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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鹏科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2-08-2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声     明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
接受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鹏科技”“发行人”“公司”)
的委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出具
本发行保荐书。


    安信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以及《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
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1-1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安信证券委派韩志广先生、高志新女士作为豪鹏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代表人,两位保荐代表人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1、韩志广先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曾负责或参与深科达 IPO、
玲珑轮胎 IPO、玲珑轮胎公开增发、玲珑轮胎可转换公司债券、国泰君安可转换
公司债券、文登城资 2011 年公司债券、西北轴承及华瑞股份收购财务顾问等项
目。
    韩志广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2、高志新女士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曾负责或参与雷柏科技 IPO、
玲珑轮胎公开增发、玲珑轮胎可转换公司债券、国泰君安可转换公司债券、国泰
君安 2016 年公司债券、同洲电子 2009 年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高志新女士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为林文楷,其执业情况如下:
    林文楷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职于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曾参与玲珑轮胎
公开增发、玲珑轮胎可转换公司债券、华瑞股份收购财务顾问等项目。
    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方敏仲、牛诗皓、邹静姝、廖信庭、沙春选。




                                   3-1-2
三、发行人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潘党育
                                 2002 年 10 月 8 日(2020 年 12 月 15 日整体变更为股
成立时间
                                 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 68 号第一栋
邮政编码                         518111
联系电话                         0755-89686543
传真号码                         0755-89686236
公司网址                         https://www.highpowertech.com/
电子信箱                         hpcapital@highpowertech.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人                           陈萍
电话号码                         0755-89686543


(二)业务范围

    公司经核准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和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
技术服务;货物、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和国家专营专控商品);自有物业租赁
和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限制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生产经营镍氢
环保电池、电池充电器、电源变压器;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锂离子蓄电池。(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涉及国营贸易、
配额、许可证及专项管理规定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后经营)。

(三)主营业务与主要产品概况

    公司致力于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是一家具备
自主研发能力和国际市场综合竞争力的企业,能够为客户提供灵活可靠的一站式
电源解决方案。
    公司现有产品包括聚合物软包锂离子电池、圆柱锂离子电池及镍氢电池;其
中,中型聚合物软包锂离子电池主要应用于笔记本电脑及周边产品、智能家居、



                                        3-1-3
安防设备、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领域;小型聚合物软包锂离子电池主要应用于
可穿戴设备等领域;圆柱锂离子电池主要应用于便携式储能、蓝牙音箱、移动支
付终端、智能家居、个人护理、医疗设备、电动两轮车等领域;镍氢电池主要应
用于民用零售、个人护理、车载 T-Box、照明灯具等领域。

(四)本次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说明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全资下属公司安信国际资本有限公司
持有发行人 6.33%的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重要关联方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权益及在发行人处任职等情况。




                                 3-1-4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
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实施的内部审核程序主要有:项目组现场
尽职调查,出具立项申请报告;立项审核委员会召开立项评审会并进行立项表决;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由项目组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
规定准备完毕后,由质量控制部进行现场审核并对全套申请文件和保荐工作底稿
进行审核;内核部内核专员进行现场审核并对全套申请文件和保荐工作底稿进行
审核,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提出内核反馈意见并进行表决。
    审核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在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安信证券公司本部以现场及电话会的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内
核委员共 8 人。参会内核委员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
听取了发行人代表和项目组对内核发现问题的说明并查阅了相关证明材料,最后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通过内核进行了表决。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会议经充分讨论,以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认为:豪鹏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其他重大或不确定的对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
碍的情况;同意推荐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3-1-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
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
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
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
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
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
的监管措施;
    (九)如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
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6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依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内部决策程序;
    2、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主营业务突出,技术创新能力明
显,在同行业细分领域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3、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
的市场发展前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增强发行人的可持续发
展能力和竞争实力;
    4、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豪鹏科技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履行决策程序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作出有关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决议。
    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等议案,并提请发行人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并授权发行人
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

                                 3-1-7
    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18 日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就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
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决策程序。


四、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发行条件的核查


    安信证券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
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目前有 9 名董事,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
委员会;发行人现设 3 名监事,其中 2 名是由股东代表选任的监事,1 名是由职
工代表选任的监事。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信永中和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XYZH2022SZAA5002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并经本保荐机构
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
符合法定程序。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22SZAA50022),报告期各期,
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207,087.75 万元、262,371.57 万元和 331,799.55 万元,净

                                   3-1-8
利润分别为 15,055.38 万元、16,663.46 万元和 25,388.20 万元,发行人经营能力
具有可持续性。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并盈利的能力,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信永中和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
计报告》(XYZH2022SZAA50022),认为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相关部门
开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并查询了公开信息。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制股东、实
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具体说明详见本节
之“五、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发行条件的核查”。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发行条件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照《首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逐项核
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首发管理

                                  3-1-9
办法》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查证过程如下:

(一)主体资格

    1、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设立、改制的工商登记资料,创立大会决议及审
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材料。经核查,发行人系由深圳市豪鹏科技有限
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豪鹏科技有限公
司成立于 2002 年 10 月 8 日,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人依法设立至今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
九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和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注册资本已足额
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
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实
地察看了工厂并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发行人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的
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①发行人最近三年一直从事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
售,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②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最近三年工商登记资料、设立以来的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记录,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③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权结构变化所涉文件、历年工商变
更文件等资料以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实际控
制人均为潘党育,没有发生变更。
    5、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征信报告并对发行人股东进行了访谈确认并进
行网络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



                                  3-1-10
定。

(二)规范运行

    1、本保荐机构查询了发行人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会议文件等,并根据发行
人律师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确认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经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声明承诺,查阅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资料,查询公开信息,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会计师出具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
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
人的承诺和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下
列情形: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依法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
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1-11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
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
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会计师出具的《审
计报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内控制度、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对
发行人银行存款、货币资金、往来款等进行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确认不存在发行人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
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
定。

(三)财务和会计

    根 据 信 永 中 和 出 具 的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 审 计 报 告 》
(XYZH2022SZAA50022)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XYZH2022SZAA50023),
并经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记录、记账凭证、重大合同、关
联交易合同、原始财务报表等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
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
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
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3-1-12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
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
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指标均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发行人在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取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分别为 15,080.97 万元、16,730.39 万元和 18,160.43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2)发行人在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分别为 32,865.51 万元、33,882.20 万元和 13,200.58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
计超过 5,000.00 万元。此外,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的营业收入分
别为 207,087.75 万元、262,371.57 万元 331,799.55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
超过 3 亿元。
    (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6,000.00 万元,股本总额超过 3,000.00
万元;
    (4)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
高于 20%。
    (5)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
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
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滥
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相
关凭证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3-1-13
    10、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六、对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方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股东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通过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检索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公示信息、对发行人股东访谈等方式,就发行人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
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登记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28 名股东,其中自然人股
东 7 名,机构股东 21 名。机构股东中有 9 名为私募投资基金,1 名为员工持股
平台,11 名为其他非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3-1-14
(一)私募投资基金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机构股东中有 9 名属于私募投资
基金股东,私募基金股东及其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分别完成私募
基金备案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管理人               基金备案号   基金管理人备案号
                        北京厚土恒生资本管理有限
 1         厚土投资                                     SLW099       P1028858
                                  公司
                        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
 2         苏州华远                                     SJJ402       P1063820
                            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新投人才股权投资
 3       深圳人才基金                                   SW1787       P1063038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杭州广发信德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SGV107     PT2600011589
 5       珠海广发信德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SGC728     PT2600011589
                        东莞长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
 6        东莞长劲石                                    SED122       P1069648
                            企业(有限合伙)
 7         美的基金     美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SEY915       P1068985
                        深圳市惠友创盈投资管理有
 8         深圳惠友                                     SLE922       P1023992
                                限公司
 9         前海基金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SE8205       P1030546


(二)员工持股平台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机构股东中珠海安豪为员工持股
平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三)其他机构股东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机构股东中存在下述 11 家非私
募基金机构股东,该等股东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1                                   安信国际资本
     2                                    豪鹏控股
     3                                    香港天进
     4                                    广发乾和
     5                                    香港良晖
     6                                    香港德迅


                                     3-1-15
   7                                世纪宏泽
   8                                瑞鼎电子
   9                                香港惠友
  10                                珠海擎石
  11                                深圳小禾

    上述机构股东中,深圳小禾及珠海擎石为合伙企业,其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其对外投资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进行决策,其资产
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情形。


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涉及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议案》,发
行人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规定制
订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明确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均已签署了相关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已经第一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制定了具体
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分别对发
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发行人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的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
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定。


八、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服务中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


                                3-1-16
行为核查如下:

(一)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自查,本保荐机构在豪鹏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
况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方
式包括:1、获取发行人与其聘请的第三方机构的协议/合同、付款凭证;2、通
过公开网络查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聘请的第三方工商信息;3、获取第三方机构
出具的相关文件。
     经核查,豪鹏科技分别聘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
     除了有偿聘请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由于涉及境外私有化退
市、拆红筹及境外经营主体等事项,豪鹏科技聘请了境外律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书;由于撰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豪鹏科技聘请了北
京荣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出具了相
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翻译发行人相关外文申报文件,发行人聘请了上海译国
译民翻译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翻译服务,并出具相关翻译文件。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除上述情况外,豪鹏科技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
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保荐
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
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3-1-17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
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境外律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机构及翻
译机构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钴酸锂、合金粉、保护板、特定型号电芯等,报
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75.39%、74.23%和 75.97%,
占比较高。受市场供需、经济周期、新冠疫情、地区冲突等因素的影响,原材料
价格存在一定的波动,其中钴、碳酸锂、镍等上游主要原材料 2021 年以来涨幅
较大、持续时间长,并先后刷新历史新高,影响了公司毛利率水平。若未来主要
原材料价格依然延续快速上涨的走势且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转移成本上涨压
力,将对短期盈利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二)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笔记本电脑及周边产品、蓝牙音箱、智能家居、个人护
理、可穿戴设备、储能等领域,全球宏观经济态势对公司下游行业的市场需求存
在一定影响。当前全球经济增长存在较大波动,2017 年至 2021 年全球 GDP 实
际增速分别为 3.39%、3.27%、2.60%、-3.27%和 5.80%,且我国宏观经济增速亦
总体放缓,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的负面影响尚未完全消除,宏观经济整体形势
较为严峻。若未来宏观经济出现持续负增长或市场规模萎缩的情形,将会导致全
球市场的整体消费需求的下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公司产品终端客户主要为国际知名品牌商,报告期各期,公司外销收入分别
为 130,721.69 万元、180,114.08 万元和 225,569.57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分别为 63.60%、69.09%和 68.71%,外销收入占比较高。


                                  3-1-18
    2018 年以来,中、美国际贸易摩擦持续升级,美国制定了一系列对中国部
分出口产品加征关税的政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
出口美国适用关税税率分别为 28.40%和 10.90%。报告期各期,公司对美国直接
出口销售收入分别为 3,713.03 万元、4,359.66 万元和 4,762.74 万元,占主营业务
收入比重分别为 1.81%、1.67%和 1.45%。若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公司
的美国客户可能会削减订单、要求公司产品降价或者承担相应的关税,将导致公
司美国市场出口销售收入和盈利水平下降。
    此外,公司终端品牌客户的产品销往全球,如果未来其他相关国家及地区出
现贸易摩擦,可能会导致终端品牌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降低,进而对公司的经
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四)汇率波动的风险

    公司外销收入占比较高,且外销产品主要以美元计价及结算,报告期各期,
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 130,721.69 万元、180,114.08 万元和 225,569.57 万元,占主
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63.60%、69.09%和 68.71%。
    为降低汇率波动风险,公司主要通过购买远期外汇合约合理规避汇率波动风
险。风险对冲后,公司报告期各期因汇率波动导致的汇兑损益、远期外汇合约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以及远期外汇合约结算产生的投资收益金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汇兑损益(损失以“-”号填列)                -2,265.09         -5,295.61        603.92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503.67       3,787.35          25.88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5,918.01      1,100.01        -811.59
               合计                              3,149.24       -408.25        -181.79

    虽然公司通过购买远期外汇合约主动管理汇率变动风险,但并不能完全覆盖
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报告期各期,公司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及投资收
益的合计金额分别为-181.79 万元、-408.25 万元和 3,149.24 万元,因此公司仍存
在因汇率波动而影响各期经营业绩的风险。




                                        3-1-19
(五)房屋租赁可能产生的风险

    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有部分生产经营场所系租赁物业,由于历史遗留原因,
部分租赁房产未取得相关的产权证书。如出租方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由于出租
房产的产权瑕疵而导致无法继续出租房产,且公司位于惠州的建设工程“广东豪
鹏新能源研发生产基地(一期)”未能如期竣工并投入使用,将使公司及相关子
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面临被动搬迁的风险,进而对公司一段时间内的生产经营造
成不利影响。

(六)技术风险

    1、技术研发相关风险

    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持续专注于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等相关技术
和生产工艺的研发,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取得 97 项发明专利。为维持产品
竞争力,报告期内公司始终保持对研发的高投入,各期的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
11,003.13 万元、14,819.16 万元和 18,062.43 万元。
    一方面,未来如果公司未能把握行业发展趋势与二次电池技术更迭方向,或
研发成果不能较好实现产业化,则公司的产品竞争力与行业地位将受到负面影
响。另一方面,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笔记本电脑及周边产品、蓝牙音箱、个人护
理、可穿戴设备等消费电子领域,该等领域的终端产品更新迭代较快,如果公司
未能及时满足下游产品需求,并持续开发拓展新的细分市场,将不利于公司巩固
或提升其市场占有率及盈利水平。

    2、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和技术泄密风险

    公司产品研发涉及的学科面较广,属于材料学、物理学、化学、计算机、结
构工程等多学科交叉融合的高新技术领域。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研发创新、持续
发展的基石,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组建起一支专业技术过硬、行业经验丰富的
研发团队。为防止研发人才流失和技术泄密,公司与研发人员签署了保密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并采取了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技术系统职员职称补贴及奖励
实施办法等激励措施,但仍存在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和技术秘密泄露的风险,届时
可能影响公司的研发能力和产品创新水平,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1-20
(七)存货金额较大及存货跌价的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等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账
面余额分别为 27,316.36 万元、39,588.29 万元和 53,035.68 万元;公司计提的存
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 2,185.27 万元、2,759.68 万元和 2,846.28 万元,存货跌价
准备金额占存货账面余额比例为 8.00%、6.97%和 5.37%。若未来公司主要原材
料的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或下游市场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则公司存货将
面临减值风险。

(八)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
曙鹏科技、博科能源、惠州豪鹏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39 号)等文件的规定,上述主体出口产品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政
策。若未来国家税收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或者上述主体未能通过后续年度的高新
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可能造成公司整体税负上升,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九)出口退税税率变化风险

    公司享受国家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产品增值税征收率与出口退税率的差额计入产品销售成本。报告期公司锂离子电
池产品出口退税率依次为 16%、13%,镍氢电池产品出口退税率依次为 16%、13%。
    报告期各期,公司外销金额分别为 130,721.69 万元、180,114.08 万元和
225,569.57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63.60%、69.09%和 68.71%;对
应的出口退税金额分别为 10,853.74 万元、13,020.33 万元和 22,511.53 万元。因
此,如果出口退税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十)内控风险

    1、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风险

    本次发行前,潘党育先生可实际支配公司 37.65%的表决权。本次发行完成
后,潘党育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虽然公司通过制定并执行《关联交易管理

                                  3-1-21
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已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框架以
约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但若未来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地位,
对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关联交易、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实
施不当干预,可能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经营管理及内控不足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 6 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达 358,145.20
万元。尽管目前公司已建立了较完整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对于报告期内
的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也已及时进行清理、规范和整改,但是随着公司研发、生
产和销售规模的持续扩大,尤其是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对公司产品研发、质
量管理、市场开拓、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等提出更高要求。如果公司的管理体系
和内控制度不能适应内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经营管理及内控
不足风险。
    此外,公司报告期内存在通过境外销售服务商开发或维护部分境外客户的情
形。虽然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境外销售服务商内控体系并有效执行,但如果境
外销售服务商的服务不能匹配公司发展需求或存在不正当商业行为,则公司声誉
可能受到影响,市场推广效果可能不达预期,可能对客户维护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市场竞争的风险

    锂离子电池产业为国家政策支持产业,发展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巨大,但各
大企业之间的竞争较为激烈,公司将持续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如果公司在行业
竞争中未能把握行业发展趋势,改进工艺、提升品质和管理效率,不断推出更具
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则公司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

(十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达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当前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公
司发展目标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所设计,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预期
能产生良好的效益。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在此过程中,不排除因外
部市场环境、自身经营管理等发生变化而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经济效益
低于预期水平。

                                  3-1-22
十、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处电池制造行业尚处于快速发展期;发行人主营
业务突出,拥有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工艺,在锂离子电池、镍氢
电池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发行人自主创新能力能够维持其技术和工艺的先
进性,研发优势较为突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发行人生产
能力、研发能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十一、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首
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健全、
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在同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发展潜力和
前景良好,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具有突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
持续盈利能力,且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将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增强盈利能力。
    因此,安信证券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豪鹏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




                                 3-1-23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林文楷



保荐代表人:

                               韩志广              高志新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向东



内核负责人:

                               许春海



保荐业务负责人:
                               廖笑非


保荐机构总经理:

                               王连志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