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鹏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09-15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证券交易所”)
有关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
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
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
上述“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其他由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职务的;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
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原则上最多
在五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的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章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
公司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选举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
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股东大会不得将其选举为独立
董事;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更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因独立董事任期内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
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专业会计人士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
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
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规则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
应按相关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二十三条 除行使《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董事职权外,独立
董事还行使如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
略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如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六)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
(七)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八)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十)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
意见;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二)管理层收购;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十四)回购股份方案;
(十五)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六)相关方承诺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七)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六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
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
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
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包含本
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