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不存在将其 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 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变更登记 发行人系由豪鹏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而来,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豪鹏有限的所有资产、权利及债务依法由发行人承继。发行人的土地使 用权、商标、专利等资产已办理或正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该等资产或权利的权 属证书是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该等资产或权利的有效凭证,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 的法律风险。 5-2-5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2.查 阅发行人历次注册资本变动的验资报告、股东会会议决议等;3.查阅发行人历次《营 业执照》;4.查阅历次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的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2002 年 10 月 8 日,豪鹏有限设立。2020 年 12 月 15 日,豪鹏有限以净资产折股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名称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豪鹏有限的设立及历次变化 1. 2002 年 10 月,豪鹏有限设立 2002 年 9 月 19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深 圳市名称预核内字[2002]第 0317985 号),同意预先核准“深圳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 的企业名称。 豪鹏有限股东潘党育、李文良、欧卫国、马文威签署了豪鹏有限的《公司章程》, 约定豪鹏有限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其中,潘党育以货币出资 43 万元,占 公司注册资本 43%;李文良以货币出资 22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22%;欧卫国以货 币出资 2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20%;马文威以货币出资 15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15%。 2002 年 9 月 27 日,深圳财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深财验字[2002] 第 375 号),截至 2002 年 9 月 27 日止,豪鹏有限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人民币壹 佰万元。 2002 年 10 月 8 日,豪鹏有限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豪鹏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潘党育 43.00 43.00 43.00 2 李文良 22.00 22.00 22.00 3 欧卫国 20.00 20.00 20.00 4 马文威 15.00 15.00 15.00 5-2-5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00.00 100.00 100.00 2. 2005 年 3 月,豪鹏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及第一次增资 2005 年 2 月 28 日,豪鹏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致同意欧卫国将其所持豪鹏有 限 2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20 万元)以 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梁国泰,其他股东放 弃优先购买权。 2005 年 3 月 1 日,欧卫国与梁国泰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将其所持豪鹏 有限 2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20 万元)以 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梁国泰。 2005 年 3 月 4 日,豪鹏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致同意将豪鹏有限注册资本由 100 万人民币增加至 2000 万元,其中新增部分由股东潘党育追加 817 万元,股东李文 良追加 418 万元,股东梁国泰追加 380 万元,股东马文威增加 285 万元。同日,豪鹏 有限股东潘党育、李文良、梁国泰、马文威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05 年 3 月 9 日,深圳民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深民会验字[2005] 第 030 号),截至 2005 年 3 月 9 日止,豪鹏有限已收到其股东缴纳的新增加注册资 本人民币 1900 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1900 万元。 2005 年 3 月 17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豪鹏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潘党育 860.00 860.00 43.00 2 李文良 440.00 440.00 22.00 3 梁国泰 400.00 400.00 20.00 4 马文威 300.00 300.00 15.00 合计 2000.00 2000.00 100.00 3. 2005 年 4 月,豪鹏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5 年 4 月 29 日,梁国泰与潘党育、李文良、马文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梁国泰将其所持豪鹏有限 15%的股权以人民币 225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潘党育、李文良、 马文威(各转让 5%)。 本次股权转让后,豪鹏有限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5-2-5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潘党育 960.00 960.00 48.00 2 李文良 540.00 540.00 27.00 3 马文威 400.00 400.00 20.00 4 梁国泰 100.00 100.00 5.00 合计 2,000.00 2,000.00 100.00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原因为考虑到豪鹏有限即将实施红 筹架构的搭建工作(由香港豪鹏科技收购豪鹏有限 100%股权),因此该次股权转让 事项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 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 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股权转让 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当事人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 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此次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并未影响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造成 实质性不利影响。 4. 2006 年 2 月,豪鹏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5 年 11 月 14 日,豪鹏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致同意将企业类型豪鹏有限变 更为“外资企业”,潘党育、李文良、马文威、梁国泰将其合计持有豪鹏有限 100% 的股权以 1,825 万港币的价格转让给香港豪鹏科技。同日,香港豪鹏科技签署了新的 《公司章程》。 2005 年 11 月 24 日,深圳市龙岗区经济贸易局出具《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有限 公司”股权并购变更设立为外资企业的批复》(深外资龙复[2005]782 号),同意香 港豪鹏科技股权并购豪鹏有限,外资企业投资总额为 2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人民币。 2005 年 12 月 1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向豪鹏有限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粤深龙外资证字[2005]0257 号)。 2005 年 12 月 31 日,潘党育、李文良、马文威、梁国泰与香港豪鹏科技签订了《股 权转让协议书》。 5-2-6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006 年 2 月 15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豪鹏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香港豪鹏科技 2,000.00 2,000.00 100.00 合计 2,000.00 2,000.00 100.00 5. 2007 年 12 月,豪鹏有限第二次增资 2007 年 11 月 12 日,豪鹏有限召开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将豪鹏有限注册资本由 2000 万元人民币增加至 4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新增部分由股东香港豪鹏科技增加 2000 万元人民币。同日,香港豪鹏科技签署了《深圳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补充章程》。 2007 年 11 月 16 日,深圳市龙岗区贸易工业局出具《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有限 公司”增资的批复》(深贸工资龙复[2007]821 号),同意豪鹏有限的注册资本由 2000 万元人民币增至 4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增加分两期投入,第一期 400 万元人民 币,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前投入;第二期 1600 万元人民币,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两年内投入。同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向豪鹏有限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粤深龙外资证字[2005]0257 号)。 2007 年 12 月 20 日,深圳鹏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深鹏信字[2007] 第 102 号),截至 2007 年 12 月 10 日止,豪鹏有限已收到香港豪鹏科技缴纳的新增 注册资本第一期合计美元 59.9978 万元整,按缴纳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443.7108386 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443.7108386 万元。 2007 年 12 月 21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豪鹏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香港豪鹏科技 4,000.00 2,443.71 100.00 合计 4,000.00 2,443.71 100.00 6. 2008 年 7 月、2009 年 12 月,豪鹏有限实收资本变更 2008 年 7 月 18 日,深圳鹏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深鹏信验字[2008]93 号),截至 2008 年 7 月 7 日,豪鹏有限已收到香港豪鹏科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第 5-2-6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二期合计美元 100 万元整,按缴纳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684.5040 万元。其中以货币 出资人民币 684.5040 万元。 2009 年 11 月 19 日,深圳鹏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深鹏信验字[2009] 第 301 号),截至 2009 年 11 月 18 日,豪鹏有限已收到香港豪鹏科技缴纳的新增注 册资本第三期合计美元 127.7487 万元整,按缴纳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872.1787 万 元,其中以货币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871.7851614 万元。 2009 年 12 月 2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豪鹏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注册号:440307503274740)。 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豪鹏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香港豪鹏科技 4,000.00 4,000.00 100.00 合计 4,000.00 4,000.00 100.00 7. 2020 年 9 月,豪鹏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 2020 年 8 月 29 日,豪鹏有限股东香港豪鹏科技作出股东决定,同意香港豪鹏科 技将其持有公司 43.5579%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17,423,160.00 元)以 1 美元的价 格转让给潘党育;将其持有豪鹏有限 3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12,000,000.00 元) 以 1 美元的价格转让给 EIAPS SPC;将其持有豪鹏有限 9.567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 本为 3,826,800.00 元)以 1 美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文良;将其持有豪鹏有限 7.9666%的 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3,186,640.00 元)以 1 美元的价格转让给安信国际;持有豪鹏 有限 6.0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2,400,000.00 元)以 1 美元的价格转让给豪鹏控 股;持有豪鹏有限 2.908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1,163,400.00 元)以 1 美元的价 格转让给马文威。 同日,香港豪鹏科技分别与潘党育、李文良、马文威、豪鹏控股、EIAPS SPC、 安信国际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日,豪鹏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修改并通过新 章程。 2020 年 9 月 21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豪鹏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5-2-6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潘党育 1,742.316 1,742.316 43.5579 2 EIAPS SPC 1,200.000 1,200.000 30.0000 3 李文良 382.680 382.680 9.5670 4 安信国际 318.664 318.664 7.9666 5 豪鹏控股 240.000 240.000 6.0000 6 马文威 116.34 116.34 2.9085 合计 4,000.00 4,000.00 100.00 注:EIAPS SPC 实际系代表私有化基金持有豪鹏有限的股权。由于私有化基金并非法律实体,无法作为股东进 行登记,下同。 8. 2020 年 10 月,豪鹏有限第五次股权转让及第三次增资 2020 年 10 月 9 日,豪鹏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①同意股权转让,豪鹏有限原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转让方 受让方 股权比例(%) 对应注册资本(万元) 转让价格(万元) 香港惠友 1.72 68.8840 2,066.58 深圳惠友 6.67 266.6640 8,000.00 良晖有限公司 2.87 114.8120 3,444.30 天进贸易有限公司 5.74 229.6200 6,888.60 EIAPS SPC Decent H Holdings Limited 2.87 114.8120 3,444.30 前海基金 1.67 66.6680 2,000.00 美的基金 1.67 66.6680 2,000.00 长劲石 1.67 66.6680 2,000.00 瑞鼎电子 2.00 80.0000 2,400.00 潘党育 郭美英 1.50 60.0000 1,800.00 周自革 8.00 320.0000 9,600.00 ②同意增加注册资本,豪鹏有限原股东均放弃优先认购权 增资方 股权比例(%) 对应注册资本(万元) 增资价格(万元) 珠海信德 2.10 101.6644 3,050.00 杭州信德 0.66 31.6680 950.00 广发乾和 2.62 126.6672 3,800.00 擎石投资 0.14 6.6652 200.00 人才基金 1.24 60.0010 1,800.00 小禾投资 0.14 6.6652 200.00 苏州深信 2.07 100.0017 3,000.00 世纪宏泽 2.07 100.0017 3,000.00 厚土投资 5.93 286.6651 8,600.00 王君艺 0.28 13.3352 400.00 5-2-6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020 年 10 月 27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豪鹏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潘党育 1,282.3160 1,282.3160 26.53 2 李文良 382.6800 382.6800 7.92 3 周自革 320.0000 320.0000 6.62 4 安信国际 318.6640 318.6640 6.59 5 厚土投资 286.6651 286.6651 5.93 6 深圳惠友 266.6640 266.6640 5.52 7 豪鹏控股 240.0000 240.0000 4.97 8 天进贸易有限公司 229.6200 229.6200 4.75 9 EIAPS SPC 205.2040 205.2040 4.25 10 广发乾和 126.6672 126.6672 2.62 11 马文威 116.3400 116.3400 2.41 12 良晖有限公司 114.8120 114.8120 2.38 13 Decent H Holdings Limited 114.8120 114.8120 2.38 14 珠海信德 101.6644 101.6644 2.10 15 苏州深信 100.0017 100.0017 2.07 16 世纪宏泽 100.0017 100.0017 2.07 17 瑞鼎电子 80.0000 80.0000 1.66 18 香港惠友 68.8840 68.8840 1.43 19 前海基金 66.6680 66.6680 1.38 20 美的基金 66.6680 66.6680 1.38 21 长劲石 66.6680 66.6680 1.38 22 人才基金 60.0010 60.0010 1.24 23 郭美英 60.0000 60.0000 1.24 24 杭州信德 31.6680 31.6680 0.66 25 王君艺 13.3352 13.3352 0.28 26 擎石投资 6.6652 6.6652 0.14 27 小禾投资 6.6652 6.6652 0.14 合计 4,833.3347 4,833.3347 100.00 9. 2020 年 10 月,豪鹏有限第六次股权转让 2020 年 10 月 29 日,豪鹏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潘党育将其所持豪鹏有限 0.6897% 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33.3355 万元)以 1,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常爱东,豪鹏有限 其他股东均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日,潘党育与常爱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20 年 10 月 29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工商变更登记。 5-2-6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豪鹏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潘党育 1,248.9805 1,248.9805 25.84 2 李文良 382.6800 382.6800 7.92 3 周自革 320.0000 320.0000 6.62 4 安信国际 318.6640 318.6640 6.59 5 厚土投资 286.6651 286.6651 5.93 6 深圳惠友 266.6640 266.6640 5.52 7 豪鹏控股 240.0000 240.0000 4.97 8 天进贸易有限公司 229.6200 229.6200 4.75 9 EIAPS SPC 205.2040 205.2040 4.25 10 广发乾和 126.6672 126.6672 2.62 11 马文威 116.3400 116.3400 2.41 12 良晖有限公司 114.8120 114.8120 2.38 13 Decent H Holdings Limited 114.8120 114.8120 2.38 14 珠海信德 101.6644 101.6644 2.10 15 苏州深信 100.0017 100.0017 2.07 16 世纪宏泽 100.0017 100.0017 2.07 17 瑞鼎电子 80.0000 80.0000 1.66 18 香港惠友 68.8840 68.8840 1.43 19 前海基金 66.6680 66.6680 1.38 20 美的基金 66.6680 66.6680 1.38 21 长劲石 66.6680 66.6680 1.38 22 人才基金 60.0010 60.0010 1.24 23 郭美英 60.0000 60.0000 1.24 24 常爱东 33.3355 33.3355 0.69 25 杭州信德 31.6680 31.6680 0.66 26 王君艺 13.3352 13.3352 0.28 27 擎石投资 6.6652 6.6652 0.14 28 小禾投资 6.6652 6.6652 0.14 合计 4,833.3347 4,833.3347 100.00 10. 2020 年 10 月,豪鹏有限第七次股权转让及第四次增资暨股权激励 2020 年 10 月 30 日,豪鹏有限召开股东会,(1)审议通过了豪鹏有限股权激励 暨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豪鹏有限以 5.3 亿元作为投前估值进行股权激励,由员工持 股平台安豪科技认缴出资 2,208.333333 万元,其中 201.38895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 2,006.944383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后,豪鹏有限注册资本增加 201.388950 万 元,即注册资本由 4,833.3347 万元增至 5,034.723650 万元,豪鹏有限原有股东均放弃 优先认购权;(2)审议通过了豪鹏有限股权转让的议案:同意 EIAPS SPC 将其所持 5-2-6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豪鹏有限注册资本 205.2040 万元对应的股权以 1 美元的价格转让给潘党育,豪鹏有限 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2020 年 10 月 30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豪鹏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潘党育 1,454.1845 1,454.1845 28.88 2 李文良 382.6800 382.6800 7.60 3 周自革 320.0000 320.0000 6.36 4 安信国际 318.6640 318.6640 6.33 5 厚土投资 286.6651 286.6651 5.69 6 深圳惠友 266.6640 266.6640 5.30 7 豪鹏控股 240.0000 240.0000 4.77 8 天进贸易有限公司 229.6200 229.6200 4.56 9 安豪科技 201.3890 201.3890 4.00 10 广发乾和 126.6672 126.6672 2.52 11 马文威 116.3400 116.3400 2.31 12 良晖有限公司 114.8120 114.8120 2.28 13 Decent H Holdings Limited 114.8120 114.8120 2.28 14 珠海信德 101.6644 101.6644 2.02 15 苏州深信 100.0017 100.0017 1.99 16 世纪宏泽 100.0017 100.0017 1.99 17 瑞鼎电子 80.0000 80.0000 1.59 18 香港惠友 68.8840 68.8840 1.37 19 前海基金 66.6680 66.6680 1.32 20 美的基金 66.6680 66.6680 1.32 21 长劲石 66.6680 66.6680 1.32 22 人才基金 60.0010 60.0010 1.19 23 郭美英 60.0000 60.0000 1.19 24 常爱东 33.3355 33.3355 0.66 25 杭州信德 31.6680 31.6680 0.63 26 王君艺 13.3352 13.3352 0.26 27 擎石投资 6.6652 6.6652 0.13 28 小禾投资 6.6652 6.6652 0.13 合计 5,034.7237 5,034.7237 100.00 11. 关于股权代持的说明 经核查,豪鹏有限存续期间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其中,欧卫国与梁国泰系代李启 文持有豪鹏有限的股权。 5-2-6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李启文及欧卫国签署的《个人声明确认函》、设立时出资凭证等材料并经本 所律师访谈确认,豪鹏有限设立时,欧卫国的股权出资款 20 万元是李启文以个人境 内自有资金进行支付的。2005 年 3 月,欧卫国根据李启文的指示将股权转让给梁国泰, 欧卫国并未收取相关股权转让款。至此,欧卫国与李启文的股权代持关系解除,双方 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根据李启文及梁国泰签署的《个人声明确认函》、股权转让协议并经本所律师访 谈确认,梁国泰受让欧卫国的股权是按照李启文的指示签署相关文件,并未实际支付 股权转让款。2005 年 4 月,梁国泰将其所持合计豪鹏有限 15%的股权转让给潘党育、 李文良、马文威三人,此次股权转让款由李启文收取,股权转让协议亦由李启文代为 签署。因香港豪鹏科技即将收购豪鹏有限,此次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 工商档案上仍显示梁国泰持有豪鹏有限 20%的股权。2005 年 11 月,为筹划境外上市, 梁国泰将其所持豪鹏有限 20%的股权(含前述已转让给潘党育、李文良及马文威但未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15%股权)根据李启文的指示转让给香港豪鹏科技,至此,梁国 泰与李启文的股权代持关系解除,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经核查,豪鹏有限设立时,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中,外方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其中 中方合营人没有包括自然人。因此,李启文与潘党育、马文威、李文良共同投资设立 豪鹏有限,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方不能为自然人的相关规定。但《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法》目前已经废止,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外商投资法》取消了原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中方自然人合资的限制,新法生效后,李启文与潘党育、马文威、 李文良可以共同投资设立合资企业。此外,豪鹏有限的业务一直为锂离子电池及镍氢 电池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业务,不存在故意通 过境内自然人代持股权从而规避其产业投资限制的情形。再者,李启文通过梁国泰将 其本人所持豪鹏有限的股权于 2006 年 2 月转让给香港豪鹏科技,转让后,豪鹏有限 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即李启文通过境内自然人代持股权规避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已于 2006 年 2 月得到纠正。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李启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香港豪鹏科技的相关权益或股权。 5-2-6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代持情形已经解除,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违反《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方不能为自然人的相关规定的情形也已得到纠正,不会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 2020 年 12 月,豪鹏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20 年 12 月 9 日,豪鹏有限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503,607,982.15 元折合为股份 公司 60,000,000 股,将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超出部 分 443,607,982.15 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变更过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 发行人的设立”。 2020 年 12 月 15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豪鹏有限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潘党育 17,329,860.00 28.88% 净资产折股 2 李文良 4,560,480.00 7.60% 净资产折股 3 周自革 3,813,480.00 6.36% 净资产折股 4 安信国际 3,797,580.00 6.33% 净资产折股 5 厚土投资 3,416,220.00 5.69% 净资产折股 6 深圳惠友 3,177,900.00 5.30% 净资产折股 7 豪鹏控股 2,860,140.00 4.77% 净资产折股 8 天进贸易有限公司 2,736,420.00 4.56% 净资产折股 9 安豪科技 2,400,000.00 4.00% 净资产折股 10 广发乾和 1,509,540.00 2.52% 净资产折股 11 马文威 1,386,480.00 2.31% 净资产折股 12 良晖有限公司 1,368,240.00 2.28% 净资产折股 13 Decent H Holdings Limited 1,368,240.00 2.28% 净资产折股 14 珠海信德 1,211,580.00 2.02% 净资产折股 15 苏州深信 1,191,720.00 1.99% 净资产折股 16 世纪宏泽 1,191,720.00 1.99% 净资产折股 17 瑞鼎电子 953,400.00 1.59% 净资产折股 18 香港惠友 820,920.00 1.37% 净资产折股 19 前海基金 794,520.00 1.32% 净资产折股 20 美的基金 794,520.00 1.32% 净资产折股 21 长劲石 794,520.00 1.32% 净资产折股 22 人才基金 715,020.00 1.19% 净资产折股 5-2-6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3 郭美英 715,020.00 1.19% 净资产折股 24 常爱东 397,260.00 0.66% 净资产折股 25 杭州信德 377,400.00 0.63% 净资产折股 26 王君艺 158,940.00 0.26% 净资产折股 27 擎石投资 79,440.00 0.13% 净资产折股 28 小禾投资 79,440.00 0.13% 净资产折股 合计 60,000,000.00 100.00% - (四)发行人股权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利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及股东出具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 存在纠纷及风险;发行人及其前身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 纠纷或争议,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持 有的《营业执照》;2.查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持有的各项资质证书;3.查阅《审 计报告》;4.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 项目是:电子产品和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技术服务;货物、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 和国家专营专控商品);自有物业租赁和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限制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生产经营镍氢环保电池、电池充电器、电源变压器;普通货运(《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锂离子蓄电池。(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 施,涉及国营贸易、配额、许可证及专项管理规定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后经营)。 根据博科能源《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博科能源的经营范围为:一般 经营项目是:生产经营电动自行车电源模块、笔记本电池组、移动电源、电池保护板、 充电器、风光电一体储能系统、锂离子电池组、锂聚合物电池组、锂电池组、镍氢电 5-2-6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池组、镍锌电池组;电池相关零配件销售;电池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电池组加工服务; LED、电源管理系统、能源系统、计算机软硬件、特种车技术的开发;货物、技术进 出口(不含分销和国家专营专控商品)。以上经营范围不含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 造、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等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涉及备案许 可资质的需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经营。 根据曙鹏科技《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曙鹏科技的经营范围为:一般 经营项目是:锂离子电池的研发及销售;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 营、专控商品),许可经营项目是:锂离子电池的生产。 根据广东豪鹏《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广东豪鹏的经营范围为:镍氢 电池、锂离子电池、动力电池模组、笔记本电池组、电池保护板封装、能源系统、电 源系统的研发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惠州豪鹏《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惠州豪鹏的经营范围为:生产、 研发、销售:镍氢电池、镍氢电池组、锂离子电池、锂离子电池组、电池充电器、移 动电源、电源管理系统、风光电一体储能系统、动力电池系统、电池保护板,货物及 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香港豪鹏科技、香港豪鹏国际的主营业务 为发行人境外销售平台。根据香港方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香港豪鹏国际和 香港豪鹏科技截至报告期末并无因业务及运营违法违规而受到香港有关法院、香港政 府或其他人士诉讼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其《营业 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之规定。 (二)经营资质及许可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取得了 以下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及许可: 序 公司 颁发日期/ 证书名称 编号/编码 许可内容 颁发(批准)单位 号 名称 有效期 1 发行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04982554 2020.12.28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5-2-7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人 案登记表 登记(深圳龙岗) 发行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2 4403949766 长期 备案日期:2006.4.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人 发货人备案回执 惠州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3 04814150 2020.4.27 - 豪鹏 案登记表 登记 企业经营类别:进出口 2015.11.17 惠州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货物收发货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 4 4413963486 发证,长期 豪鹏 证书 注册登记日期:2014.5. 海关 有效 28 曙鹏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5 04947728 2020.8.27 - 科技 案登记表 登记(深圳龙华) 曙鹏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6 4403961FSS 长期 备案日期:2008.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科技 发货人备案回执 博科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7 05009765 2020.8.27 - 能源 案登记表 登记(深圳龙华) 博科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8 4403961HJF 长期 备案日期:2011.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能源 发货人备案回执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取得从事业务经营所必要经营资 质、授权、批准和备案,且均在有效期内。 (三)发行人境外业务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在境外拥有全资子公司香港豪鹏国际和 全资孙公司香港豪鹏科技。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香港豪鹏科技和香港豪鹏国 际的主营业务为发行人境外销售平台。除前述公司外,发行人未在境外开展其他生产 活动。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锂离 子电池及镍氢电池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89,337.17 万元、205,535.54 万元及 260,704.38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 95%,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实际经营情况的核查,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具有生产经营所需的许可,最近三年有连续生产经营记录,且不存在有关法律、 5-2-7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持续性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不存在 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审计报告》;2.查阅发 行人《公司章程》;3.查阅发行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4.查阅发行人相关关联 方营业执照、章程、工商备案资料;5.查阅发行人参股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工商备案资料;6.查阅相关方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7.通过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网站、天眼查网站查询主要关联方相关信息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如下: 1. 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及股东(追溯到实际控制人)”所述,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潘党育。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潘党育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与发行人主 序号 名称 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营业务关系 1 豪鹏控股 持股公司 无 潘党育持股 100%,担任执行董事 2 安豪科技 员工持股平台 无 潘党育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豪鹏控股委派代表 原境外上市主 3 美国豪鹏 无 潘党育通过 Parent 间接持股 87.5%并担任董事 体 4 广州市豪鹏科技有 - 无 潘党育持股 50%,该公司已于 2004 年 10 月 14 5-2-7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与发行人主 序号 名称 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营业务关系 限公司 日吊销,已启动注销程序 3.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为: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1 李文良 持有发行人 7.60%的股份 2 周自革 持有发行人 6.36%的股份 3 安信国际 持有发行人 6.33%的股份 4 厚土投资 持有发行人 5.70%的股份 深圳惠友持有发行人 5.30%的股份、香港惠友持有发行人 1.37% 5 深圳惠友、香港惠友 的股份,双方同受杨龙忠实际控制,合计持有发行人 6.67%股 份 4. 发行人控制的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制的企业包括博科能源、曙鹏科技、广 东豪鹏、香港豪鹏国际、惠州豪鹏、香港豪鹏科技(最近 12 个月内曾为发行人控股 股东),该等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八) 发行人控制的企业”。 5.发行人参股公司 (1)深圳威湃 深圳威湃系发行人的参股公司,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 核发的深圳威湃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威湃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深圳市威湃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0Q836P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社区甘李二路 11 号中海信创新产业城 21 栋 403 法定代表人 王士忠 注册资本 1,142.8572 万元 锂离子电池、电池管理系统、电池管理软件、能源管理系统、新型电子元器 经营范围 件(集成电路)、充电器、充电机、电机及控制器、电池系统、储能系统, 5-2-7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项目 主要信息 电动自行车电源模块,笔记本电池组,移动电源,电池保护板,锂离子动力 蓄电池、锂离子动力电池系统及其附件(包含高低压线束、充电线、接插件、 电池箱等)的设备租赁、技术研发、销售、技术咨询;充电桩、光伏设备、 风光电设备、逆变器的技术研发、销售、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 软件的开发、销售;信息系统设计、集成、上门维护;信息技术咨询(不含 限制项目);集成电路设计、研发;通信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通信 产品的上门维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营业期限 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至长期 成立日期 2018 年 3 月 1 日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威湃一号科技有限合伙 1 565.00 49.44%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惠友创嘉创业投资合 2 150.00 13.13% 伙企业(有限合伙) 3 发行人 149.30 13.06% 深圳市高新投远望谷物联网 股权结构 4 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29.1429 11.30% (有限合伙) 5 余婷 85.70 7.50% 深圳威湃二号科技有限合伙 6 50.00 4.38%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高远共赢投资合伙企 7 13.7143 1.20% 业(有限合伙) 合计 1,000.00 100.00% (2)惠州亿鹏 惠州亿鹏系惠州豪鹏的参股公司,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9 年 8 月 9 日核发的惠州亿鹏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惠州亿鹏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惠州市亿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009177764XE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万福大街 3 号厂房 AB 栋 法定代表人 陈志海 注册资本 10,625 万元 经营范围 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锂离子动力电池系统及其附件(包含高低压线束、充电线、BMS、接 5-2-7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项目 主要信息 插件、电池箱等)的研发、生产、组装、销售、技术服务及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自 2014 年 1 月 26 日至长期 成立日期 2014 年 1 月 26 日 登记机关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认缴出资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比例 额(万元) 1 厦门九派远江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356.25 41.00% 2 深圳市金鹏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947.945 18.33% 3 平潭盈科佳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62.50 10.00% 4 舒剑勤 885.445 8.33% 股权结构 5 深圳德丰杰壹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63.00 6.24% 6 北京新龙脉叁号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78.00 5.44% 7 惠州豪鹏 494.4167 4.65% 8 何平 354.1383 3.33% 9 北京德丰杰龙升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83.305 2.67% 合计 10,625.00 100.00% (3)赣州豪鹏基本情况 赣州豪鹏系发行人的参股公司,根据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7 日 核发的赣州豪鹏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赣州豪鹏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赣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025610818831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钴钼稀有金属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 钟可祥 注册资本 8,947.3685 万元 废旧二次电池回收、处置、再生利用与销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梯 次利用与销售;硫酸镍、硫酸钴、碳酸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动力电池回 收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与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 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 经营范围 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电池 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有色金属压延加工;计算机软硬件及外 围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光伏设 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国内一般贸易(法律、行政法规 5-2-7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项目 主要信息 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进出口业务(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除外)。 营业期限 自 2010 年 9 月 21 日至 2030 年 9 月 20 日 成立日期 2010 年 9 月 21 日 登记机关 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4,205.2632 47.00% 2 发行人 2,800.00 31.29% 股权结构 3 区汉成 1,462.1053 16.34% 4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400.00 4.47% 5 祝捷 80.00 0.89% 合计 8,947.3685 100.00% 7.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9 名董事(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 3 名监事和 4 名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 化”。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 偶的父母。 8.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述第 7 项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外的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发行人监事马燕君配偶赵燕东持有 7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1 深圳市极客运动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发行人独立董事付强配偶陈洪静持有 51%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 2 北京爱博美吉美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事、总经理 发行人独立董事唐有根持有 80%的股权,其配偶蒋金芝持有 20% 3 湖南中大毫能科技有限公司 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4 浙江生旺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董事谢嫚持有 100%的股权,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5 江西锐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谢嫚担任董事 6 新疆广发鲁信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杨立忠担任总经理 7 深圳兴业兴发制衣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潘党育之兄嫂古黛珺担任董事 8 深圳市工纺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潘党育之兄嫂古黛珺担任董事 5-2-7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9 深圳天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潘党育之兄嫂古黛珺担任董事 广东省昌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 发行人董事潘胜斌之妻兄陈鸿辉持股 99%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 10 司 理 伊美恩(东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发行人董事潘胜斌之妻兄陈鸿辉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 11 司 经理 12 东莞昌园贸易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潘胜斌之妻兄陈鸿辉持股 30%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13 宜春陈宗浊酒坊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董事潘胜斌之岳父陈传喜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 14 上高县陈宗浊酒坊经营部 发行人董事潘胜斌之岳父陈传喜所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15 深圳市陈宗浊酒经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潘胜斌的配偶陈莹持股 49%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16 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华金秋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17 深圳垒石热管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华金秋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18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华金秋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19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唐有根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20 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唐有根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21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唐有根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表所述 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有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情形。 9. 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关系的主要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曾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权,已于 2020 年 10 月将股权全部转 1 EIAPS SPC 让 曾为发行人董事,已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不再担任发行人董 2 韩晖 事 曾为发行人监事,已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不再担任发行人监 3 李京 事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党育曾持股 100%,已于 2021 4 晋豪国际 年 1 月 19 日注销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党育曾持股 87.5%,已于 2021 5 Parent 年 5 月 11 日注销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党育曾持股 100%,已于 2021 6 HP Asset 年 5 月 18 日注销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党育曾持股 100%,2018 年 5 7 深圳市前海远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月潘党育将其 99%股权转让给潘小玲,1%股权转让给李京。 发行人独立董事付强配偶陈洪静曾持股 80%并担任执行董事 8 智韬商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及法定代表人,已于 2021 年 5 月 8 日将股权全部转让并不再 担任执行董事 发行人董事杨立忠曾担任董事,已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不再 9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 发行人董事潘胜斌的配偶陈莹曾持股 60%,已于 2021 年 4 月 10 上海朝颐科技有限公司 1 日将股权全部转让 5-2-7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东莞市众成圣恩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 发行人董事潘胜斌的妻兄陈鸿辉曾担任董事长及总经理,配 11 司 偶陈莹曾担任董事,皆已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离任 上海盛朝欣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 发行人董事潘胜斌配偶陈莹曾持股 56%,已于 2021 年 4 月 9 12 伙) 日将股权全部转让 发行人独立董事唐有根曾担任独立董事,已于 2021 年 1 月 15 13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日不再担任独立董事 10. 其他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周自革持有 8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 1 深圳市锐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总经理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周自革持有 8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 2 深圳市革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总经理 3 深圳市多度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周自革担任董事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较大影响的关 联交易情况如下: 1. 关联交易 (1)购销商品 采购商品情况如下表所示: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金额(元) 金额(元) 金额(元) 深圳威湃 开发服务采购 830,188.52 119,339.62 141,509.30 惠州亿鹏 设备采购 - 4,831,363.95 5,773,624.65 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 材料采购 13,222,938.77 3,992,658.95 1,071,557.18 注:1.2020 年 8 月 18 日,发行人对外转让深圳威湃 10.5%的股权,持股比例降至 38.5%,同时自然人股东王 士忠等一致行动方合计持有 61.5%的股权,至此发行人对深圳威湃不再具有控制权,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发行 人与深圳威湃自 2020 年 8 月 18 日之后的交易为关联交易。2020 年 8 月 18 日之前发行人与深圳威湃的交易参照 关联交易列示。2. 与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包含其子公司金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出售商品情况如下表所示: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金额(元) 金额(元) 金额(元) 赣州豪鹏 废料及材料销售 3,528,769.47 4,605,165.48 10,560,861.21 赣州豪鹏 设备销售 - 88,938.05 - 惠州亿鹏 货物销售 - 949,528.28 3,686,431.19 惠州亿鹏 设备销售 - 1,208,746.86 6,981,262.67 (2)关联租赁 5-2-7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出租方情况具体如下: 租赁资产 确认的租赁费(元) 承租方名称 种类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惠州亿鹏 房屋租赁(宿舍) - 22,018.34 69,777.85 深圳市锐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 50,458.76 - - 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惠州豪鹏作为承租方情况具体如下: 租赁资产 确认的租赁费(元) 出租方名称 种类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惠州亿鹏 设备租赁 4,040,102.84 - - (3)关联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的担保具体 情况如下表所示: 担保是否已经履 序号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行完毕 1 潘党育 10,000,000.00 2018/9/25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2 潘党育 70,000,000.00 2018/9/3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3 潘党育 20,000,000.00 2020/3/10 主债权到期后三年止 否 4 潘党育 80,000,000.00 2020/7/30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否 5 潘党育 80,000,000.00 2019/7/30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6 潘党育 20,000,000.00 2016/7/25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7 潘党育、尹周涛 10,000,000.00 2017/7/3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8 潘党育、尹周涛 27,000,000.00 2019/10/10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否 9 潘党育、尹周涛 50,000,000.00 2020/10/23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否 10 潘党育 30,000,000.00 2015/10/1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11 潘党育 70,000,000.00 2018/5/15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12 潘党育 80,000,000.00 2018/10/30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否 13 潘党育 80,000,000.00 2019/5/15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否 14 潘党育 80,000,000.00 2019/7/30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否 15 潘党育 40,000,000.00 2020/1/7 主债权到期后三年止 否 16 潘党育 70,000,000.00 2017/3/7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17 潘党育 20,000,000.00 2017/11/14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18 潘党育 80,000,000.00 2016/7/11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19 潘党育、尹周涛 20,000,000.00 2018/1/24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20 潘党育、尹周涛 20,000,000.00 2019/4/4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21 潘党育、尹周涛 20,000,000.00 2020/10/23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否 22 潘党育 160,000,000.00 2018/9/13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23 潘党育 24,000,000.00 2019/3/19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24 潘党育 20,000,000.00 2019/5/13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5-2-7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担保是否已经履 序号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行完毕 25 潘党育 75,000,000.00 2019/11/27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否 26 潘党育 200,000,000.00 2020/10/29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否 27 潘党育 30,000,000.00 2020/5/13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否 28 潘党育 48,000,000.00 2020/8/19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否 29 潘党育 160,000,000.00 2019/10/24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否 30 潘党育 24,000,000.00 2017/9/20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31 潘党育 60,000,000.00 2017/10/26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32 潘党育 5,000,000.00 2017/11/14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33 潘党育 20,000,000.00 2015/10/1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34 潘党育 15,000,000.00 2018/9/25 主债权到期后三年止 是 35 潘党育 48,000,000.00 2018/3/15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36 潘党育 80,000,000.00 2018/9/3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37 潘党育 50,000,000.00 2019/1/22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38 潘党育 48,000,000.00 2019/3/19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39 潘党育 50,000,000.00 2020/3/27 主债权到期后三年止 否 40 潘党育 90,000,000.00 2019/7/30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否 41 潘党育 90,000,000.00 2020/7/30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否 42 潘党育 80,000,000.00 2018/8/8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否 43 潘党育 25,000,000.00 2020/3/10 主债权到期后三年止 否 44 潘党育 96,000,000.00 2020/8/19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否 45 潘党育 15,000,000.00 2017/4/20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46 潘党育 10,000,000.00 2017/11/14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47 潘党育 60,000,000.00 2016/7/12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48 潘党育、尹周涛 50,000,000.00 2017/10/23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49 潘党育、尹周涛 30,000,000.00 2018/1/24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50 潘党育、尹周涛 30,000,000.00 2019/4/4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是 51 潘党育、尹周涛 50,000,000.00 2020/10/23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否 52 潘党育 81,500,000.00 2020/8/28 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止 否 53 潘党育 60,000,000.00 2017/1/10 / 是 54 潘党育 20,000,000.00 2017/5/20 / 是 (4)关联方资金拆借 关联方 拆借金额(元) 起始日 到期日 说明 拆入 潘党育 59,450,000.00 2018.6.1 2019.4.30 已结清 拆出 符国强 500,000.00 2020.1.6 2020.12.10 已结清 陈萍 400,000.00 2017.10.10 2020.12.10 已结清 (5)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5-2-8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股权转让 美国豪鹏以 1 美元价格转让其持有的香港豪鹏科 美国豪鹏 - - 技 100%股权予香港豪鹏国际 (6)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项目 2020 年度(元) 2019 年度(元) 2018 年度(元)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5,707,385.73 6,075,191.00 4,332,547.00 (7)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①应收项目(单位:元) 项目 关联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名称 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赣州 817,944.80 4,089.72 309,944.32 15,497.22 3,260,379.73 163,018.99 应收 豪鹏 账款 惠州 - - - - 696,445.56 34,822.28 亿鹏 赣州 - - 10,754.38 537.72 10,754.38 537.72 豪鹏 其他 美国 - - 5,068,320.78 - - - 应收 豪鹏 款 惠州 460,000.00 209,988.43 460,000.00 112,985.54 7,982,206.84 399,110.34 亿鹏 陈萍 - - 241,654.00 120,827.00 341,662.00 102,498.60 ②应付项目(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应付账款 惠州亿鹏 - - 4,349,575.33 美国豪鹏 - - 9,406,915.46 其他应付款 惠州亿鹏 148,421.50 148,421.50 - 潘党育 - - 38,150,000.00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关联 交易已根据交易时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2021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执行了市场定价原则,定 价合理,交易过程公平、公正;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真实、有效,关 5-2-8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联人为发行人借款提供的担保均未向发行人收取担保费,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 司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之情形。 3. 关于减少、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间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现时及将来均严格遵守豪鹏股份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豪鹏股份上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豪鹏股份及其股东 的合法权益。 (2)本人将尽量减少和规范与豪鹏股份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 原因而与豪鹏股份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 行,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3)本人承诺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 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4)豪鹏股份独立董事如认为豪鹏股份与本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了豪鹏股份 或豪鹏股份股东的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 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前述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豪鹏股份或豪鹏股 份股东的利益,本人愿意就前述关联交易对豪鹏股份或豪鹏股份股东所造成的损失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豪鹏股份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6)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 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7)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 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8)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自本人不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一 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5-2-8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4. 发行人确定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审 批权限、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独立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的特别职权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具体 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已明确 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相关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主 营业务为锂离子电池及镍氢电池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潘党育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 争。 (四)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发行人出具了《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豪鹏股份相同或类似的业 务,未投资任何经营与豪鹏股份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营实体(以下合称“经营实体”),未有其他可能与豪 鹏股份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2. 本人保证,除豪鹏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之外,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经 营实体现时及将来均不开展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现时及将来均不新设或收购经 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经营实体,现时及将来均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 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豪鹏股份业务可能存在竞争的业务、项目或其他 任何活动,以避免对豪鹏股份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5-2-8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 若豪鹏股份变更经营范围,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经营实体将 采取如下措施确保不与豪鹏股份产生同业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 纳入到豪鹏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其他有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方式。 4. 本人保证,除豪鹏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之外,若本人或者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 的经营实体将来取得经营豪鹏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 或者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经营实体将无偿将该商业机会转让给豪鹏股份及其控股 子公司。 5.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豪鹏股份全体股东之合法权益而作出。 6.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 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7. 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 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8.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豪鹏 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及自本人不作为豪鹏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起三年内 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9.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真实、合法、有效。 (五)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其 他有关申请文件中已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宜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 隐瞒。 5-2-8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 书;2.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批量查询证 明、专利年费缴纳凭证;3.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4.查阅发行人提供的 土地使用权证书;5.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查询平台、国家商标局商标查询平台 查询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持有的专利、商标情况;6.查阅《审计报告》;7.查阅 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8.查阅发行人提供的租赁房屋产权证;9.查阅发行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营业执照》、工商档案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取得 权利期限 他项 序号 权利人 证书号码 坐落 用途 面积(m2) 方式 (至) 权利 粤(2018)惠州 工业 1 发行人 市不动产权第 马安镇上寮村 出让 28,320.65 2057.5.23 抵押 用地 0093341 号 按份共 粤(2021)深圳 新型 有(发 2 市不动产权第 龙岗区平湖街道 产业 出让 8,975.64 2050.12.10 - 行人占 0062212 号 用地 50%) 惠州仲恺高新区潼湖 粤(2020)惠州 广东豪 镇三和村 工业 3 市不动产权第 出让 72,488.00 2070.7.15 - 鹏 ZKD-004-19-01 号地 用地 5034892 号 块 粤(2021)惠州 惠州仲恺高新区潼湖 广东豪 工业 4 市不动产权第 镇 ZKD-004-19-02 号 出让 31,354.00 2070.12.15 - 鹏 用地 5007627 号 地块 注:1.本列表第 1 项对应的抵押合同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重大合同 4. 重 大借款合同”中第 1 项中编号为“2019 圳中银布抵额字第 00030 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拥有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房屋所有权 5-2-8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1.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 宗地面积/房 权利 使用期限 他项 序号 权利人 证书号码 坐落 屋建筑面积 用途 性质 (至) 权利 (㎡) 粤(2021)深圳市不 东方沁园二 1 发行人 动产权第 0085065 期 3 栋 3 单元 157.56 - 住宅 2071.7.17 抵押 号 2402 惠州市惠城 粤(2018)惠州市不 区马安镇群 自建 变电设备 2 发行人 动产权第 0095893 1,102.00 2057.5.23 抵押 寮路 1 号(工 房 房 号 业变配电房) 惠州市惠城 粤(2018)惠州市不 区马安镇群 自建 3 发行人 动产权第 0095895 寮路 1 号 B4 2,936.16 厂房 2057.5.23 抵押 房 号 厂房(负极车 间) 惠州市惠城 粤(2018)惠州市不 区马安镇群 自建 车间、仓 4 发行人 动产权第 0095897 24,457.31 2057.5.23 抵押 寮路 1 号(B1 房 库、机房 号 栋厂房) 惠州市惠城 粤(2018)惠州市不 区马安镇群 自建 设备房、 5 发行人 动产权第 0095900 301.74 2057.5.23 抵押 寮路 1 号(水 房 消防水池 号 泵房) 惠州市惠城 粤(2018)惠州市不 区马安镇群 自建 6 发行人 动产权第 0095933 7,586.82 研发中心 2057.5.23 抵押 寮路 1 号(研 房 号 发中心) 惠州市惠城 厨房、食 粤(2018)惠州市不 区马安镇群 自建 堂、图书 7 发行人 动产权第 0095935 4,162.58 2057.5.23 抵押 寮路 1 号(食 房 馆、办公 号 堂) 室储藏 惠州市惠城 粤(2018)惠州市不 区马安镇群 自建 8 发行人 动产权第 0095937 3,941.93 集体宿舍 2057.5.23 抵押 寮路 1 号(A4 房 号 栋宿舍) 粤(2018)惠州市不 惠州市惠城 自建 变电设备 9 发行人 动产权第 0095939 区马安镇群 168.56 2057.5.23 抵押 房 房 号 寮路 1 号(变 5-2-8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电站) 惠州市惠城 粤(2018)惠州市不 区马安镇群 自建 10 发行人 动产权第 0095941 3,941.93 集体宿舍 2057.5.23 抵押 寮路 1 号(A5 房 号 栋宿舍) 惠州市惠城 粤(2018)惠州市不 区马安镇群 自建 11 发行人 动产权第 0095943 3,941.93 集体宿舍 2057.5.23 抵押 寮路 1 号(A3 房 号 栋宿舍) 注:1. 本列表第 1 项对应的抵押合同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重大合同 4. 重 大借款合同”中第 9 项中编号为“0400000928-2016 年横岗(抵)字 0024 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2. 本列表第 2-11 项对应的抵押合同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重大合同 4. 重 大借款合同”中第 1 项中编号为“2019 圳中银布抵额字第 00030 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正在办理权属证书的房产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备案、批准文件及其确认,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以下房屋正在办理权属证书: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账 序号 房产名称 坐落 面积(㎡) 面价值(元) 1 集体宿舍楼(A6 栋) 4,380.70 2 集体宿舍楼(A7 栋) 4,380.70 惠州市惠城区马 3 仓库(B2 栋) 4,528.80 81,441,747.07 鞍镇上寮村 4 工业厂房(B3 栋) 35,979 5 工业厂房(B5 栋) 1,819.20 上述在建工程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目前正在办理综合验收相关手续。 (三)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商标情况说明函》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知识产 权 局 ( http://cpquery.sipo.gov.cn ) 、 香 港 商 标 注 册 查 询 网 站 (https://esearch.ipd.gov.hk/nis-pos-view/#/)、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网站(https://www3.wipo.int/branddb/en/)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5-2-8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拥有境内外注册商标共 18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 一。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 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广州华进联 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专利情况说明 函》、深圳新创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 专利情况说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拥有专利共 236 项,其中有两项为境外专利。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合 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著作部 出具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概况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共持有 17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如下: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取得方式 1 发行人 豪鹏电池歪帽视觉检测系统 V1.0 2021SR056441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2 发行人 极耳点焊位置检测系统 V1.0 2021SR0564413 未发表 原始取得 OEE 自动线运行状态监控系统[简称:O 3 发行人 2021SR0564422 未发表 原始取得 EE 监控系统]V1.0 装配与化成车间智能制造系统[简称:装 4 发行人 2021SR0580824 未发表 原始取得 配与化成制造系统]V1.0 5 发行人 豪鹏 SPC 系统[简称:SPC 系统]V1.0 2021SR0580823 未发表 原始取得 豪鹏测试中心管理系统[简称:测试中心 6 发行人 2021SR0580825 未发表 原始取得 管理系统]V1.0 手持吸尘器的电池 BMS 保护和电控平 7 博科能源 2021SR0546960 未发表 受让取得 台[简称:BMS 平台]V1.0 手持吸尘器 6 至 10 串带 UART 通讯电 8 博科能源 2021SR0546961 未发表 受让取得 池的 BMS 平台[简称:BMS 平台]V1.0 电动自行车带 UART 通讯电池的 BMS 9 博科能源 2021SR0546962 未发表 受让取得 平台[简称:BMS 平台]V1.0 5-2-8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三至十六串带 UART 通讯电池的 BMS 10 博科能源 2021SR0546963 未发表 受让取得 平台[简称:BMS 平台]V1.0 手持吸尘器带电量显示和报警功能的 B 11 博科能源 2021SR0546964 未发表 受让取得 MS 平台[简称:BMS 平台]V1.0 博科能源 SH367309 项目软件[简称:S 12 博科能源 2021SR0564415 未发表 原始取得 H367309 软件]V1.0 博科能源 IBW086 项目测试软件[简称: 13 博科能源 2021SR0564416 未发表 原始取得 IBW086 软件]V1.0 曙鹏科技 曙鹏科技 OQC 出货数据管理系统[简 14 2021SR0612216 未发表 原始取得 称:OQC 系统]V1.0 自动 OCV 测试设备系统[简称:自动 O 15 惠州豪鹏 2021SR0564414 未发表 原始取得 CV 测试]V1.0 16 惠州豪鹏 生产小时积分统计报表软件 V1.0 2021SR0564409 未发表 原始取得 Quality Report System[简称:QRS]V1. 17 惠州豪鹏 2021SR0564412 未发表 原始取得 0 上述第 7-11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系发行人以受让方式取得,其他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系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房屋及建筑物、 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电子设备及其他,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为 57,180.91 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账面价值为 17,130.89 元,机器设备账面 价值为 37,189.78 万元,运输设备账面价值为 157.29 万元,电子设备及其他账面价值 为 2,702.94 万元。 经核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购买取得,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主要生产经 营设备的所有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产 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租赁用于经营活动的房屋情况如下: 面积(㎡)或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产权证号 用途 租赁期限 房间数量 5-2-8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A1 厂房 - 3,300.00 1 A1 宿舍 - 2,180.00 深房地字第 60 A2 厂房 4,922.00 00254613 号 深房地字第 60 A2 宿舍 2,614.00 00254615 号 深房地字第 60 A3 厂房 4,890.00 00254622 号 深圳市龙 深房地字第 60 2017.1.1- 深圳市山厦 岗区平湖 A3 宿舍 办公、 2,600.00 00254623 2021.12.31 2 发行人 股份合作公 街道山厦 生产、 深房地字第 60 司 社区罗山 A4 厂房 宿舍 4,890.00 00373662 号 工业区 深房地字第 60 A4 宿舍 2,600.00 00373661 号 深房地字第 60 A7 厂房 4,922.00 00373668 号 深房地字第 60 A7 宿舍 2,614.00 00373667 号 2021.1.9- 3 A6 物业 - 7,860.00 2024.1.8 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 办公、 2017.9.16- 4 钟超明 福民社区超顺工业区 2 - 厂房、 14,000.00 2022.12.31 号、3 号、5 号 宿舍 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 深圳市忠翔 厂房、 福民社区人民路 221 号 2019.4.1- 5 集团有限公 - 办公、 - 楼房六 101、楼房七 10 2024.3.31 曙鹏科 司 宿舍 1、B2 栋宿舍 技 深圳市顺志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 2020.9.12- 6 兴投资发展 鹭湖社区高新区观乐路 - 宿舍 17 间 2023.9.12 有限公司 5 号多彩科技城宿舍楼 深圳市福金 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 2021.4.1- 7 福物业有限 - 宿舍 5间 福民社区金大福公寓 2021.9.30 公司 深圳市顺志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 2020.4.1- 8 兴投资发展 鹭湖社区高新区观乐路 - 宿舍 17 间 2023.3.31 有限公司 5 号多彩科技城宿舍楼 深圳市三山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 物业管理有 博科能 上坑社区上围工业园金 2021.6.1- 限公司(金 - 宿舍 66 间 9 源 倡达科技园 E 栋 A、B 2022.5.31 倡达科技园 单元 管理处) 深圳金美威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 厂房、 深房地字第 50 2020.3.24- 10 电子有限公 观清路 4 号高新科技园 仓库、 16,848.00 00607995 号 2023.3.31 司 金美威第二工业园的 A 办公 5-2-9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栋 2 楼仓库,3 楼,4 楼,5 楼北以及 B 栋 2 楼,3 楼,4 楼仓库,5 楼的房屋 Goodwell- Prosperity Property Unit No.2003,20/F,Pros 香港豪 Services perity Place,No.6 Shing 2018.7.1- 11 - 办公 - 鹏科技 Limited Yip Street, Kwun To 2021.6.30 (代表 ng Bandick Limited)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序号 2、10 的租赁房屋的出租方均提 供了产权证书,证明其为相应出租房屋的权属人,有权出租相应房屋,该等出租行为 合法有效。根据香港方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香港豪鹏科技法律意见书》,序号 11 的租赁物业的业主为 Bandick Limited,其有权将该物业出租。该租赁合同不违反香港 相关租赁法律法规。此外,其余租赁房产未取得房产证书。 未取得房产证书的租赁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1)第 1 项和第 3 项系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因历史遗留问题,无 法办理房产证。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工作站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 A1 栋厂房及宿舍为深圳市山厦股份合作公司所建设,该工作站未收到该房产将于三 年内拆迁的通知,发行人在租赁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该房产。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出具的《复函》,发行人租用深圳市龙 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罗山工业区的场地,截至 2021 年 3 月 13 日,该范围不涉及该 区已列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不涉及已立项的土地整备、房屋征收和利益统筹项目。 (2)第 4 项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租赁方钟超明已根据相关规定于 2009 年 12 月 2 日办理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并取得收文回执。 根据钟超明出具的《承诺函》,钟超明本人承诺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租赁合同 到期前,无任何拆迁计划,且将保障该租赁房产不会被拆迁。 5-2-9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第 5 项同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权属方深圳市福民富康股份合作公司已根据相关 规定于 2009 年 12 月 2 日办理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并取得收文回执。根据本所律 师对房产权属方及出租方的访谈,在租赁有效期内,深圳市忠翔集团有限公司有将该 房产进行转租的权利,不存在转租权受到限制的情况。此外,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福城 街道办事处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确认函》,确认该租赁房产为深圳市福民富 康股份合作公司所有,权属清晰。 根据深圳市福民富康股份合作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该公司已承诺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该租赁房产将不会被拆迁。如在此期间,该租赁房产被拆迁进而给曙 鹏科技及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该公司愿意承担所有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出具的《复函》,经该局核查,曙鹏科 技租赁的第 4 项和第 5 项房产已列入土地整备计划,根据辖区街道办意见,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暂无拆除计划。 就上述租赁房产可能产生的搬迁风险,发行人已通过加快自有生产基地的建设予 以防范风险:发行人子公司广东豪鹏拥有两块土地,其中一块土地面积为 72,488.00 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约为 24 万平方米,已开工建设。根据广东豪鹏与惠州市水电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总工期为 400 天,预计 2022 年 4 月份竣工。如届时发行人及曙鹏科技需要搬迁,广东豪鹏已开工建设的土地建成 后的厂房亦可容纳发行人、曙鹏科技的生产。 (5)第 6-9 项的房屋租赁用途为宿舍,该等房产出租方深圳市顺志兴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深圳市福金福物业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三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房产 证。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若因为租赁有效期内被强制拆迁或产生纠纷无法继续租用, 发行人可以在短时间内在附近地区租赁替代性房屋,用来满足员工宿舍使用的需要, 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潘党育已就上述租赁房产向发行人出具承诺,如发行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因租赁房产未办理房产证,或因租赁房产被拆除或拆迁,或因租赁合同被认 定无效,或因租赁合同未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出现任何其他纠纷,并因此 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5-2-9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租赁房产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八)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在建工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有 1 项正在进行的重大在建工程, 为在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粤(2020)惠州市不动产权第 5034892 号)的土地上建 设的“广东豪鹏新能源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该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如 下: (1)2020 年 8 月 12 日,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 第 441302(2020)50085 号),用地位置为惠州仲恺高新区潼湖镇三合村 ZKD-004-19-01 号地块,土地面积为 72,488 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2)2020 年 9 月 18 日,广东豪鹏向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办理了广东省企业投 资项目备案,并取得备案证(项目代码:2020-441300-38-03-082609)。 (3)2020 年 10 月 27 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建设位置为惠州仲恺 高新区潼湖镇三和村 ZKD-004-19-01 号地块上的 1 号研发厂房(一期)、2 号厂房(一 期)、3 号厂房(一期)、4 号仓库(一期)、5 号厂房(一期)、9 号宿舍楼(一期)、 11 号仓库(一期)、12 号仓库(一期)、13 号配套用房及门卫(一期)、14 号值班 室(一期)分别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2021 年 4 月 16 日,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核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为广东豪鹏;建设地址为惠州仲恺高新区 潼湖镇三合村 ZKD-004-19-01 号地块;建设规模为 248,045.72 平方米;合同工期为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4 月 6 日。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在建工程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 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或审批。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在建工程 仍在建设过程中,尚未竣工;且不存在受到查封、抵押及其他形式的他项权利限制的 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取得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批准、许可,其有 权依法建设该工程。 5-2-9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九)发行人控制的企业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拥有 4 家子公司和 2 家孙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 博科能源 博科能源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基本情况如 下: 项目 基本信息 名称 博科能源系统(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65741383D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清路 4 号 101、201、301、401、501,厂 住所 房 B 栋 201、301、401、501 法定代表人 潘党育 注册资本 9,881.66 万人民币 一般经营项目是:生产经营电动自行车电源模块、笔记本电池组、移动电源、 电池保护板、充电器、风光电一体储能系统、锂离子电池组、锂聚合物电池 组、锂电池组、镍氢电池组、镍锌电池组;电池相关零配件销售;电池相关 技术咨询服务;电池组加工服务;LED、电源管理系统、能源系统、计算机 经营范围 软硬件、特种车技术的开发;货物、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和国家专营专控 商品)。以上经营范围不含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汽车电子装置制造 与研发等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涉及备案许可资质的需取 得相关证件后方可经营。 营业期限 自 2011 年 2 月 23 日至 2031 年 2 月 23 日 成立日期 2011 年 2 月 23 日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2. 曙鹏科技 曙鹏科技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曙鹏科技的基 本情况如下: 项目 基本信息 名称 曙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70033477H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福民社区超顺工业区 2 号 101,人民路 221 号楼房六 住所 101、楼房七 101 5-2-9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项目 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 潘党育 注册资本 9,337.082529 万人民币 一般经营项目是:锂离子电池的研发及销售;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不含 经营范围 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许可经营项目是锂离子电池的生产 营业期限 自 2008 年 3 月 19 日至 2028 年 3 月 19 日 成立日期 2008 年 3 月 19 日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3. 广东豪鹏 广东豪鹏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广东豪鹏的基 本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广东省豪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0MA54P9L55G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惠州仲恺高新区潼侨镇新华大道 333 号 法定代表人 潘党育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动力电池模组、笔记本电池组、电池保护板封装、 经营范围 能源系统、电源系统的研发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20-05-21 至长期 成立日期 2020-05-21 登记机关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在业 4. 香港豪鹏国际 香港豪鹏国际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根据该公司注册证明书、商业登记证及周 年申报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香港豪鹏国际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香港豪鹏国际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20 年 7 月 15 日 已发行股份总款数 10,000 元港币 注册地址 香港九龙观塘成业街 6 号泓富广场 20 楼 203 室 公司编号 1657932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股 100% 5-2-9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现任董事 潘党育 2020 年 8 月 26 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深发改境外[2020]320 号),对发行人在香港投资 1 万港元设立香港豪鹏国际有限 公司予以备案。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取得了深圳市商务局颁发的《企业境外投 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3202000422 号),投资总额为 0.13 万美元。 2020 年 9 月 17 日,豪鹏有限取得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和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号为 35440300202009173378), 业务类型为 ODI 中方股东对外义务出资。 2020 年 10 月 28 日,豪鹏有限取得了深圳市商务局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投资总额由 0.13 万美元变更为 129 万美元,增资 128.87 万美元。(境外投资证第 N4403202000540 号)。2020 年 11 月 24 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境外投 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深发改境外[2020]405 号),对发行人增资香港豪鹏国际有限 公司 999 万元港元扩建镍氢可充电电池、锂离子可充电电池和电源系统产品贸易平台 项目予以备案。 2020 年 12 月 7 日,豪鹏有限取得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和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号为 35440300202009173378), 业务类型为 ODI 中方股东对外义务出资。 5. 惠州豪鹏 惠州豪鹏系发行人孙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惠州豪鹏的基本情况 如下: 项目 主要信息 名称 惠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0592105980L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湖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潘党育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生产、研发、销售:镍氢电池、镍氢电池组、锂离子电池、锂离子电池组、 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电源管理系统、风光电一体储能系统、动力电池系 经营范围 统、电池保护板,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2-9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项目 主要信息 营业期限 自 2012 年 3 月 8 日至长期 成立日期 2012 年 3 月 8 日 登记机关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股权结构 曙鹏科技持股 80%,发行人持股 20% 6. 香港豪鹏科技 香港豪鹏科技为发行人全资孙公司。根据该公司注册证明书、商业登记证及周年 申报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香港豪鹏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全称 香港豪鹏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3 年 7 月 4 日 已发行股份总款数 500,000 元港币 UNIT N0.2003 20/F PROSPERITY PLACE N0.6 SHING YIP ST KWUN 注册地址 TONG 公司编号 851928 股权结构 香港豪鹏国际持股 100% 现任董事 潘党育 2020 年 10 月,香港豪鹏科技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香港豪鹏国际以 1 美元对价 受让美国豪鹏所持香港豪鹏科技 100%股权,就发行人通过香港豪鹏国际收购香港豪 鹏科技事项: 2020 年 12 月 24 日,发行人已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 报告表》,履行了相应的报告手续。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通过香港豪鹏国际收购香港 豪鹏科技不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或告知手续的情形。据此,发行人通过香港豪鹏国际收购香港豪鹏科技,无需在发改 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或告知手续。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的 相关规定,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 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据 此,发行人通过香港豪鹏国际收购香港豪鹏科技,无需办理外汇备案。 5-2-9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截 至报告期末正在履行的前十大采购、销售合同以及借款合同等重大合同;2.对发行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截至报告期末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进行核查;3.查阅发行 人与安信证券签署的保荐协议及主承销协议;4. 查阅《审计报告》; 5.向发行人正 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相对方发函询证; 6.通过互联网查询重大合同相对方的工商公示信 息;7.向发行人开户银行发函询证;8.就侵权之债等事项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 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重大合同 1. 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所在行业特点及公司实际情况,发行人主要采取“框架合同+订单”的方式 确认销售合同,即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署销售框架协议,客户根据采购需求下单,公 司依照订单发货。结合发行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前十大客户(合 并口径)签订的正在履行的框架性协议,以及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 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确定为重大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销售框架合同情况如下: 序 签订方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物 履行期间 号 一年,期满前 60 天内任何 TCL 通力电子(惠州)有 1 香港豪鹏科技 采购协议书 锂离子电池 一方未提出书面终止,则自 限公司 动续期一年 Simplo Technology Co., 未书面终止合同则持续有 2 香港豪鹏科技 采购合约书 锂离子电池 Ltd. 效 一年,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 OEM 3 香港豪鹏科技 Innovent Gmbh & Co. Kg 镍氢电池 一方未提出书面终止,则自 Agreement 动续期一年 Basic 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任何 镍氢电池、锂 4 香港豪鹏科技 Transaction Cresyn Ha Noi Co.,Ltd 一方未提出书面终止或修 离子电池 Agreement 改条款,则自动续期一年 5 发行人 物资采购协 科沃斯机器人有限公司 锂离子电池 除非一方提前一个月向另 5-2-9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 签订方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物 履行期间 号 议 一方提出书面终止,否则长 期有效 基本供货合 6 发行人 苏州市春菊电器有限公司 电池组 长期有效 同 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2,000 万 元以上的销售订单情况如下: 序号 签约主体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物 合同金额(元) 1 香港豪鹏科技 WHOOP, Inc. 锂离子电池 3,744,000.00USD 2 香港豪鹏科技 Simplo Technology Co., Ltd. 锂离子电池 3,336,372.00USD 3 香港豪鹏科技 Simplo Technology Co., Ltd. 锂离子电池 4,979,988.00USD 4 香港豪鹏科技 Simplo Technology Co., Ltd. 锂离子电池 6,435,000.00USD 5 博科能源 深圳市三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锂离子电池 21,235,080.00 6 博科能源 东莞保力电子有限公司 锂离子电池组 27,363,399.52 7 博科能源 苏州市春菊电器有限公司 锂离子电池组 31,880,400.00 8 香港豪鹏科技 通力电子控股有限公司 锂离子电池 3,265,812.40USD 9 惠州豪鹏 Micro Spring Technology Co., Ltd. 锂离子电池 6,196,549.20USD 10 香港豪鹏科技 Simplo Technology Co., Ltd. 锂离子电池 4,580,235.00USD 11 香港豪鹏科技 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锂离子电池 3,962,170.00USD 12 香港豪鹏科技 通力电子控股有限公司 锂离子电池 4,653,688.78USD 13 曙鹏科技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锂离子电池 21,101,368.42 2. 重大采购合同 发行人与部分主要供应商签署了框架合同,并以每次下发的采购订单确定购买原 材料的品种、规格、价款与交货期限等交易条件。结合发行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 发行人与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合并口径)签订的正在履行的框架性协议,以及对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确定为重大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 如下: 序号 签约方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采购标的物 合同有效期 圆柱锂离子电 2019.1.1- 1 博科能源 采购合同 爱尔集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 芯 2021.12.31 2 发行人 采购合同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钴酸锂、合金粉 一年,期满前 30 5-2-9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签约方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采购标的物 合同有效期 3 惠州豪鹏 采购合同 天津巴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钴酸锂 天内任何一方未 提出书面终止或 圆柱锂离子电 4 博科能源 采购合同 三星(天津)电池有限公司 修改条款,则自动 芯 续期一年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 5 发行人 采购合同 合金粉 份有限公司 6 发行人 采购合同 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球镍 7 惠州豪鹏 采购合同 番禺南沙殷田化工有限公司 隔膜 8 惠州豪鹏 采购合同 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 石墨 9 博科能源 采购合同 苏州方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温度保险丝 注:第 1 项供应商原名为“乐金化学(南京)信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已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更名为“爱尔 集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 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2,000 万 元以上的采购订单情况如下: 序号 签约主体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物 合同金额(元) 1 博科能源 松下电器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圆柱锂离子电芯 20,004,300.00 2 博科能源 松下电器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圆柱锂离子电芯 92,920,380.00 3 博科能源 爱尔集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 圆柱锂离子电芯 56,776,322.94 4 博科能源 三星(天津)电池有限公司 圆柱锂离子电芯 26,104,000.00 5 博科能源 三星(天津)电池有限公司 圆柱锂离子电芯 26,248,300.00 6 博科能源 爱尔集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 圆柱锂离子电芯 78,053,130.00 7 博科能源 爱尔集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 圆柱锂离子电芯 22,584,078.00 8 博科能源 三星(天津)电池有限公司 圆柱锂离子电芯 3,050,000.00USD 9 博科能源 三星(天津)电池有限公司 圆柱锂离子电芯 3,300,000.00USD 艾睿(中国)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10 博科能源 IC 26,422,440.00 司 11 惠州豪鹏 苏州方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温度保险丝 32,241,951.20 12 惠州豪鹏 番禺南沙殷田化工有限公司 隔膜 32,654,875.00 3. 重大借款合同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指 本金超过 1,000.00 万元的借款合同)及其对应的授信额度协议、担保合同如下: 对应的授 借款 金额 序号 贷款方 借款合同名称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信额度协 方 (万元) 议 5-2-10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对应的授 借款 金额 序号 贷款方 借款合同名称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信额度协 方 (万元) 议 ①《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9 圳中 银布保额字第 00030C 号)保证人博科能源; ②《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9 圳中 《授信额 银布保额字第 00030B 号)保证人惠州豪鹏; 度协议》 中国银行 《流动资金借款 发 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9 圳中 (编号: 股份有限 合同》(编号:2 2020.12.14- 1 行 1,000 银布保额字第 00030A 号)保证人曙鹏科 2019 圳中 公司深圳 020 圳中银布借 2021.12.14 人 技;④《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9 银布额协 布吉支行 字第 0145 号) 圳中银布保额字第 00030 号)保证人潘党 字第 00030 育;⑤《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9 号) 圳中银布抵额字第 00030 号)抵押人:发 行人 2019.12.20- 1,456 中国银行 《固定资产借款 2025.12.20 发 股份有限 合同》(编号:2 2020.1.17- 2 行 1,456 - - 公司深圳 019 年圳中银布 2025.12.20 人 布吉支行 借字第 0069 号) 552.84 2020.10.15- 6596 2025.12.20 ①《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BZ162620 《最高额 000107)保证人惠州豪鹏;②《最高额个 博 江苏银行 综合授信 《流动资金借款 人连带责任保证书》(编号:BZ16262000 科 股份有限 2020.4.29- 额度合同》 3 合同》(编号:J 1,000 0108)保证人潘党育;③《最高额保证合 能 公司深圳 2021.4.28 (编号:S K162620000160) 同》(编号:BZ162620000106)保证人发 源 分行 X1626200 行人;④《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BZ 00243) 162620000105)保证人曙鹏科技 博 中国银行 《流动资金借款 ①《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0 圳中 科 股份有限 合同》(编号:2 2020.9.17- 银布保额字第 00043B 号)保证人发行人; 4 2,000 能 公司深圳 020 圳中银布借 2021.9.17 ②《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0 圳中 《授信额 源 布吉支行 字第 0117 号) 银布保额字第 00043C 号)保证人惠州豪鹏; 度协议》 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0 圳中 (编号: 银布保额字第 00043A 号)保证人潘党育; 2020 圳中 博 中国银行 《流动资金借款 ④《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0 圳中 银布额协 科 股份有限 合同》(编号:2 2020.12.21- 5 2,000 银布保额字第 00043D 号)保证人曙鹏科 字第 00043 能 公司深圳 020 圳中银布借 2021.12.21 技;⑤《保证金质押总协议》(编号:2020 号) 源 布吉支行 字第 0146 号) 圳中银布保质总字第 062 号)出质人博科 能源; 5-2-10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对应的授 借款 金额 序号 贷款方 借款合同名称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信额度协 方 (万元) 议 ①《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9 圳中 《授信额 银布保额字第 00031A 号)保证人发行人; 度协议》 曙 中国银行 《流动资金借款 ②《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9 圳中 (编号:2 鹏 股份有限 合同》(编号:2 2020.3.20- 银布保额字第 00031B 号)保证人惠州豪鹏; 6 2,000 019 圳中银 科 公司深圳 020 年圳中银布 2021.1.20 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9 圳中 布额协字 技 布吉支行 借字第 0038 号) 银布保额字第 00031 号)保证人潘党育; ④ 第 00031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9 圳中银 号) 布保额字第 00031C 号)保证人博科能源 曙 中国银行 《流动资金借款 ①《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0 圳中 鹏 股份有限 合同》(编号:2 2020.8.14- 银布保额字第 00042A 号)保证人发行人; 7 1,000 科 公司深圳 020 圳中银布借 2021.8.14 ②《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0 圳中 《授信额 技 布吉支行 字第 0104 号) 银布保额字第 00042C 号)保证人惠州豪鹏; 度协议》 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0 圳中 (编号: 银布保额字第 00042D 号)保证人潘党育; 2020 圳中 曙 中国银行 《流动资金借款 ④《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0 圳中 银布额协 鹏 股份有限 合同》(编号:2 2020.12.16- 8 1,000 银布保额字第 00042B 号)保证人博科能源; 字第 00042 科 公司深圳 020 圳中银布借 2021.12.16 ⑤《保证金质押总协议》(编号:2020 圳 号) 技 布吉支行 字第 0144 号) 中银布保质总字第 061 号)出质人曙鹏科 技; ①《最高额保证合同》(编 号:0400000928-2019 年横岗(保)字 0021 中国工商 《流动资金借款 号)保证人香港豪鹏科技;②《最高额保 曙 银行股份 合同》(编号:0 证合同》(编号:0400000928-2019 年横岗 鹏 2020.6.10- 9 有限公司 400000928-2020 1,000 (保)字 0022 号)保证人潘党育;③《最 - 科 2021.6.10 深圳横岗 年(横岗)字 00 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400000928-2019 技 支行 258 号) 年横岗(保)字 0023 号)保证人惠州豪鹏; ④《最高额抵押合同》(0400000928-2016 年横岗(抵)字 0024 号)抵押人发行人 2020.4.1- ①《专利权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2019 1,000 2021.4.1 年惠州小企专质字第 007 号)出质人惠州 豪鹏;②《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建 惠高抵东字 2019 第 001 号)抵押人惠州豪 《额度贷 中国建设 鹏; 惠 《人民币流动资 款合同》 银行股份 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建惠高保 州 金贷款合同》(编 (编号: 10 有限公司 东字 2020 第 003 号)保证人博科能源;④ 豪 号:2020 年流贷 2020.4.15- 2019 年额 惠州市分 1,000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建惠高保东 鹏 东字第 004 号) 2021.4.15 贷东 002 行 字 2020 第 002 号)保证人发行人;⑤《最 号) 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建惠高保东字 2020 第 004 号)保证人曙鹏科技;⑥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建惠高保东 字 2020 第 001 号)保证人潘党育 5-2-10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4. 设备采购合同 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2,000 万 元以上的设备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签约主体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物 合同金额(元) 1 惠州豪鹏 Bestec Co., Ltd. 圆柱电芯自动装配线 4,260,000.00USD 2 惠州豪鹏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双层化成容量机 22,300,000.00 3 惠州豪鹏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双层化成容量机 35,500,000.00 4 惠州豪鹏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焊接卷绕一体机 20,000,000.00 5.其他重大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 2020 年 8 月 21 日,惠州豪鹏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国 际”)签署了《所有权转让协议》(编号:IFELC20DG2797V-P-01)及《售后回租赁 合同》(编号:IFELC20DG2797V-L-01),协议及合同约定:惠州豪鹏将其所拥有的 部分机器设备以 8,15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远东国际,远东国际支付全部价款当日,惠 州豪鹏再将出售的机器设备按每月固定的金额向远东国际租赁回使用,租赁期限为 24 个月;租赁期满后,惠州豪鹏有权以 1,000 元的价格将该部分机器设备购回。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合同仍在履行中。 (2)施工合同 2021 年 2 月 7 日,广东豪鹏与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约定合同固定总价为 443,280,000.00 元,建设项目为广东豪鹏新能源研发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计划开工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1 日,计划竣工日期为 2022 年 4 月 6 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合同仍在履行中。 2018 年 8 月 22 日,发行人与惠州市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深圳市 豪鹏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工业园二期工程建设施工协议》,约定工程总包干造价为 7280 万元。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次月起计,甲方支付工程总价的 24%,分四次于 12 个 月支付完成,每满三个月支付一次(支付金额为工程总价的 6%)。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该合同仍在履行中。 (3)装修合同 5-2-10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021 年 4 月 25 日,惠州豪鹏与广东德尔智慧工厂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工程合 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 1,730 万元,工程名称为惠州二期 B3 栋四五楼装修工程, 工期分别为:四楼 2021 年 5 月 30 日主体完工,6 月 10 日交付使用;五楼 2021 年 5 月 20 日前主体完工,5 月 30 日交付使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合同仍 在履行中。 6. 保荐协议及主承销商协议 发行人与安信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主承销协议》,发行人聘请安信证券作为 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上述协议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费用 支付、违约责任及免责担保、协议效力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履行该等重大合同不存在法律风险和纠 纷;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没有已经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 重大合同。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不存在关联交易的 情形,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作为 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继续履行该等合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没有因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本 律师工作报告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所述内容外,发 行人与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 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金额较大的 其他应收款、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经营及投资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2-10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2.查 阅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3.查阅发行人签署的相关资产、股权转让文件 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和减资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自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未发生过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 (二)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增资扩股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前身豪 鹏有限设立以来,发行人及其前身经历了数次增资扩股,发行人及其前身历次增资的 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前身豪鹏 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历次增资的简要情况如下: 序号 时间 增资金额(万元) 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万元) 1 2006 年 2 月 15 日 1,900.00 2,000.00 2 2007 年 12 月 21 日 2,000.00 4,000.00 3 2020 年 10 月 27 日 833.3347 4,833.3347 4 2020 年 10 月 30 日 201.3890 5,034.7237 5 2020 年 12 月 15 日 965.2763(净资产折股) 6,000.00 (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 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具体计划和安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东大 会决议;2.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3.查阅发行人本次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5-2-10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章程经 2020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股份公司创立大会 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提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形成了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的《公司章程(草案)》。2021 年 4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该上市修订案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 案)》的制定、修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2.查 阅发行人股东大会历次文件;3.查阅发行人董事会历次会议文件;4.查阅发行人监 事会历次会议文件;5.查阅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6.查阅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目前的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如下: 5-2-10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等组织机构;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总裁办、财务中心、研究院、 营销中心、管理中心、集成供应链等职能部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12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中《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对于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 会的表决和决议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董事会的组 成及职责、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董事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对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会议的 召开、监事会会议的表决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5-2-10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立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共召开了 6 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1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2020.12.9 2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2.6 3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3.14 4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3.30 5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4.18 6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5.6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立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共召开了 7 次董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1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020.12.9 2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2021.1.21 3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2021.2.17 4 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021.2.26 5 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21.3.14 6 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2021.4.3 7 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2021.4.13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监事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立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共召开了 3 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1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2020.12.9 2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2021.3.14 3 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2021.4.13 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5-2-10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的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 规定的决策程序,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调查表;3.登录中国证 监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诚信记录及受处罚情况;4.查阅发行人独立董事提供的任职资格证书; 5.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文件;6.查阅发行人及前身历次董事会会议文件;7.查 阅发行人历次监事会会议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 发行人现有 9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 3 名,其中 1 名职工代表监事, 2 名股东代表监事;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 核心技术人员 6 名。根据发行人及该等人员的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之外的任职情况如下: 序 其他单位所任 其他任职单位与发行 姓 名 在发行人处职务 其他任职单位名称 号 职务 人关系 赣州豪鹏 董事 发行人参股公司 1 潘党育 董事长、总经理 潘党育控制的境外企 美国豪鹏 董事 业 2 潘胜斌 董事、财务总监 赣州豪鹏 董事 发行人参股公司 董事、核心技术 3 廖兴群 无 - - 人员 4 郭玉杰 董事、副总经理 深圳威湃 监事 发行人参股公司 执行董事、经 浙江生旺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理 发行人外部董事任职 5 谢嫚 董事 江西锐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的其他企业 北京理工大学材料学院 副教授 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监事 发行人外部董事任职 6 杨立忠 董事 司 的其他企业 新疆广发鲁信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总经理 5-2-10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 其他单位所任 其他任职单位与发行 姓 名 在发行人处职务 其他任职单位名称 号 职务 人关系 智能制造投资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部总经理 深圳大学 经济学院教师 深圳中新时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监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 7 华金秋 独立董事 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的其他企业 深圳垒石热管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 8 付强 独立董事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业务经理 的其他企业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 9 唐有根 独立董事 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的其他企业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10 马燕君 监事会主席 无 - - 11 符国强 监事 无 - - 12 杨万新 监事 无 - - 13 陈萍 董事会秘书 赣州豪鹏 监事会主席 发行人参股公司 研究院副院长、 14 胡大林 无 - - 核心技术人员 惠州豪鹏工程总 15 韩晓辉 监、核心技术人 无 - - 员 曙鹏常务副总经 16 孔令坤 理、核心技术人 无 - - 员 惠州豪鹏高级经 17 于立娟 理、核心技术人 无 - - 员 18 刘金锁 核心技术人员 无 - - 根据本所律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的核查 和对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 决议的审查,发行人选举前述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的 表决程序、内容及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 程之规定。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变化情况 1. 发行人董事的变化 时间 董事会成员组成情况 5-2-1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时间 董事会成员组成情况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16 日 潘党育(董事长)、李文良、马文威 2018 年 3 月 16 日至 2020 年 9 月 25 日 潘党育(董事长)、潘胜斌、廖兴群 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0 月 9 日 潘党育(董事长)、潘胜斌、韩晖 阶段 2020 年 10 月 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2 日 潘党育(董事长)、潘胜斌、韩晖、谢嫚、杨立忠 2020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 潘党育(董事长)、潘胜斌、廖兴群、谢嫚、杨立忠 股份公司 潘党育(董事长)、潘胜斌、廖兴群、谢嫚、杨立忠 2020 年 12 月 9 日至今 阶段 独立董事:唐有根、付强、华金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虽发生了变化,但发行人的核 心董事未发生重大变化,仍为潘党育、潘胜斌和廖兴群。2020 年 10 月,发行人通过 增资引入新股东,同时根据新股东深圳惠友、珠海信德的提名新增两名董事谢嫚、杨 立忠。2020 年 12 月,发行人自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 行人新增了 3 名独立董事。 2. 发行人监事的变化 时间 监事.监事会成员组成情况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16 日 孔令坤 有限公司阶段 2018 年 3 月 1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 李京 马燕君(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符国强、杨万 2020 年 12 月 9 日至今 股份公司阶段 新 3.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 有限公司阶段 总经理潘党育、财务总监潘胜斌 总经理潘党育、副总经理郭玉杰、董事会秘书陈萍、 2020 年 12 月 9 日至今 股份公司阶段 财务总监潘胜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化的原因为公司变 更为股份制公司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公司增聘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等。 4.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经核查核心技术人员的调查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报告期内,除胡 大林为新增外,发行人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 化系因公司股权变动、业务发展或满足上市条件的正常需要而变动,发行人董事、高 5-2-1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2020 年 12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 举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唐有根、付强、华金秋 3 人为发 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华金秋为会计专业人士。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人数占 董事会成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根据《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 围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信永中和出具的相关《审 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等材料;2.查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3.查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查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财政补贴依据性文件、银行 凭证;5.查阅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增值税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 13%、9%、 16%、13%、 17%、16%、 5-2-1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 6% 10%、9%、6% 11%、10%、6% 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 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7% 7% 7% 15%、 15%、16.5%、 15%、16.5%、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16.5%、25% 25% 25% 其中,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情况如下: 所得税税率 纳税主体名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发行人 15% 15% 15% 曙鹏科技 15% 15% 15% 博科能源 15% 15% 15% 惠州豪鹏 15% 15% 15% 广东豪鹏 25% 25% 25% 香港豪鹏科技 16.5% 16.5% 16.5% 香港豪鹏国际 16.5% 不适用 不适用 深圳威湃 25% 25% 25% 注:香港豪鹏科技和香港豪鹏国际所得税(利得税)税率为 16.5%。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发行人及博科能源、曙鹏科技、惠州豪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持有《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国家需要重点 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情况如下: 有 序 所有 证书名称 发证机关 编号 发证日期 效 号 权人 期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 三 GR201744202319 2017.10.31 发行 国家高新技 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地方税务局 年 1 人 术企业证书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 三 GR202044206278 2020.12.11 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 年 曙鹏 国家高新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 三 2 GR201944203407 2019.12.09 科技 术企业证书 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年 5-2-1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 三 GR201744203262 2017.10.31 博科 国家高新技 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地方税务局 年 3 能源 术企业证书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 三 GR202044205424 2020.12.11 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 年 惠州 国家高新技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 三 4 GR201844002790 2018.11.28 豪鹏 术企业证书 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博科能源、曙鹏科技、惠州豪鹏享受的上述税 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享受的财政补贴及其合法性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享受的 主要财政补贴(补贴金额 20 万元以上)如下: 享受 序 期间 项目 金额(元) 相关批准机关、依据文件 方 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7 年企业 发行 1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977,000.00 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拟资助企业的公 人 示》 发行 《深圳市龙岗区 2017 年科技企业研发投入 2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977,000.00 人 激励项目(第四批)公示》 发行 《深圳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提升质量若 3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439,528.32 人 干措施》(深府[2014]51 号) 发行 工业设计创新攻关成果转化应 《2018 年深圳市工业设计创新攻关成果转 4 1,250,000.00 人 用资助 化应用拟资助计划公示表》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 2018 年技术改造倍增 博科 5 技术改造倍增专项项目补贴 880,000.00 专项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项目第二批拟资助 能源 计划公示的通知》 2018 年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办理 2017 年 博科 度 6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559,000.00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四批资助资金拨 能源 款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办理 2017 年 曙鹏 7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894,000.00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资助资金拨 科技 款的通知》 曙鹏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深 8 电费补贴 860,333.43 科技 经贸信息规字[2018]12 号) 曙鹏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深 9 电费补贴 565,034.57 科技 经贸信息规字[2018]12 号) 曙鹏 《关于深圳市 2018 年度稳岗补贴拟发放的 10 稳岗补贴 213,040.96 科技 企业信息公示》 曙鹏 《关于 2018 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 11 百十五企业资助 500,000.00 科技 资助名单(企业技术中心等 8 类)的公示》 5-2-1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曙鹏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财力贡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 12 3,000,000.00 科技 献奖 施细则》 《关于 2018 年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技 曙鹏 13 技术改造倍增专项项目补贴 630,000.00 术改造投资补贴项目第二批拟资助计划的 科技 公示》 《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 2018 年龙华区产 曙鹏 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企业信息化建 14 技术改造资助 5,000,000.00 科技 设类及企业技术改造类第二批)公示的通 知》 惠州 《关于 2017 年度惠州市科技专项资金拟资 15 科技专项资金 200,000.00 豪鹏 助项目的公示》 发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 16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440,167.00 人 增长和提升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行 《深圳市龙岗区 2018 年第三批科技企业研 17 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 325,800.00 人 发投入激励项目公示》 发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 18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439,098.24 人 增长和提升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行 《关于 2019 年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的公 19 技术攻关资助 1,500,000.00 人 示》 博科 《2019 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 年企业 20 2018 年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项目 452,200.00 能源 研发投入激励)拟资助名单公示》 博科 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2018 年第二 《2019 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2018 年 21 200,000.00 能源 批国高资助款 第二批国高)拟资助企业名单公示》 《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 2019 年产业发展 博科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财力贡 22 570,000.00 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规上企业新增经济贡 能源 献奖 献资助类-第一批)公示的通知》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19 年产业 2019 年 博科 23 技术改造资助 3,450,000.00 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等 4 类)拟资助名 度 能源 单公示的通知》 《关于 2019 年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技术装备 博科 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技术装备及 24 1,780,000.00 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第一批拟资助计划 能源 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 公示的通知》 曙鹏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深 25 电费补贴 373,302.30 科技 经贸信息规字[2018]12 号) 曙鹏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深 26 电费补贴 349,160.70 科技 经贸信息规字[2018]12 号) 曙鹏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深 27 电费补贴 210,796.04 科技 经贸信息规字[2018]12 号) 曙鹏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深 28 电费补贴 426,341.97 科技 经贸信息规字[2018]12 号) 曙鹏 2019 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 年企业研 29 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 590,000.00 科技 发投入激励)拟资助名单公示 曙鹏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深 30 电费补贴 345,770.88 科技 经贸信息规字[2018]12 号) 5-2-1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曙鹏 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2018 《2019 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2018 年 31 200,000.00 科技 年第二批国高)资助款 第二批国高)拟资助企业名单公示》 曙鹏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财力贡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 32 570,000.00 科技 献奖 施细则》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19 年产业 曙鹏 33 技术改造资助 2,750,000.00 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技术改造等 4 科技 类项目)公示的通知》 惠州 《关于 2018-2019 年惠州市科技专项资金拟 34 惠州市科技专项资金 500,000.00 豪鹏 出库项目的公示》 《惠市科字[2019]97 号关于下达 2019 年惠 惠州 3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性资助 200,000.00 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第一批)项目的通 豪鹏 知》 惠州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 36 稳岗补贴 283,194.59 豪鹏 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 惠州 《关于 2018-2019 年惠州市科技专项资金拟 37 惠州市科技专项资金 500,000.00 豪鹏 出库项目的公示》 发行 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 《深圳市龙岗区 2019 年第四批国家、省、 38 250,000.00 人 扶持资金 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公示》 发行 《深圳市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拟返还公示 39 稳岗补贴 1,543,849.69 人 (第四批)》 发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 40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310,464.00 人 增长和提升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 年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深圳市重 发行 41 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资助 953,000.00 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第一批拟资 人 助项目公示》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预先收取 20 发行 42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493,000.00 19 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一批资助 人 资金申请材料和拨款材料的通知》 发行 《关于 2019 年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的公 43 技术攻关项目 1,500,000.00 2020 年 人 示》 度 《2019 年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 发行 龙岗区区经发资金技术改造专 44 355,000.00 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扶持项目第一批(100 人 项扶持项目 万元以下)拟扶持企业名单的通告》 发行 《关于 2020 年龙岗区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 45 岗前培训补贴 825,990.00 人 贴第六批次拟发放名单的公示》 发行 《2015 年工业转型升级强基工程(第三批 46 高质量发展资金-工业强基款 2,700,000.00 人 中标结果)》 博科 《2019 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 年企业 47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452,200.00 能源 研发投入激励)拟资助名单公示》 博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 48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403,603.00 能源 增长和提升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 2018 年产业发展 博科 49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322,882.00 专项资金项目拟资助名单(创投资助类、出 能源 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类)公示的通知》 5-2-1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示 2020 年 博科 50 百十五企业资助 500,000.00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百十五企业等 3 类)拟 能源 资助名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 2019 年 博科 51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560,000.00 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拟资助企 能源 业名单的通知》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示 2020 年 博科 52 技术改造资助 2,960,000.00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等 4 类) 能源 拟资助名单的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20 年度战 曙鹏 53 绿色低碳扶持计划 7,256,824.00 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绿色低碳扶持计划 科技 第一批资助计划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预先收取 20 曙鹏 54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655,000.00 19 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一批资助 科技 资金申请材料和拨款材料的通知》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示 2020 年 曙鹏 55 产业专项资金—技术中心资助 1,500,000.00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中心资助类)拟资 科技 助名单的通知》 曙鹏 《2019 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 年企业 56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393,400.00 科技 研发投入激励)拟资助名单公示》 曙鹏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 57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361,513.00 科技 增长和提升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曙鹏 《深圳市外贸稳增长调结构提质量的若干 58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539,423.00 科技 措施》(深府〔2017〕63 号) 曙鹏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深 59 电费补贴 1,033,944.24 科技 经贸信息规字[2018]12 号) 曙鹏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 60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720,748.00 科技 增长和提升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曙鹏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深 61 电费补贴 508,185.30 科技 经贸信息规字[2018]12 号) 曙鹏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深 62 电费补贴 499,151.38 科技 经贸信息规字[2018]12 号) 曙鹏 《龙华区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公示(202 63 岗前培训补贴 1,625,500.00 科技 0 年第九批)》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示 2020 年 曙鹏 技术改造-小型锂离子电池生产 64 3,270,000.00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等 4 类) 科技 工艺及装备技术改造项目 拟资助名单的通知》 《关于下达 2020 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 惠州 锂离子电池生产线设备更新项 65 808,900.00 展专项(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企业技术改造 豪鹏 目 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的通知》 《关于下达 2021 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 惠州 技术改造-新一代全自动绿色锂 66 3,247,700.00 发展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入库项目(第一批) 豪鹏 离子电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 5-2-1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享受的单笔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主要 财政补贴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最近三年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2 月 17 日出具的《税务违法记 录证明》(深税违证[2021]8379 号、深税违证[2021]8381 号、深税违证[2021]8382 号), 该局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发行人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出具的《税务违法记 录证明》(深税违证[2021]8392 号、深税违证[2021]8393 号、深税违证[2021]8394 号), 该局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曙鹏科技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出具的《税务违法记 录证明》(深税违证[2021]8736 号、深税违证[2021]8737 号、深税违证[2021]8739 号), 该局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博科能源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出具的《涉税情况证 明》,惠州豪鹏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正常纳税申报,在该局税收征 管信息系统中暂未发现该企业有税收违法违纪情况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出具 的《纳税证明》,广东豪鹏自 2020 年 5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无违法违纪 记录。 根据香港方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香港豪鹏科技法律意见》和《香港豪鹏国际法 律意见》,截至 2021 年 2 月 1 日,香港豪鹏科技和香港豪鹏国际并无因违反税务等 法律法规而涉及诉讼及/或刑事处罚。 综上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近三年依法纳税,无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记录,未 受到主管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5-2-1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有 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2. 登录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查询;3. 发行人出具的相关确认文件;4. 现场查验发行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的办公、经营场所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环境保护合规情况 1. 发行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发行人正在运营的项目由深圳市环境工程咨询服务中心于 2007 年 11 月编制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号:SEC S378-2007)。经深圳市环保局审查同意,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于 2007 年 12 月出具了深环批[2007]901060 号《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2008 年 9 月 10 日,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对《深 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出具验收意见,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博科能源正在运行的项目由广森(东莞)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审批同意,深 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出具了深龙华环承批[2020]100047 号 《关于博科能源系统(深圳)有限公司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 2020 年 12 月 10 日,博科能源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 编制了《博科能源系统(深圳)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并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在 此 网 站 (http://www.szgzhb.com/xinwenView.aspx?view=1131&id=141)进行了公示,后续在 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完成了自主验收登记。 曙鹏科技正在运行的项目由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2 月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 2831 号)。经深圳市人居环 境委员会审批同意,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出具了深环批 [2017]900010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2017 年 12 月 07 日,曙鹏科技根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编制了《曙鹏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 扩 建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意 见 》 , 并 于 2018 年 2 月 5 日 在 此 网 站 5-2-1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http://www.ccicshenzhen.com.cn/)进行了公示,后续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管理信息平台完成了自主验收登记。 惠州豪鹏正在运行的项目由惠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于 2007 年 1 月编制了《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号:2006684)。经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惠州市 环境保护局于 2007 年 2 月 9 日出具了惠市环建[2007]S013 号《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 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同意深圳市豪鹏科技 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建设电池类项目。2015 年 6 月 1 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城区分 局出具了惠城环建函[2015]56 号《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建设项目 更名申请的复函》,同意“深圳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建设项目”在建设地 点、内容、规模和排污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将原建设项目名称和建设单位更名为“惠 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和“惠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2016 年 3 月 17 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城区分局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出具验收意 见,原则同意该项目通过环保验收。 2. 排污许可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获得的排污许可证情况如 下: 序 公司名称 证书名称 编号 有效期 颁发(批注)单位 号 2020.4.21- 1 发行人 排污许可证 914403007432179488001U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 2023.4.20 2020.4.21- 2 博科能源 排污许可证 91440300565741383D001U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 2023.4.20 2019.9.30- 3 曙鹏科技 排污许可证 91440300670033477H001Q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 2022.9.29 2019.9.2- 4 惠州豪鹏 排污许可证 91441300592105980L001V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9.1 3.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环保合规情况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复函》,发行人、曙鹏科技及博科能源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全市均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 5-2-1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出具的《回复意见》,惠州 豪鹏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二)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获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 证书情况如下: 序 公司名 证书名称 编号 有效期 颁发(批注)单位 号 称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 深圳市危险化学品 1 发行人 粤 AQB4403QGⅢ201800040 2021.8 业(轻工其他) 安全管理协会 博科能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 深圳市危险化学品 2 粤 AQB4403QGⅢ201812366 2021.8 源 业(轻工其他) 安全管理协会 曙鹏科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 深圳市危险化学品 3 粤 AQB4403QGⅢ201800291 2021.8 技 业(轻工其他) 安全管理协会 2.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安全生产合规情况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出具的《安全生产情况证明表》, 发行人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受到该 局处罚,该局也未接到有关发行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安全生产情况证明表》, 曙鹏科技、博科能源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而受到该局处罚,该局也未接到有关曙鹏科技、博科能源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报 告。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出具的《证明》,惠州豪鹏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涉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记 录,该局也未接到惠州豪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三)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质量监督合规情况 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获得的质量认证证书情 况如下: 序 公司名称 证书名称 认证范围 有效期 号 5-2-1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021.2.22- 1 发行人 《ISO9001:2015 认证证书》 可充电镍氢电池的设计和制造 2022.6.29 2019.10.11- 2 博科能源 《ISO9001:2015 认证证书》 锂电池组的设计和制造 2022.10.10 2020.11.08- 3 曙鹏科技 《ISO9001:2015 认证证书》 锂离子电池的设计和制造 2023.11.07 2019.10.14- 4 惠州豪鹏 《ISO9001:2015 认证证书》 锂离子电池的设计和制造 2022.10.13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发行人、博科能源、曙鹏科技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没有违反市场 (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 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出具的《证明》,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惠州豪鹏有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出具的《证 明》,广东豪鹏自 2020 年 5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没有被该局行政处罚 的记录。 十八、发行人的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有 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2.登录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与社 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网站查询;3.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的员工花 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等资料;4.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 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劳动用工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等资料及本所通过对相关人员访 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在册员工为 4918 人。发 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已与全体在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经抽查该等劳动合同、协 议范本,上述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5-2-1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香港方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香港豪鹏科技法律意见》,截至 2021 年 2 月 1 日,香港豪鹏科技不存在因违反劳工保护及其他香港有关公司雇员管理的法律法规的 情况而受到行政及/或刑事处罚的诉讼情况。 (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合规情况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分别于 2021 年 2 月 9 日、2021 年 2 月 9 日、2021 年 2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曙鹏科技、博科能源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城分局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出具的《说明》, 惠州豪鹏于 2012 年 6 月在该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欠费记录。 根据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出具的《证明》,惠州豪鹏 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无违法处罚的记录。 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已按照相关规定为大部分员工缴纳 住房公积金。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党育已出具承诺,承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有关政 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罚款或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要求的社会保险费和住 房公积金或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支付的所有 相关费用。 (三)劳务派遣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劳务派遣用工占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用工总量的 5.30%。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2 月 4 日出具的《复函》,发行人 及曙鹏科技、博科能源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根据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2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惠州豪鹏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没有因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理或处罚的记录。同时,发行人实际 5-2-12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控制人潘党育已书面承诺:“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因劳动用工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 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的,本人将全额补偿豪鹏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不存在有关劳动方面的行政处 罚。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 2021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记录等;2.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3.查阅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查阅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 发行人拟投资项目已完成备案的证明材料;5.查阅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发行人 拟投资项目已完成备案(批复)的证明材料。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1 广东豪鹏新能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7,669.12 10,000.00 2 广东豪鹏新能源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 220,017.96 140,000.00 合计 237,687.08 150,0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 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且公司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公司将用募集资金 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的资金需求,资金缺口 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予以解决。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大于拟投入资金总额, 超募资金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领域。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和审批 经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与备案,具体 情况如下: 5-2-1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项目备案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案部门 项目代码 1 广东豪鹏新能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103-441305-04-01-477335 广东豪鹏新能源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 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020-441300-38-03-082609 (一期)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评批复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备案),具 体情况如下: 环评批复(备案) 序号 项目名称 批复(备案)部门 文号 惠市环(仲恺)建[2021]45 号、惠仲环 1 广东豪鹏新能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惠州市生产环境局 函[2021]61 号 广东豪鹏新能源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 惠州市生产环境局 惠市环(仲恺)建[2021]44 号 (一期)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广东豪鹏新 能源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广东豪鹏新能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均由 广东豪鹏实施。 广东豪鹏已通过出让方式合法取得惠州仲恺高新区潼湖镇三和村 ZKD-004-19-01 号地块(粤(2020)惠州市不动产权第 5034892 号)和惠州仲恺高新区潼湖镇 ZKD-004-19-02 号地块(粤(2021)惠州市不动产权第 5007627 号)。其中,“广东 豪鹏新能源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主要在惠州仲恺高新区潼湖镇三和村 ZKD-004-19-01 号地块上建设,“广东豪鹏新能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主要在惠州仲 恺高新区潼湖镇 ZKD-004-19-02 号地块上建设。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已 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备案、批准及相关环评批复(备案),履行程序合法、合规。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查阅发行人提供的确认文件等。 5-2-12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一致,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2.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3.登 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信息查询网站所获得的检索结果;4.发 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的诉讼材料;5.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涉及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及 仲裁案件(标的超过 50 万元)如下: (1)2019 年 11 月,惠州豪鹏(原告)与上海天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 发生定作合同纠纷,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 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 2,464,056.06 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的违约金。 2020 年 11 月 24 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定作款及损失合计 152 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 152 万元为基 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 2019 年 11 月 25 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止);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案件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2)2021 年 2 月,曙鹏科技(原告)与深圳市五洲无线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 支付货款合计人民币 1,265,318.34 元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的逾期支付违约金。 5-2-12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鉴于上述两个案件均系惠州豪鹏及曙鹏科技作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货款,且涉诉 金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极小,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案件的诉讼结果不 会对发行人的业绩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发行人经营的可持续性。 2. 除前述案件外,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二)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二十三、发行人境外上市架构的搭建及拆除情况”中 所述发行人股东潘党育、李文良涉及美国豪鹏私有化集体诉讼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二十三、发行人境外上市架构的搭建及拆除情况”中 所述潘党育、潘胜斌涉及美国豪鹏私有化集体诉讼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事项。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及讨论,并审阅了《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法律意见》和本 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引用《法律意见》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与《法律意见》和本律师工 作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律师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法 律意见》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发行人境外上市架构的搭建及拆除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历史上曾经搭建红筹架构并以美国豪鹏为上市主体在美国证券交 易市场上市(发行人曾为美国豪鹏的境内全资孙公司),后美国豪鹏于 2019 年 10 月 进行私有化并摘牌退市。美国豪鹏退市后,为实现发行人于中国境内发行上市之目的, 完成了红筹架构的拆除。具体过程如下: (一)美国豪鹏设立及境外上市前股份变更情况 5-2-1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1. 2006 年 1 月,美国豪鹏的前身 SRKP 11 设立 根据 SEC 网站(www.sec.gov)于 2006 年 7 月 5 日披露的公告文件 Form 10-SB, SRKP 11, Inc.(以下简称“SRKP 11”)于 2006 年 1 月 3 日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 系一家为并购目的而设立的空白支票(“Blank Check Company”,即壳公司),无实 际业务。法定股本为 110,000,000 股,其中 100,000,000 股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0.0001 美元,10,000,000 股为优先股,每股面值 0.0001 美元。 截至 2006 年 7 月 5 日,共发行 5,400,000 股普通股,其中 SRKP 11 持股 5%以上 的股东、董事、高管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Debbie Schwartzberg 1,944,000 36.00 2 Richard Rappaport 1,944,000 36.00 3 Anthony C. Pintsopoulos 810,000 15.00 4 Thomas Poletti 270,000 5.00 5 Glenn Krinsky 270,000 5.00 合计 5,238,000 97.00 SRKP 11 曾于 2007 年 11 月更名为 Hong Kong Highpower Technology Inc.,后于 2010 年 10 月更名为 Highpower International Inc.(即“美国豪鹏”)。为方便理解, 下文将其统称为“美国豪鹏”。 2. 2007 年 10 月至 11 月,美国豪鹏股份注销、换股及增发 2007 年 10 月 20 日,美国豪鹏与香港豪鹏科技及香港豪鹏科技的全体股东签署了 《股份交换协议》(Share Exchange Agreement),香港豪鹏科技股东将其所持有的香 港豪鹏科技股权转让给美国豪鹏,用以换取美国豪鹏发行的股份。根据该《股份交换 协议》,美国豪鹏同意发行总计 14,798,328 股普通股,以换取香港豪鹏科技的所有股 份。同时,原持有美国豪鹏股份的股东同意注销他们所持有的 2,556,602 股普通股, 注销后,原持有美国豪鹏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量减少为 2,843,398 股普通股。 2007 年 11 月 2 日,美国豪鹏与部分投资者签署了《认购协议》(Subscription Agreement),以每股 1.10 美元的价格出售了总计 2,836,364 股普通股。至此,美国豪 鹏共发行了 20,478,090 股普通股,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5-2-12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潘党育等原香港豪鹏科技股东 14,798,328 72.27 2 Debbie Schwartzberg 等原美国豪鹏股东 2,843,398 13.88 3 募资新进投资者 2,836,364 13.85 合计 20,478,090 100.00 (二)美国豪鹏上市 1.美国豪鹏在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上市 2007 年 11 月 13 日,美国豪鹏向 SEC 提交了 FORM S-1,申请股票在 AMEX 上市。 2008 年 5 月 14 日,美国豪鹏股东会通过了每 8 股普通股换 5 股普通股的反向股 票分割决议。通过反向股票分割后,美国豪鹏的流通股由 20,478,090 股变为 12,798,846 股。 2008 年 6 月 18 日,AMEX 向 SEC 发出书面通知,同意美国豪鹏在 AMEX 上市。 2008 年 6 月 19 日,美国豪鹏完成了 603,750 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募股,并向 Nascent Value, LLC 定向发行了 160,000 股普通股。上述发行完成后,美国豪鹏流通在 外的普通股股数为 13,562,596 股,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潘党育等原香港豪鹏科技股东 9,248,973 68.20 2 Debbie Schwartzberg 等原美国豪鹏股东 1,777,128 13.10 3 募资新进投资者 1,772,745 13.07 4 首次公开募股 603,750 4.45 5 Nascent Value,LLC 160,000 1.18 合计 13,562,596 100.00 2. 2009 年 12 月 18 日转板到 NASDAQ 2009 年 12 月 18 日,美国豪鹏股票在 AMEX 摘牌。同日,NASDAQ 向 SEC 发 出书面通知,同意美国豪鹏在 NASDAQ 上市。2009 年 12 月 21 日,美国豪鹏的普通 股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开始交易,股票代码“HPJ”。 (三)美国豪鹏在纳斯达克退市 1.发出初步私有化要约 5-2-1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018 年 6 月 2 日,美国豪鹏董事会接到来自潘党育提出的初步非约束性私有化要 约,拟通过债务或股权融资的方式收购美国豪鹏已发行但未由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全部在外流通股,现金对价为每股 4.8 美元(该价格比美国豪鹏 2018 年 6 月 1 日的 收盘价 2.88 美元溢价 66.7%)。 2018 年 6 月 6 日,美国豪鹏董事会成立特别委员会对潘党育提出的私有化要约提 案进行评估及审议。 2. 签署买方团协议 2019 年 3 月 13 日,潘党育、李文良、马文威与安信香港(下称“买方团”)签 署了《买方团协议》(Consortium Agreement),根据该协议,买方团拟成立一家新 的控股公司,该公司将成立一家子公司与美国豪鹏合并,合并后美国豪鹏将成为存续 公司。 3. 私有化实施主体架构搭建 为进行私有化,买方团相关成员在境外设立了以下相关主体:2019 年 6 月 3 日, 在开曼群岛设立 Parent。2019 年 6 月 12 日,在美国特拉华州设立 HPJ Merger Sub Corp. (下称“Merger Sub”)。 2019 年 6 月 12 日,Parent 与 Merger Sub 签署了《普通股购买协议》Common Stock Purchase Agreement),Parent 购买了 Merger Sub 所发行的 1,000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 0.0001 美元,总价为 0.1 美元。私有化实施主体架构搭建完毕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5-2-13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4. 私有化合并协议签署 2019 年 6 月 27 日,美国豪鹏董事会通过了《合并协议》(Agreement and Plan of Merger among Parent Limited, HPJ Merger Sub Corp. and Highpower International, Inc.) 及相关议案。 2019 年 6 月 28 日,美国豪鹏、Parent 和 Merger Sub 签署《合并协议》。根据《合 并协议》的约定,合并生效后:除潘党育(含由其 100%持股的晋豪国际)、李文良、 马文威外,美国豪鹏公众股东所持的已发行在外的流通股将以每股 4.8 美元的现金对 价注销,潘党育(含由其 100%持股的晋豪国际)、李文良、马文威持有的流通股将 以零对价注销,并用于换取同样数量的 Parent 股份。届时,Merger Sub 将与美国豪鹏 进行合并,美国豪鹏将作为合并后的唯一存续主体,成为 Parent 的全资子公司。 5. 私有化实施 截至 2019 年 9 月 16 日,美国豪鹏共有 15,690,605 股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其中, 潘党育(及个人 100%持股的晋豪国际)、李文良、马文威合计持有 5,050,257 股普通 股,公众股东合计持有 10,640,348 股普通股,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潘党育(及由其 100%持股的晋豪国际) 3,092,773 19.71% 2 李文良 1,501,117 9.57% 3 马文威 456,367 2.91% 4 公众股东 10,640,348 67.81% 合计 15,690,605 100.00% 2019 年 10 月 29 日,美国豪鹏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合并协议》及相关议案。 2019 年 10 月 31 日,特拉华州政府出具证明,Merger Sub 被美国豪鹏吸收合并, 完成注销,美国豪鹏作为合并后的存续主体取得了新的注册证书。 2019 年 11 月 12 日,美国豪鹏向 SEC 报备 Form 15 表格,终止了美国豪鹏作为 NASDAQ 上市公司向 SEC 提交报告的义务,美国豪鹏摘牌退市。 至此,豪鹏有限的股权架构如下: 5-2-13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6. 私有化及退市资金来源 (1)SPC 和 SP 简介 根据《开曼公司法》,SPC(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又称“独立投资组合 公司”)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公司形式,其作为一个单一独立法律实体可以设立一个或 多个 SP(Segregated Portfolio,又称“独立投资组合”,非法律实体),并可以针对 不同的 SP 发行不同类别的股份。每个 SP 内部均有其对应的权益持有人(投资者)。 不同 SP 之间、SP 与 SPC 之间的风险是相互隔离的,即不同 SP 之间、SP 与 SPC 之 间的资产及负债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同时,《开曼公司法》规定,任何对 SP 或 其权益有约束力的行为、协议、盖章文件或其他文件或安排应当由 SPC 公司代表 SP 签署,且上述签署应当明确 SPC 在该等行为中所代表的具体 SP。 (2)私有化基金的资金来源 5-2-13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EIAPS SPC 为安信香港所控制的开曼 SPC,私有化基金为 EIAPS SPC 设立的一 个 SP,其权益持有人为潘党育、安信国际及 EIPS(为安信香港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美国豪鹏私有化的相关安排,私有化基金主要为美国豪鹏私有化提供资金来 源并实现资本增值。根据私有化基金的《私募配售备忘录》( 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私有化基金发行 C1 类不可赎回劣后参与股(“C1 类股份”)和 C2 类不可赎回优先参与股(“C2 类股份”),其中 C2 类股份可享有优先股股息,但不 参与私有化基金其他资产的分配;C1 类股份在支付优先股股息、C2 类股份回购款项、 基金的其他相关费用之后,如有剩余,才可以进行分配。 其中,私有化基金的资金来源情况如下: 2019 年 6 月 20 日,潘党育(投资者)、安信证券(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托管人)签署了《安信证券 QDII2019-海外掘金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编号:AXZQ-QDII2019-HWJJ01),约定潘党育出资认购安信证券 发行的安信证券 QDII2019-海外掘金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称“QDII 产品”), 出资金额为 7,315 万元。 2019 年 8 月 26 日,安信证券与 EIPS 签署了《关于 EIAPS SPC-私有化基金-挂钩 票据-2021 年到期(可展期)的购买协议》(Essence International Advanced Products and Solutions SPC – Essence Growth Company Fund SP- Linked Notes Due 2021(subject to extension) Purchase Agreement,下称“挂钩票据”),根据该购买协议,该挂钩票 据与私有化基金中的 C1 类股份挂钩,可认购私有化基金中 C1 类股份的金额为 1,000 万美元。 2019 年 9 月 11 日,潘党育与 EIAPS SPC(代表私有化基金)签署了《认购协议》 (Subscription Agreement),约定潘党育以$200 万美元及所持有的美国豪鹏 2,822,814 股股份作为对价,认购私有化基金中 15,549.5072 股 C1 类股份。同日,EIPS 与 EIAPS SPC(代表私有化基金)签署了《认购协议》,约定 EIPS 以$1000 万美元,认购私有 化基金中 10,000 股 C1 类股份。安信国际与 EIAPS SPC(代表私有化基金)签署了《认 购协议》,约定安信国际以$4,100 万美元认购私有化基金中 41,000 股 C2 类股份。 (3)Parent 的资金来源 5-2-1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Parent 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私有化基金的出资款,根据私有化协议安排,私有化基 金将发行 C1 类股份和 C2 类股份所募集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及美国豪鹏的 2,822,814 股 股份向 Parent 出资,以获取 Parent 所发行的股份。而潘党育则指定 EIAPS SPC(代表 私有化基金)持有 Parent 向其发行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股东姓名 股数(股) 定价依据 获取来源 /名称 潘党育以其持有的 2,822,814 股美国豪鹏普通股认购私有化基金中的 C1 类 2,822,814 - 股份,私有化基金以其美国豪鹏普通股换股 EIAPS S ○潘党育以 EIPS 的名义出资 1,000 万美元,认购私有化基金的 C1 类股份 PC 代表 ○潘党育通过境外借款 200 万美元,并以个人名义认购私有化基金的 C1 私有化基 4.8 美元/ 类股份 9,390,348 金 股 ○安信国际以自筹资金 4,100 万美元认购私有化基金的 C2 类股份 ○以上两方出资合计 5,300 万美元投入至私有化基金中,私有化基金实际 出资约 4,507.37 万美元获取 Parent 发行的 9,390,348 股股份 晋豪国际 269,959 - 以持有的 269,959 股美国豪鹏普通股换股 李文良 1,501,117 - 以持有的 1,501,117 股美国豪鹏普通股换股 马文威 456,367 - 以持有的 456,367 股美国豪鹏普通股换股 4.8 美元/ 安信国际 1,250,000 以 600 万美元获取 Parent 发行的 1,250,000 股份 股 合计 15,690,605 - - 注:截至 2019 年 9 月 16 日,公众股东合计持有美国豪鹏 10,640,348 股普通股,收购价为 4.8 美元/股,合计并 购价款约为 5,107.37 万美元,即私有化基金向 Parent 出资的 4,507.37 万美元和安信国际向 Parent 出资的 600 万美 元。 7. 私有化涉及的诉讼 (1) 异议股东评估权诉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美国豪鹏诉讼备忘录》,2020 年 1 月,美国豪鹏前股东 Kevin Lu 向特拉华州大法官法院提起评估权诉讼,其认为美国豪鹏私有化价格(4.80 美元/股)偏低,要求法院评估其持有的 164,504 股美国豪鹏股票(持股比例约 1%) 的价值,并判令美国豪鹏向他支付这些股票的公允价值,加上特拉华州法规允许的利 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诉讼程序仍处于早期阶段。 (2)集体诉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美国豪鹏诉讼备忘录》,John Styslinger 和 Dale Raimann (原告,合计持有美国豪鹏私有化前 2,700 股股票)于 2020 年 8 月 5 日向特拉华州大 法官法院起诉,称美国豪鹏董事会成员和控股股东违反了他们对公司中小股东的信托 5-2-13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责任(Fiduciary Duties),参与了有缺陷的程序,并批准了低估美国豪鹏股票价值的 交易。原告还称,买方团协助和教唆美国豪鹏董事实施这些所谓的违反信托责任的行 为。就此原告提出的主要请求为:请求法院确认本次诉讼可以作为集体诉讼来进行, 原告可以作为股东代表参与该集体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及其他集体股东 因不法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请求与本次诉讼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不由 原告承担;请求法院给予其他任何公正及适当的救济。 2020 年 12 月 8 日,原告提交了修改后的起诉状(Amended Complaint)。修改后 的起诉状只对三名被告(潘党育、李文良、潘胜斌)提出索赔。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诉讼程序仍处于早期阶段。 上述两项诉讼案件均与美国豪鹏私有化交易相关,美国豪鹏私有化交易已依法履 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其他适用程序,履行并完成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私有化退 市的报备程序,美国豪鹏私有化交易已经完成。根据《美国豪鹏诉讼备忘录》并经本 所访谈其诉讼代理律师,上述两项诉讼案件中,原告只要求金钱赔偿,并不会导致美 国豪鹏私有化无效。 同时,异议股东诉讼的责任主体为美国豪鹏,集体诉讼的责任主体为潘党育、李 文良及潘胜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美国豪鹏不再为发行人母公司。如上 述两项诉讼败诉或被裁决赔偿损失,相关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美国豪鹏、潘党育、李文 良及潘胜斌,发行人无需承担相关责任。根据《美国豪鹏诉讼备忘录》并经本所访谈 其诉讼代理律师,美国豪鹏为潘党育、李文良及潘胜斌等董事及高管的集体诉讼购买 了保险,保险金额合计为 4000 万美元。虽然集体诉讼原告未提出具体的赔偿金额, 但根据集体诉讼的过往案例,绝大多数美国证券集体诉讼都以和解告终,原告通常会 同意在保险范围内和解。 此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潘党育已就上述诉讼出具承诺,承诺如发行人因美国豪 鹏私有化交易产生的诉讼纠纷事项遭受任何损失,其将以现金方式及时、足额向发行 人作出补偿。 综上,本所认为,即使美国豪鹏败诉或被裁决赔偿损失,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重 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 美国豪鹏上市、存续及退市的合法合规 5-2-13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 Manatt, Phelps & Phillips, LLP 出具的《法律意见》,其认为根据美国豪鹏与 香港豪鹏科技换股时向 SEC 提交的 Form 8-K 及美国豪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 SEC 提交的 Form S-1(及其修订版),美国豪鹏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证券交易法》及 相关规则和法规的形式要求;美国豪鹏在上市期间亦遵守 AMEX 和 NASDAQ 的相关 上市规则和要求。美国豪鹏在向 SEC 提交报告期间,没有被 SEC 发布停止令,也没 有被列为行政程序的被申请人,此外,其并未收到任何 AMEX 或 NASDAQ 发出的关 于美国豪鹏董事或管理人员不符合相关上市规则要求的通知。美国豪鹏在向 SEC 提交 报告期间,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列为行政程序的被申请人,也没有在 SEC 发布的诉讼公告中被列为被告或被强制执行;根据美国豪鹏私有化时向 SEC 提交的 Form 25 及 Form 15,美国豪鹏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证券交易法》关于从 NASDAQ 退市及撤销普通股注册的相关规定。 (四)私有化后股权结构调整 1. 回购私有化基金股份 私有化基金设立时,EIAPS SPC(代表私有化基金)与 HP Asset 签订了《投资管 理协议》(Investment Management Agreement),约定由 HP Asset 对私有化基金所持 资产进行全权管理(包括监管、处置、投资及再投资等)。HP Asset 系由潘党育 100% 持股的开曼公司,董事为潘党育、陈萍。 为了尽快拆除红筹架构、确保私有化基金 C2 类优先股股息及回购款项得以清偿, 2020 年 7 月 31 日,EIAPS SPC(代表私有化基金)、安信国际、安信香港、HP Asset、 潘党育、EIPS 及豪鹏有限等相关方签署了《关于股份回购及相关交易安排的协议》 (Agreement Relating to Share Redemption and Transaction Arrangements,以下简称 “《C2 类股份回购协议》”),各方同意由 HP Asset 提出的关于私有化基金股份回 购及其他交易安排:①由 EIAPS SPC(代表私有化基金)向安信国际回购所有 C2 类 股份,安信国际不再为私有化基金的权益所有权人。该笔回购对价构成安信国际对私 有化基金的债权。②C2 类股份回购后,私有化基金的所有权益由 C1 类股份的实际所 有者(即潘党育)所持有。为确保安信国际的债权得以实现,各方同意豪鹏有限的红 筹架构拆除后,由 EIAPS SPC(代表私有化基金)直接持有豪鹏有限 30%股权(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七)2020 年 9 月,豪鹏有限 5-2-13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次股权转让”),并将处置该等股权的所得价款(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八)2020 年 10 月,豪鹏有限第五次股权转让”)优 先用于偿还其所欠安信国际债务,债务偿清后,由 EIAPS SPC(代表私有化基金)将 其直接所持豪鹏有限的剩余股权转让予潘党育或其指定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十)2020 年 10 月,豪鹏有限第七次股权转让”)。 ③潘党育对上述 EIAPS SPC(代表私有化基金)所欠安信国际债务负有担保责任。 2020 年 8 月 1 日,EIAPS SPC(代表私有化基金)完成了对所有 C2 类股份的回 购。截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EIAPS SPC(代表私有化基金)所欠安信国际的 C2 回 购款项及利息共 43,366,248.99 美元已清偿完毕。 2020 年 10 月 27 日,EIAPS SPC(代表私有化基金)、安信国际、安信香港、HP Asset、潘党育、EIPS 及豪鹏有限等相关方签署《关于股份回购及相关交易安排的补 充协议 1》(Supplementary Agreement Relating to Share Redemption and Transaction Arrangements),各方同意由 EIAPS SPC(代表私有化基金)回购 EIPS 所持 10,000 股 C1 类股份。截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回购款项 1,000.00 万美元已支付给 EIPS, EIPS 不再持有私有化基金的任何权益。 2020 年 12 月 8 日,EIAPS SPC(代表私有化基金)、安信国际、安信香港、HP Asset、 潘党育、EIPS 及豪鹏有限等相关方签署《关于股份回购及相关交易安排的补充协议 2》 ( Supplementary Agreement Relating to Share Redemption and Transaction Arrangements),各方确认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由 EIAPS SPC(代表私有化基金) 回购潘党育所持 15,549.5072 股 C1 类股份,同时终止与 HP Asset 签署的《投资管理 协议》。截至 2020 年 12 月 16 日,回购款项已支付给潘党育,潘党育不再持有私有 化基金的任何权益。 回购私有化基金股份的资金主要来源于: 序号 事项 税后款项(万美元) 1 博科能源向上层股东分红,上层股东最终分至 EIAPS SPC(代表私有化基金) 2 曙鹏科技向上层股东分红,上层股东最终分至 EIAPS SPC(代表私有化基金) 2,171.66 3 豪鹏有限向上层股东分红,上层股东最终分至 EIAPS SPC(代表私有化基金) EIAPS SPC(代表私有化基金)转让豪鹏有限的股权给香港惠友、深圳惠友、 4 良晖有限公司、天进贸易有限公司、Decent H Holdings Limited、前海基金、 4,129.93 美的基金、长劲石 5-2-13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6,301.591 注:1.除了回购私有化基金股份外,该笔资金款项还用于支付私有化基金的其他相关顾问费用、法律费用等。 最后剩余的所有款项作为回购款项支付给 C1 类股份权益持有人潘党育。至此,根据 EIAPS SPC(代表私有化基 金)与潘党育签署的《确认函》,EIAPS SPC 和私有化基金对潘党育没有任何的权利和义务。 2.红筹架构的拆除及股权架构重组 ①红筹架构的拆除 根据《C2 类股份回购协议》的安排,2020 年 9 月,香港豪鹏科技将所持豪鹏有 限 10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潘党育、豪鹏控股、李文良、马文威、安信国际和 EIAPS SPC,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 “(七)2020 年 9 月,豪鹏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豪鹏有限的实际最终权益持有人 及各自持股比例在本次股权转让前后并未发生变更,详情如下: 拆红筹前 拆红筹后 实际最终权 序号 间接持有豪鹏有限 直接持有豪鹏有限 益持有人 持股主体 持股主体 股权比例 股权比例 EIAPS SPC(代表私 EIAPS SPC(代表私 77.84% 30.00% 有化基金) 有化基金) 1 潘党育 晋豪国际 1.72% 潘党育 43.56% - - 豪鹏控股 6.00% 2 李文良 李文良 9.57% 李文良 9.57% 3 安信国际 安信国际 7.97% 安信国际 7.97% 4 马文威 马文威 2.91% 马文威 2.91% 合计 - 100% - 100% ②股权架构重组 豪鹏有限拆除红筹架构后,为搭建境内上市持股架构,豪鹏有限成立全资子公司 香港豪鹏国际,以作为收购主体及持股平台,并对美国豪鹏持股的境内外公司进行了 股权结构调整,具体如下: 序 转让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标的 转让对价(美元) 号 1 2020.6.30 曙鹏科技 30.03%股权 450.45 万 香港豪鹏科技 豪鹏有限 2 2020.6.30 博科能源 6.67%股权 100.00 万 3 2020.10.8 美国豪鹏 香港豪鹏国际 香港豪鹏科技 100%股权 1.00 截至 2020 年 10 月 8 日,豪鹏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5-2-13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五)红筹架构搭建至拆除的境内合规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2 月 17 日出具的《税务违法记 录证明》(深税违证[2021]8379 号、深税违证[2021]8381 号、深税违证[2021]8382 号), 该局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发行人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深圳市商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出具的《复函》,该局未发现发行人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存在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商务监督和管理方 面的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于 2021 年 2 月 1 日出具的《企业违法 违规记录证明情况》,自 2002 年 10 月 8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发 行人因违反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中国人民银 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综上,发行人红筹架构搭建至拆除(含私有化及退市)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有关税收、外资、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十四、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5-2-13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和深交所的同意。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伍份,经本所盖章、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2-14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一:注册商标清单 注册国家/ 序号 注册人 注册号 商标名称 类别 截止日期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地区 1 发行人 3381473 9 2024.3.13 申请取得 无 中国 2 发行人 3366792 9 2024.3.6 申请取得 无 中国 3 发行人 8585953 9 2023.3.20 申请取得 无 中国 4 发行人 8585972 9 2021.8.27 申请取得 无 中国 5 发行人 8585933 9 2021.8.27 申请取得 无 中国 6 发行人 301704339 9 2030.8.31 申请取得 无 香港 7 发行人 302833885 9 2023.12.11 申请取得 无 香港 8 发行人 5914769 9 2029.11.19 申请取得 无 美国 曙鹏 9 6940577 9 2030.8.13 申请取得 无 中国 科技 曙鹏 10 6940576 9 2030.8.13 申请取得 无 中国 科技 博科 11 9947203 9 2022.11.13 申请取得 无 中国 能源 博科 12 9947212 9 2022.11.13 申请取得 无 中国 能源 博科 13 9947216 9 2022.11.13 申请取得 无 中国 能源 博科 14 302027330 9 2021.9.7 申请取得 无 香港 能源 博科 15 302027358 9 2021.9.7 申请取得 无 香港 能源 博科 16 302027321 9 2021.9.7 申请取得 无 香港 能源 博科 17 6147358 9 2030.9.8 申请取得 无 美国 能源 5-2-14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香港 18 4597735 9 2024.9.1 申请取得 无 美国 豪鹏 5-2-14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二:专利权清单 序 专利权 专利 取得方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号 人 类型 式 权利 美国 Explosion-proof secondary 原始取 1 发行人 US9153798 发明 2012.11.9 无 battery 得 专利 香港 一种制作电池正极板的方 原始取 2 发行人 HK1129261 发明 2007.12.26 无 法及其正极浆料 得 专利 一种可长时间贮存的氢镍 发明 原始取 3 发行人 ZL200510034847.2 2005.5.31 无 电池及其制作方法 专利 得 一种采用夹具的电池离心 发明 原始取 4 发行人 ZL200510034697.5 2005.5.25 无 注液方法 专利 得 一种氢镍电池负极片材的 发明 原始取 5 发行人 ZL200610033280.1 2006.1.20 无 制作方法 专利 得 一种氢镍电池负极片以及 发明 原始取 6 发行人 采用其的氢镍电池制造方 ZL200610063126.9 2006.10.13 无 专利 得 法 一种电池负极片的制作方 发明 原始取 7 发行人 ZL200910107202.5 2009.4.30 无 法 专利 得 一种制作电池正极板的方 发明 原始取 8 发行人 ZL200710305063.8 2007.12.26 无 法及其正极浆料 专利 得 一种气体取样方法及其装 发明 原始取 9 发行人 ZL201010187240.9 2010.5.31 无 置 专利 得 镍氢电池及其正极材料的 发明 原始取 10 发行人 ZL200810068362.9 2008.7.8 无 制备方法 专利 得 检测极片毛刺的装置和方 发明 原始取 11 发行人 ZL201010619668.6 2010.12.31 无 法 专利 得 发明 原始取 12 发行人 浸胶机 ZL201010562140.X 2010.11.25 无 专利 得 电池卷绕托板及其制造方 发明 原始取 13 发行人 ZL201010285229.6 2010.9.16 无 法 专利 得 发明 原始取 14 发行人 电池擦干设备 ZL201010523717.6 2010.10.28 无 专利 得 发明 原始取 15 发行人 插刀卡夹具 ZL201110047543.5 2011.2.28 无 专利 得 发明 原始取 16 发行人 电池 ZL201010505937.6 2010.10.12 无 专利 得 发明 原始取 17 发行人 电池化成辅助夹具 ZL201010569643.X 2010.12.1 无 专利 得 发明 原始取 18 发行人 防爆二次电池 ZL201110357508.3 2011.11.11 无 专利 得 5-2-14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二次电池负极片及其制备 发明 原始取 19 发行人 ZL201110048145.5 2011.2.28 无 方法 专利 得 发明 原始取 20 发行人 电池正极帽及其制造方法 ZL201110021360.6 2011.1.19 无 专利 得 电池面片、电池底垫及电 发明 原始取 21 发行人 ZL201010585588.3 2010.12.13 无 池 专利 得 发明 原始取 22 发行人 电池钢壳及电池 ZL201110350393.5 2011.11.8 无 专利 得 发明 原始取 23 发行人 电池极片及其制作方法 ZL201110202077.3 2011.7.18 无 专利 得 发明 原始取 24 发行人 电池组 ZL201110210987.6 2011.7.26 无 专利 得 发明 原始取 25 发行人 翻片装置 ZL201010620271.9 2010.12.31 无 专利 得 电池正极帽、其制备方法 发明 原始取 26 发行人 及使用该电池正极帽的二 ZL201110213908.7 2011.7.28 无 专利 得 次电池 发明 原始取 27 发行人 镍氢电池 ZL201110194572.4 2011.7.12 无 专利 得 发明 原始取 28 发行人 负极片及电池 ZL201110173724.2 2011.6.24 无 专利 得 发明 原始取 29 发行人 点焊防错装置 ZL201110103973.4 2011.4.25 无 专利 得 发明 原始取 30 发行人 防爆二次电池 ZL201110355154.9 2011.11.10 无 专利 得 电池隔膜及使用该电池隔 发明 原始取 31 发行人 ZL201010517174.7 2010.10.21 无 膜的电池 专利 得 发明 原始取 32 发行人 一种电池的包装工艺 ZL201610544278.4 2016.7.11 无 专利 得 一种用于盛放电池的钢壳 发明 原始取 33 发行人 ZL201611228184.2 2016.12.27 无 和包含该钢壳的用电器件 专利 得 一种二次电池的电极制作 发明 原始取 34 发行人 ZL201611253304.4 2016.12.30 无 方法及电池负极 专利 得 发明 原始取 35 发行人 一种镍电极的制备方法 ZL201811638312.X 2018.12.29 无 专利 得 一种电解液及其配制方法 发明 原始取 36 发行人 ZL201910164546.3 2019.3.5 无 和电池 专利 得 发明 原始取 37 发行人 一种电池化成装置 ZL201811091885.5 2018.9.19 无 专利 得 一种电池充放电夹具及电 发明 原始取 38 发行人 ZL201811136631.0 2018.9.28 无 池化成装置 专利 得 一种二次电池负极片生产 发明 原始取 39 发行人 ZL201710351735.2 2017.5.18 无 装置以及生产方法 专利 得 40 发行人 密封圈以及使用该密封圈 ZL201220329583.9 实用 原始取 2012.7.9 无 5-2-14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的镍氢电池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41 发行人 正极片及电池 ZL201220425082.0 2012.8.24 无 新型 得 电芯以及使用该电芯的镍 实用 原始取 42 发行人 ZL201220447199.9 2012.9.4 无 氢电池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43 发行人 镍氢二次电池 ZL201320001681.4 2013.1.4 无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44 发行人 电芯以及镍氢电池 ZL201220720530.X 2012.12.24 无 新型 得 一种电池引出片的点焊治 实用 原始取 45 发行人 ZL201520645622.X 2015.8.25 无 具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46 发行人 一种基带连接结构 ZL201621469851.1 2016.12.29 无 新型 得 一种防电池漏注液的检测 实用 原始取 47 发行人 ZL201621283243.1 2016.11.24 无 装置 新型 得 一种电池极片虚焊检测装 实用 原始取 48 发行人 ZL201621462134.6 2016.12.28 无 置 新型 得 一种可降低内阻的电池连 实用 原始取 49 发行人 ZL201621481694.6 2016.12.30 无 接结构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50 发行人 一种微孔绝缘片及电池 ZL201721451134.0 2017.11.03 无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51 发行人 一种电池组贴标防错装置 ZL201721432042.8 2017.10.31 无 新型 得 一种具有防反极功能的焊 实用 原始取 52 发行人 ZL201721356221.8 2017.10.18 无 片及其电池组 新型 得 一种二次电池刮光边负极 实用 原始取 53 发行人 ZL201820274458.X 2018.2.27 无 片制作模具 新型 得 一种支架及带有支架的电 实用 原始取 54 发行人 ZL201821577510.5 2018.9.26 无 池组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55 发行人 一种电池托盘 ZL201821647597.9 2018.10.10 无 新型 得 一种用于填充多孔基体的 实用 原始取 56 发行人 ZL201822272468.2 2018.12.29 无 刮刀系统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57 发行人 一种振动式上粉机 ZL201920461534.2 2019.4.8 无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58 发行人 电池隔膜纸焊接设备 ZL201921110770.6 2019.7.16 无 新型 得 电池壳体内的绝缘片组装 实用 原始取 59 发行人 ZL201921167797.9 2019.7.23 无 装置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60 发行人 电池组装装置 ZL201921167838.4 2019.7.23 无 新型 得 5-2-14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实用 原始取 61 发行人 便携式充电电池 ZL202020830271.0 2020.5.18 无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62 发行人 一种电池极板软化装置 ZL202021731402.6 2020.8.14 无 新型 得 外观 原始取 63 发行人 彩卡(3) ZL201230331064.1 2012.7.21 无 设计 得 外观 原始取 64 发行人 彩卡(14) ZL201230331132.4 2012.7.21 无 设计 得 外观 原始取 65 发行人 彩卡(23) ZL201230331153.6 2012.7.21 无 设计 得 外观 原始取 66 发行人 贴标(3) ZL201230331172.9 2012.7.21 无 设计 得 外观 原始取 67 发行人 贴标(13) ZL201230331174.8 2012.7.21 无 设计 得 外观 原始取 68 发行人 贴标(14) ZL201230331180.3 2012.7.21 无 设计 得 博科能 发明 原始取 69 焊点限位装置 ZL201110028538.X 2011.1.26 无 源 专利 得 博科能 发明 原始取 70 电池注液装置及注液方法 ZL201110185488.6 2011.7.4 无 源 专利 得 博科能 发明 原始取 71 电池管理系统控制器 ZL201210512631.2 2012.12.4 无 源 专利 得 博科能 储能系统的电池电量液晶 发明 原始取 72 ZL201310007707.0 2013.1.9 无 源 显示装置 专利 得 博科能 实用 原始取 73 一种便携式储能箱 ZL201521027574.4 2015.12.10 无 源 新型 得 博科能 一种用于降低激光焊接不 实用 原始取 74 ZL201620745091.6 2016.7.14 无 源 良的装置 新型 得 博科能 一种带电量计量功能的锂 实用 原始取 75 ZL201621039859.4 2016.9.5 无 源 电池超低功耗保护装置 新型 得 博科能 一种电芯固定工装和电芯 实用 原始取 76 ZL201720012268.6 2017.1.4 无 源 绝缘组件 新型 得 博科能 实用 原始取 77 一种电芯防反装装置 ZL201721687306.4 2017.12.6 无 源 新型 得 博科能 实用 原始取 78 一种锂电池温度保护电路 ZL201721687223.5 2017.12.6 无 源 新型 得 博科能 实用 原始取 79 一种多功能锂电池 ZL201721886529.3 2017.12.28 无 源 新型 得 博科能 一种新型镍片及包含该新 实用 原始取 80 ZL201820343534.8 2018.3.13 无 源 型镍片的电芯组 新型 得 博科能 一种焊接结构及包含该结 实用 原始取 81 ZL201820343535.2 2018.3.13 无 源 构的电池 新型 得 博科能 实用 原始取 82 一种锂电池 ZL201820513843.5 2018.4.11 无 源 新型 得 5-2-14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博科能 实用 原始取 83 一种自发热电池 ZL201821116224.9 2018.7.13 无 源 新型 得 博科能 实用 原始取 84 一种电芯支架组件 ZL201821118698.7 2018.7.16 无 源 新型 得 博科能 一种圆柱电芯支架和电池 实用 原始取 85 ZL201821544722.3 2018.9.20 无 源 组件 新型 得 博科能 实用 原始取 86 一种电芯的保护控制电路 ZL201821963080.0 2018.11.27 无 源 新型 得 博科能 一种供电设备、电池保护 实用 原始取 87 ZL201920120919.2 2019.1.23 无 源 装置及其保护电路 新型 得 博科能 实用 原始取 88 一种电池 ZL201920460487.X 2019.4.4 无 源 新型 得 博科能 实用 原始取 89 一种隔离焊盘 ZL201921057703.2 2019.7.8 无 源 新型 得 博科能 实用 原始取 90 连接端子和电池结构 ZL201921116394.1 2019.7.17 无 源 新型 得 博科能 实用 原始取 91 电池组 ZL201921407567.5 2019.8.26 无 源 新型 得 博科能 实用 原始取 92 通信保护装置 ZL201922498837.4 2019.12.31 无 源 新型 得 博科能 实用 原始取 93 电池测试装置 ZL202020013843.6 2020.1.3 无 源 新型 得 博科能 实用 原始取 94 通迅隔离电路 ZL202020250791.4 2020.3.3 无 源 新型 得 博科能 实用 原始取 95 电路板焊盘短路检测装置 ZL201922391827.0 2019.12.26 无 源 新型 得 博科能 实用 原始取 96 动力电池模组 ZL202021731722.1 2020.8.14 无 源 新型 得 博科能 外观 原始取 97 移动电源(IM1250) ZL201730532989.5 2017.11.02 无 源 设计 得 曙鹏科 发明 原始取 98 可充电电池组的组装装置 ZL201010282682.1 2010.9.14 无 技 专利 得 曙鹏科 一种锂离子电池涂布搅拌 实用 原始取 99 ZL201721633963.0 2017.11.30 无 技 装置和涂布装置 新型 得 曙鹏科 电池包装用双层彩套、电 发明 原始取 100 ZL201010206156.7 2010.6.22 无 技 池以及电池包装方法 专利 得 曙鹏科 发明 原始取 101 锂离子电池及其制造方法 ZL201110453865.X 2011.12.29 无 技 专利 得 复合铁锂材料以及采用该 曙鹏科 发明 原始取 102 复合铁锂材料的锂离子电 ZL201210325536.1 2012.9.5 无 技 专利 得 池 曙鹏科 锂离子电池极芯卷绕方法 发明 原始取 103 ZL201510368872.8 2015.6.29 无 技 及锂离子电池制备方法 专利 得 104 曙鹏科 软包电池封装设备 ZL201510546340.9 发明 原始取 2015.8.31 无 5-2-14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技 专利 得 一种锂离子电池的电池浆 曙鹏科 发明 原始取 105 料及其制备方法、电极和 ZL201510953535.5 2015.12.16 无 技 专利 得 电池 曙鹏科 一种锂离子电池正负极浆 发明 原始取 106 ZL201610557084.8 2016.7.14 无 技 料稳定性的评测方法 专利 得 曙鹏科 一种极耳极片转接结构、 发明 原始取 107 ZL201710000868.5 2017.1.3 无 技 电芯及其制作方法 专利 得 曙鹏科 一种电池焊接夹具、焊接 发明 原始取 108 ZL201810639070.X 2018.6.20 无 技 设备及焊接工艺 专利 得 曙鹏科 发明 原始取 109 一种电池加工方法及电池 ZL201811454602.9 2018.11.30 无 技 专利 得 曙鹏科 电芯及使用该电芯的高功 实用 原始取 110 ZL201320001749.9 2013.1.4 无 技 率锂离子电池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11 一种电池挤压夹具 ZL201520651168.9 2015.8.26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一种软包装锂离子小电池 实用 原始取 112 ZL201520719680.2 2015.9.16 无 技 封装的结构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13 一种聚合物锂离子电池 ZL201520714835.3 2015.9.15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一种端子安装姿态的检测 实用 原始取 114 ZL201621042732.8 2016.9.7 无 技 装置 新型 得 曙鹏科 一种电池连接片以及包括 实用 原始取 115 ZL201621262885.3 2016.11.22 无 技 该连接片的电池 新型 得 曙鹏科 一种铝转镍正极极耳和包 实用 原始取 116 ZL201621272589.1 2016.11.24 无 技 括该极耳的电芯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17 一种 PCB 板焊接装置 ZL201621262884.9 2016.11.22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一种形成于锂电芯上的 实用 原始取 118 ZL201720012267.1 2017.1.4 无 技 PCB 连接结构及定位夹具 新型 得 曙鹏科 一种具有防腐蚀功能的软 实用 原始取 119 ZL201721729792.1 2017.12.13 无 技 包电芯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20 一种锂电池组保护电路 ZL201721762677.4 2017.12.15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21 一种抗摔防燃软包电池 ZL201721784471.1 2017.12.19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一种 CMOS 接入负极型电 实用 原始取 122 ZL201721892363.6 2017.12.28 无 技 池保护板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23 一种防腐蚀锂电芯与电池 ZL201820074231.0 2018.1.17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24 一种具有天线功能的电池 ZL201820301144.4 2018.3.5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25 一种 PCB 板组合焊接装置 ZL201821151437.5 2018.7.18 无 技 新型 得 5-2-14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曙鹏科 一种电池单元、电池单元 实用 原始取 126 ZL201821518060.2 2018.9.14 无 技 组和电池模块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27 一种通用夹具 ZL201821630875.X 2018.10.8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28 一种分切刀及加工设备 ZL201821670736.X 2018.10.15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29 一种软包装锂离子电池 ZL201821843018.8 2018.11.8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一种多串并电池保护板组 实用 原始取 130 ZL201821925924.2 2018.11.23 无 技 件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31 一种锂电池二封定位装置 ZL201921904810.4 2019.11.6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32 纽扣软包锂电池 ZL201922277036.5 2019.12.17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33 纽扣软包锂电池 ZL201922302655.5 2019.12.17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一种用于锂离子电池的顶 实用 原始取 134 ZL201922189212.X 2019.12.9 无 技 封封头 新型 得 曙鹏科 一种极耳、锂离子电池及 实用 原始取 135 ZL201922220641.9 2019.12.10 无 技 电子产品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36 电池封装结构 ZL201922336839.3 2019.12.2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37 极耳保护胶带 ZL201922496418.7 2019.12.31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38 一种电池卷芯压芯夹具 ZL201922496140.3 2019.12.31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电池封装组件和电池封装 实用 原始取 139 ZL202020021937.8 2020.1.6 无 技 装置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40 纽扣电池 ZL202020681747.9 2020.4.28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41 软包电池 ZL202021822227.1 2020.8.27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42 纽扣电池 ZL202021544402.5 2020.7.28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43 硬壳纽扣电池 ZL202021132988.4 2020.6.17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44 硬壳纽扣电池 ZL202021134456.4 2020.6.17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45 软包纽扣电池 ZL202021134458.3 2020.6.17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46 软包纽扣电池 ZL202021133262.2 2020.6.17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47 纽扣电池 ZL202021425144.9 2020.7.17 无 技 新型 得 5-2-14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48 软包纽扣电池 ZL202021497766.2 2020.7.24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49 纽扣电池 ZL202021528992.2 2020.7.28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50 纽扣电池 ZL202021525193.X 2020.7.28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51 纽扣电池 ZL202021527636.9 2020.7.28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52 软包纽扣电池 ZL202021146701.3 2020.6.18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53 卷绕芯及电池 ZL202021190594.4 2020.6.23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54 软包电芯及电池 ZL202021205078.4 2020.6.23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55 纽扣电池 ZL202021145143.9 2020.6.18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56 纽扣电池 ZL202021553470.8 2020.7.30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57 硬壳纽扣电池 ZL202021747117.3 2020.8.19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实用 原始取 158 软包纽扣电池 ZL202021748154.6 2020.8.19 无 技 新型 得 曙鹏科 外观 原始取 159 纽扣电池 ZL202030373335.4 2020.7.10 无 技 设计 得 曙鹏科 外观 原始取 160 软包纽扣电池 ZLZ202030573070.2 2020.9.24 无 技 设计 得 惠州豪 电池寿命的预测方法及检 发明 原始取 161 ZL201110184153.2 2011.7.1 质押 鹏 测电池寿命的装置 专利 得 惠州豪 电池电化学测试方法及装 发明 原始取 162 ZL201210059847.8 2012.3.8 质押 鹏 置 专利 得 惠州豪 一种软包装电芯抽气封装 发明 原始取 163 ZL201510317046.0 2015.6.10 质押 鹏 装置 专利 得 一种正极活性材料及其制 惠州豪 发明 原始取 164 备方法、正极片及锂离子 ZL201510300973.1 2015.6.5 无 鹏 专利 得 电池 一种正极活性材料及其制 惠州豪 发明 原始取 165 备方法、正极片及锂离子 ZL201510504722.5 2015.8.17 无 鹏 专利 得 电池 一种正极活性材料及其制 惠州豪 发明 原始取 166 备方法、正极片及锂离子 ZL201510503829.8 2015.8.17 质押 鹏 专利 得 电池 一种锂离子电池电解液中 惠州豪 发明 原始取 167 羧酸酯类化合物的检测方 ZL201610053073.6 2016.1.25 无 鹏 专利 得 法 5-2-15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一种锂离子电池用电解液 惠州豪 发明 原始取 168 及含有该电解液的锂离子 ZL201610458121.X 2016.6.20 质押 鹏 专利 得 电池 惠州豪 一种电池负极片及其制备 发明 原始取 169 ZL201610608853.2 2016.7.28 无 鹏 方法和应用 专利 得 惠州豪 一种非水电解液和一种锂 发明 原始取 170 ZL201711248615.6 2017.12.01 无 鹏 离子电池 专利 得 惠州豪 发明 原始取 171 一种锂离子电池卷绕结构 ZL201711415780.6 2017.12.25 无 鹏 专利 得 惠州豪 一种软包式锂离子电池及 发明 原始取 172 ZL201810780683.5 2018.07.17 无 鹏 穿钉测试方法 专利 得 惠州豪 一种电解液和一种二次电 发明 原始取 173 ZL201711462727.1 2017.12.28 无 鹏 池 专利 得 惠州豪 发明 原始取 174 一种电解液及锂离子电池 ZL201811223562.7 2018.10.19 无 鹏 专利 得 惠州豪 实用 原始取 175 一种圆柱型锂离子电池 ZL201520399067.7 2015.6.10 无 鹏 新型 得 一种叠片式电池结构、包 惠州豪 实用 原始取 176 括其的二次电池组和电池 ZL201620896676.8 2016.8.17 无 鹏 新型 得 组模块 一种卷绕式电池结构、包 惠州豪 实用 原始取 177 括其的二次电池组和电池 ZL201620897119.8 2016.8.17 无 鹏 新型 得 组模块 惠州豪 实用 原始取 178 一种锂离子电池 ZL201720331047.5 2017.3.30 无 鹏 新型 得 惠州豪 一种电池包装结构及其电 实用 原始取 179 ZL201821669878.4 2018.10.15 无 鹏 池 新型 得 惠州豪 一种锂离子电池高效过磁 实用 原始取 180 ZL201821798759.9 2018.11.01 无 鹏 器 新型 得 惠州豪 电池组点焊夹具及电芯组 实用 原始取 181 ZL201821833371.8 2018.11.07 无 鹏 合点焊短路防错组件 新型 得 惠州豪 实用 原始取 182 卷绕式电芯及锂离子电池 ZL201920726286.X 2019.5.20 无 鹏 新型 得 惠州豪 电池纠偏机构和电池传送 实用 原始取 183 ZL202020037652.3 2020.1.8 无 鹏 装置 新型 得 惠州豪 实用 原始取 184 一种电池 ZL202020028863.0 2020.1.07 无 鹏 新型 得 电极片及其制作方法和应 发明 原始取 185 四家 ZL201410013216.1 2014.1.10 无 用 专利 得 发明 原始取 186 四家 一种电池支架及电池模组 ZL201410380050.7 2014.8.4 无 专利 得 钛酸锂电极片及锂离子电 发明 原始取 187 四家 ZL201310750597.7 2013.12.30 无 池 专利 得 188 四家 动力电池及动力电池组 ZL201310754695.8 发明 原始取 2013.12.31 无 5-2-15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专利 得 发明 原始取 189 四家 二次封装装置 ZL201410084182.5 2014.3.7 无 专利 得 圆柱电池用自动测 OCV 设 发明 原始取 190 四家 ZL201410177599.6 2014.4.28 无 备 专利 得 电池组远程监控系统及方 发明 原始取 191 四家 法、储能供电装置远程监 ZL201310248025.9 2013.6.20 无 专利 得 控系统 电池储能模组及其控制方 发明 原始取 192 四家 ZL201310246725.4 2013.6.20 无 法和储能供电系统 专利 得 发明 原始取 193 四家 软包装锂离子电池 ZL201310177529.6 2013.5.14 无 专利 得 一种镍电源正极制备方 发明 原始取 194 四家 ZL201410820616.3 2014.12.25 无 法、镍电源正极及其应用 专利 得 一种聚合物电解质的制备 发明 原始取 195 四家 ZL201410853777.2 2014.12.31 无 方法及聚合物电解质 专利 得 一种可快速充放电的高电 发明 原始取 196 四家 压锂离子电池及其制备方 ZL201510069160.6 2015.2.9 无 专利 得 法 一种贴片式保护板及装有 发明 原始取 197 四家 ZL201510064624.4 2015.2.5 无 该保护板的电池组 专利 得 一种软包锂离子电池的化 发明 原始取 198 四家 ZL201510109287.6 2015.3.12 无 成方法 专利 得 一种软包装锂离子电池及 发明 原始取 199 四家 ZL201510154008.8 2015.4.2 无 其制造方法 专利 得 一种软包装锂离子电池及 发明 原始取 200 四家 ZL201510154007.3 2015.4.2 无 其制造方法 专利 得 一种正极活性材料的制备 发明 原始取 201 四家 方法、正极片及锂离子电 ZL201510172428.9 2015.4.13 无 专利 得 池 一种新型超薄电池及其制 发明 原始取 202 四家 ZL201510201345.8 2015.4.24 无 备方法 专利 得 极耳以及使用该极耳的电 实用 原始取 203 四家 ZL201320217146.2 2013.4.25 无 池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204 四家 二次电池 ZL201420027971.0 2014.1.16 无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205 四家 电池隔膜组以及镍氢电池 ZL201420019276.X 2014.1.13 无 新型 得 电芯固定件以及电芯固定 实用 原始取 206 四家 ZL201320699860.X 2013.11.6 无 结构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207 四家 电池正极片以及电池 ZL201320699874.1 2013.11.6 无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208 四家 负极片以及二次电池 ZL201320689684.1 2013.11.4 无 新型 得 5-2-15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实用 原始取 209 四家 正极帽及电池 ZL201320654016.5 2013.10.22 无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210 四家 动力电池组 ZL201420273806.3 2014.5.26 无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211 四家 软包装锂离子电池 ZL201320406947.3 2013.7.9 无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212 四家 电池分组系统 ZL201320861164.4 2013.12.24 无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213 四家 分容柜精度检验装置 ZL201420019634.7 2014.1.13 无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214 四家 切角机 ZL201320803518.X 2013.12.6 无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215 四家 软包装弧形电池定型模具 ZL201420249949.0 2014.5.15 无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216 四家 电池箱 ZL201420304972.5 2014.6.9 无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217 四家 圆柱电池 ZL201420353305.6 2014.6.27 无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218 四家 电池组 ZL201420722115.7 2014.11.26 无 新型 得 防错支架及含有该防错支 实用 原始取 219 四家 ZL201420397108.4 2014.7.17 无 架的电池组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220 四家 电池极组以及镍氢电池 ZL201420476273.9 2014.8.21 无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221 四家 电芯及含有该电芯的电池 ZL201420646714.5 2014.10.31 无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222 四家 电池固定夹具 ZL201420668087.5 2014.11.10 无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223 四家 一种新型热敏电阻 ZL201420748976.2 2014.12.3 无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224 四家 一种电池盛装盒 ZL201420812140.4 2014.12.18 无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225 四家 电池点焊机夹具 ZL201420393674.8 2014.7.16 无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226 四家 圆柱锂离子电池 ZL201420473190.4 2014.8.20 无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227 四家 压合机 ZL201420814299.X 2014.12.18 无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228 四家 电池组 ZL201520017276.0 2015.1.9 无 新型 得 一种可维护的长寿命二次 实用 原始取 229 四家 ZL201520120349.9 2015.2.28 无 电池 新型 得 实用 原始取 230 四家 一种正极帽及圆柱形电池 ZL201520228357.5 2015.4.15 无 新型 得 5-2-15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实用 原始取 231 四家 一种电池测试装置 ZL201520463569.1 2015.6.30 无 新型 得 曙鹏科 锂离子电池负极片分步预 实用 原始取 232 技、发 ZL201822270147.9 2018.12.29 无 锂化的装置 新型 得 行人 曙鹏科 锂离子电池负极片分步预 发明 原始取 233 技、发 ZL201811634644.0 2018.12.29 无 锂化的方法 专利 得 行人 发行 人、厦 用于镍氢电池的储氢合金 发明 原始取 234 门钨业 ZL201210117357.9 2012.4.19 无 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专利 得 股份有 限公司 发行 人、曙 发明 原始取 235 鹏科 一种电池组制造方法 ZL201410841414.7 2014.12.29 无 专利 得 技、惠 州豪鹏 惠州豪 鹏、曙 一种正极活性材料及其制 发明 原始取 236 鹏科 备方法、正极片及锂离子 ZL201510172095.X 2015.4.13 无 专利 得 技、博 电池 科能源 注:1.第 1、2 项专利分为美国、香港发明专利,其权利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 20 年。2.本列表 185-231 项中的“四 家”指专利权人为发行人、博科能源、曙鹏科技、惠州豪鹏四家公司。3. 本列表第 161-163、166、168 项对应的质 押合同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重大合同 4. 重大借款合同”中第 10 项中编号为 2019 年惠州小企专质字第 007 号的《专利权最高额质押合同》。 5-2-15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叶兰昌 经办律师: 陈建惠 经办律师: 陈奋宇 经办律师: 王梓塍 年 月 日 5-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