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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鹏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09-15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
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
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
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
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
项目的具体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九条     公司配合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
荐职责,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十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
关责任人处分,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
(“元”指“人民币元”,以下同)或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
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
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
    (二)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
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及时公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
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部
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
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
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二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经独立董事、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公
司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独立
董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须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
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
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
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
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
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
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
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
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
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
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
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低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及修订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