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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邦健康: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1年3月)2021-04-01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1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并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

议案前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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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

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二)公司现任监事;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薪酬或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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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督促公司

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

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其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

和义务以及公司章程对其设定的责任;

    (七)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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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

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询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

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推荐,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

行资格审查,最终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

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

可以聘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

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是否存在违法

违规、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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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

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

会应当及时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

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规则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

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

督下移交。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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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

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应根据有关规

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批

通过后生效。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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