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 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赵肖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企业管理专业知识,拥有丰富的经营管理工作 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选聘和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证券监管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聘 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决议。 独立董事:华小宁、陈英革、许遵武、林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