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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邦健康:内部审计制度(2018年10月)2018-10-31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

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

计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级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机构采取系统、规

范和科学的方法,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

性、效益性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

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

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

指导、监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独立、客

观、审慎、廉洁、保密原则,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确保公司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

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

施负责,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

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

会授权内审部根据本制度制定和完善内审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

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置内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汇报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定期研究、部署

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

报告等,及时批复内审部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督促审计报告和审

计意见书的执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
督权;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年度结束,向董事会汇报上年度的

审计工作情况;

    (四)为内审部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协调内审

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和审计工作实

际需要,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

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工程造价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

审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

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

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

履行职责;各部门和被审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内审部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应当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编制年度内的审计工作计

划;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和评估,并就其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各项管理

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控股子公司自身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

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下属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经营业绩、

经营管理、预算管理和全面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

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

绩快报数据和指标、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协助处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范围内的举报和舞弊调查;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六)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

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七)对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任期或定期经
济责任审计以及离职审计;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经济活动特定事

项或突发事件进行专项审计;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及资产使

用效益进行审计;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八)至少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将检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十)对控股子公司内审内控业务进行监督,控股子公司内审内

控部门应制定子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并报公司内审部备案,同时应配合

公司内审部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并根据内审部需要向其提供相应的

内审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

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为确保内审部及审计人员全面履行工作职责,董事会

授予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如下主要工作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参与

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和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报送计划、预算、

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检查和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

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对涉及审计的有关事项调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证
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

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七)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

和人员,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

料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

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

经济效益审计等;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

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二)内控审计:包括对被审计对象资金、物资、采购、生产、

营销等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状况的审查、分析测试、评

价,确定其可信程度,从而对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作出鉴定;

    (三)新建项目、技改项目审计:对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预算、

决算情况,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四)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产品销售、承包租赁等

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离任审计: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上人员离

任或调任的,负责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以及个人收

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责任审计:对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

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七)经济效益审计:定期对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及某项资产使用效益进行专项审计,以确定和检验其投资效率和经济

效益;

    (八)专项审计:对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

定事项,对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

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批准的专项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六)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整改通

知送达被审计对象后,对方应据此制定和上报整改方案并认真执行,

确实不能执行或执行有重大困难的,应说明理由;公司内审部会进行

整改结果回访,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内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审计

档案包括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和附件、审计记录、审计

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反映被审计对象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批示、批复和意

见、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整改方案及执行情况、后续审计资料及其他应

保存的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按照审计内容类别及时整理归档,审计档案

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公司给

予表彰和奖励;被审计对象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公司

依法追究被审计对象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如公司因此被国家有关部

门追究责任的,被审计对象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内审部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有关部门和

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以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于审计中

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审部可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

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罚的建议。

    第二十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

审计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

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工作成绩优异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依据相

关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

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依据相关制度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及相关部门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的内

部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内部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及电子数据,不得

敷衍、拖延和阻挠,应配合内部审计人员调查取证,不得欺骗内部审

计人员或提供虚假资料。如违反以上规定,审计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纪律处分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条文解释及

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其他在本制度施行前实施的制度、规定与本制度不

一致的,适用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