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3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 169 号 致: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6 月 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0 年 6 月 23 日下午 3: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在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 163 号飞亚达大厦西座八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永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6 月 23 日 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3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 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6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671,250,668 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 63.304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854,015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805%。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6,185,39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5833%,其中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6,185,39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 数的 0.583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和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的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677,436,06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3.8882%。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贵公司 股份 7,039,40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6639%。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了会议,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 13 项。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相关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 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677,436,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039,4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677,436,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039,4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677,436,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039,4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677,436,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039,4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677,436,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039,4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调整 2019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 677,436,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039,4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未来十二个月内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677,436,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039,4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关于 2020 年度在招商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的议案》 同意 134,704,6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2%;反对 258,8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6,780,5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3221%;反 对 258,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677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及股东代理人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 542,472,464 股,回 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该议案进行表决。 9.《关于未来十二个月内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677,436,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039,4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关于公司与招商局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同意 134,963,5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039,4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涉及公司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及股东代理人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 542,472,464 股, 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该议案进行表决。 11.《关于公司与中航国际及其下属企业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549,511,8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039,4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涉及公司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及股东 代理人持有表决权股份 127,924,189 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对该议案进行表决。 12.《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同意 677,436,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039,4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3.《关于公司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同意 131,668,3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584%;反对 3,295,2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2.441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744,1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53.1884%;反对 3,295,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46.811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涉及公司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及股东代理人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 542,472,464 股,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该议案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 2019 年度述职报告》。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0]第 169 号) (本页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炯 饶春博 郭 琼 2020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