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积余:关于在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的风险处置预案(2020年6月)2020-06-03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2020 年 6 月 2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投资企业在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财务公司”)存贷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特
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以下简称“领导工作
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领导工作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财务总
监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财务部
门、内审部门等相关人员。领导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
作。对存贷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
缓报、谎报。
第三条 公司领导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
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工作组统一
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
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
司经营情况,并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
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贷款风险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
蔓延,将存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工作组定期和临时向董事会汇报,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一) 在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期经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表,领导工作组通过评估财务
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
(二) 在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及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领导工作组通过定期评
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工作组应及时向财务
公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对存贷款风险,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七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
领导工作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
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
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
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
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或
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七)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
(八)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
本金的 10%;
(十)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
(十一)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其他有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 领导工作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
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贷款风险原因,分析
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
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贷款风
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
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
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由公司领导工
作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必要时,共同起草
文件向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请示。具体措施包括且不限于:
(一)公司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
收资金;
(二)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风险
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二条 突发性存贷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工作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
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贷款风险进行
评估,必要时调整存贷款比例。
第十三条 领导工作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
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贷款风险的防
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