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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鹏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23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和分析,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补选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肖海伟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董事会补选董事的提名、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提名肖海伟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
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与
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三、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为了达到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
管理办法。其中,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
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
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
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外,本激励计划还设定了个人绩效考核条件,能够对激
励对象个体的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
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每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
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四、关于 2023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关于 2023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对 2023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实
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一致同意本次议案,并同意
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3 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额度是公司根据日常经营需要而进行的合理预计,符合公司经营
发展的实际需要。本次被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公司能
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决策其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
控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本次议案,并同意将相关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华金秋 黄启忠 王文若
             2022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