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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邦健康: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18  

                        证券代码:002004             证券简称:华邦健康            公告编号:2020082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披露了《关
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东 29 人,代表公司股份 580,525,749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9.3207%。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公司董事长张松山先生因公出差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彭云辉女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予以现
场见证。本次股东会议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股东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
事项的议案》。


                                                                              1
    表决结果为:同意 570,853,34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39%;
反对 9,661,802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43%;弃权 10,600 股,占参
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03,85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2434%;反对 9,661,80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9.6583%;弃权 10,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84%。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预计 2021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7,519,354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09%;
反对 406,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70%;弃权 10,60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59,65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1341%;反对 406,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7675%;弃权 10,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8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1 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
组合等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80,183,14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0%;
反对 332,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2%;弃权 10,60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33,65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8208%;反对 332,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0808%;弃权 10,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8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2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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