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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鹏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9-15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
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
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
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
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
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
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的有关人
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前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
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公司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磁盘、光盘、软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以及纸介质、
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
为携带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保证在电脑、磁盘
等介质上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承载内
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标志,并采取适
当的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
修、销毁,应当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录、存储内
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传递或传播内幕信息。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所处
阶段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职务/岗位、与上市公司关系、关
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
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及
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报告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
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和澄清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
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相关部门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各部门、机构
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
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
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进行核实,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
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
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照法律、
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
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
以书面等方式告知该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并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
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在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政
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公司应当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
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
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
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
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
内幕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上
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
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
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明确、具体的保密要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
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
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
励、并购重组、增发新股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
并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
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
不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或公
开,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六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和作
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进行欺诈等活动,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
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司还将视情节轻
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
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相关责
任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如果擅自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
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修改时
亦同。
    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附件: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所
                                                                                    所在单位与
内幕信息知情            证件类   证件   股东    联系     通讯地     属   职务/岗
                国籍                                                                上市公司的
人姓名或名称              型     号码   代码    手机       址       单     位
                                                                                    关系(注 2)
                                                                    位


                                        知悉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   内幕                        登
                        知悉内                 幕信息    幕信息
               关系类            内幕   信息                        记   登记人
  关系人                幕信息                 内容      所处阶
                 型              信息   方式                        时   (注 6)
                        时间                   (注      段 (注
                                 地点   (注                        间
                                                 4)       5)
                                        3)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
    要增加内容;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请完整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涉及到行
    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
    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
    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
    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
    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