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鹏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2-09-15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鹏科
技”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
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
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
管理制度。
第二条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2、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3、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
挂钩。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涉及监事薪酬的部分须报请监事会审议同意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本制度,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的确定、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和外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发
表审核意见。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投融资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按第十条执行;
2、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
所属的具体职务、岗位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领取薪酬与发放;
3、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的,不领取薪酬,行使职责所需
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每年给予固定津贴税前 10 万元/年。
每月发放一次。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职工代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之外其他工作职务的,不领取
薪酬。
(二)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时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
具体职务、岗位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领取薪酬与发放;
(三)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
具体职务、岗位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领取薪酬与发放。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其在公司担任的最高职务,按照职
位序列、岗位职责、能力等级,根据公司《职员薪酬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办
法》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激励薪酬(如适用)
及其他津贴等组成。
1、基本薪酬:根据职位价值、个人责任与能力、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
定,按月发放;
2、绩效薪酬:以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挂钩,年
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3、激励薪酬(如适用):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相关激励薪酬的管理
制度,涉及需要履行审议程序的,公司将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4、其他津贴:包括但不限于人才津贴、技术岗位津贴、特殊补贴等。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领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其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发
放,绩效薪酬(如适用)根据公司规定按照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由公司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
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如适用)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中
由本公司员工担任并按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除外。
第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
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
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