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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积余: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2年9月)2022-09-07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2 年 9 月 6 日经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
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合法财产赠予其他法人或个人,
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包括现金捐赠及非现金资产捐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
赠。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发生亏损、对外捐赠将导致公司亏损、对外捐赠将影响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等情况下,除特殊情况以外,不能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有权机构已经审批同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
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八条 合法合规: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
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对象和资产范围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
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
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
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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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政府部
门、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
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
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
共体育机构、社会公共治安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政府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
成部门。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
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
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
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每一财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
净值计算其价值),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 单笔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下的,经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二) 单笔金额 100 万元以上、300 万元(含)以下的,经董事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 单笔金额 300 万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四)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 12 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
累计计算;
    (五)每一财务年度内,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捐赠金额累计超过 500 万元后,新发
生的任何一笔捐赠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报告,由主管领导审核,
公司财务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
其金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对外捐赠事宜须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严格依上述条款履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财务管理部、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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