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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鹏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29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
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
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和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
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
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2022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没有发生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
情况。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我们认
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担保事项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审批通过的担保额度为 462,000 万元人民币,实
际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总金额折人民币为 302,75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34.50%。上述担保事项均已按照《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全资子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
要,有助于支持其运营业务的拓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长远利益。
    二、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既考虑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
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薪酬确定和 2023 年薪酬计划并
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查后认为,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薪酬确定和 2023 年薪酬
计划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并参考公司目前所处行业及地区相关主体 的薪酬
水平,同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能够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针对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方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是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所
处行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
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
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
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
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认真审阅,结合对公司内
部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的深入了解,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
体系,并得以有效执行,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各项重点活动能够按照
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内控制度规定的情形发生。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在对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我们一致认为:202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七、关于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信用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信用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助于向
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信用减值准备事项。
    八、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预计,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有
助于保持公司生产经营稳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定价
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对关联方产生依赖,也
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事项时回避了表决,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九、关于 2023 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基于规避外汇市场风险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具
备合理性和可行性。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
实风险防范措施,有利于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防止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同意将本议案
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 2023 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拟开展的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基于规避价格异常波动风险开展套期保值业
务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公司已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
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有利于降低相关套期保值业务风险,从而有效
对冲原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降低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
造成的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十一、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等
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
投资金额事项。
    十二、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关于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
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十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十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了充分论证分析,涵
盖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
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
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
的具体措施等必要内容。经论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公
平、合理,其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发
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十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项目情况、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
性等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
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十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不存在变相改变用途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十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
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
行了充分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该等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承诺内容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该等措施及承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十九、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
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合理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
益,并同时兼顾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可转换
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二十、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
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
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年)>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
议。
    二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
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事项,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独立董事:华金秋 黄启忠 王文若
                                                         2023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