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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鹏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9-15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
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
圳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觉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或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
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起算
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
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
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
实陈述。
    (四)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
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
    (五)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
分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
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本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在指定网站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及时披露补充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
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
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官方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
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
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以书
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
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
话畅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
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
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
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暂缓
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
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三章    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的人员和机构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各
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主体。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
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
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
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
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认真复核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
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提交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传递等流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
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事件公告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
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深圳交易所报告,并
立即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
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
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直接责
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
责收集、汇报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的重大信息,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公司下属各部门、各下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各部门、各下属公司重大信
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管理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
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
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编制,提交董事
会秘书初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同
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七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
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
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
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八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
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
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    经理层的责任:
    (一)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
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经理层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
确和完整。
    (二)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下属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
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
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各下属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
准确和完整。各下属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相关消息传播的
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
    第六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和保密措施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
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和
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
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或本制度披
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
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