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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邦健康:华邦健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2021年8月)2021-08-19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2021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资产管理,规范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及核销处理的管理,确
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
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的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等。

    (一)金融资产是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属于本制度范围;
    (二)存货是指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
于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

物料、在途物资和委托加工物资等。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
品、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等。

    (三)长期资产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
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可回收金额低于

其账面价值,可回收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本制度所称资产组,是指公司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
的现金流入 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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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可能存在减值,应当进行
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
 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

 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
 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
 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
 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
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
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

生违约或逾期等。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
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五条 除表明存在减值迹象应当进行减值测试的资产外。对于公

司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公司应在每
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证明发生减值的,根据后续
方法计提减值准备。


                                2 / 12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第七条 金融资产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
认损失准备: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
    公司持有的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不适用预期信用损失

模型,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权投资或权益
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

工具投资,以及衍生金融资产。
    1.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

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
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

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
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

公司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
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

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
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公司按照该
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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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假设其
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

项,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
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2.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的判断标准

    如果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发现
某项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显著高

于在初始确认时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则表明该项金融资
产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3.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

    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
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①发行方

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②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
违约或逾期等;③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

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④债务人很可
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⑤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
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4.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
    公司考虑了不同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采用单项和组合方式评估

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
    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
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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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项目                      组合
       应收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账款                  单项计提组合
       应收账款                  信用风险特征组合
       应收账款                  应收保理款的风险等级组合
       合同资产                  单项计提组合
       合同资产                  信用风险特征组合
       其他应收款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                出口退税
       其他应收款                账龄组合
       对于划分为账龄组合的应收账款及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参考历史

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采用编制
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对照表根据
应收账款在预计还款期内观察所得的历史违约率确定,并就前瞻性估
计进行调整。
       对银行承兑汇票及出口退税,不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应收保理款组合按风险等级分类计提坏账准备,应收保理款
具体风险分类标准如下:
       正常:融资人能够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正常,没有足够理由怀疑
保理融资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融资人目前有能力偿还,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本息

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公司有能力收回或基本收回保理融资本息。
       次级:融资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
入无法足额偿还保理融资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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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疑:融资人无法足额偿还保理融资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
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
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公司应收保理款组合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如下:

  风险等级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计提比例        1%       2%             25%    50%    100%

       5.预期信用损失的列报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公司在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

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
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
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

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
值。

       第八条 存货
       公司的存货包括为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自制
半成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等。

       (一)因存货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以及由于市场价格或供需情况
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提取存货跌
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二)公司对期末存货按账面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

       (三)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
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

                                 6 / 12
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

    对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市价计提减值,对无市价的长期股
权投资,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一)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预计可回收

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
能恢复。

    (二)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
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三)被投资单位所提供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者消

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
况发生严重恶化的。

    (四)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
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五)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的其他情形。

    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
额时,以单项资产为基础,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
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如果资

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则按照其差额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

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条 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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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按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计提。当存在下列情况之

一时,应考虑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
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虽然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的固定资

产。
    (四)已遭到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
定资产。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
    公司按无形资产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
减值准备。无 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计提。当存在下列一项或

若干项情况时,应考虑其可 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其差额计提
减值准备: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
经济利益的能力 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适

用价值;
    (三)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

期不会恢复;
    (四)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发生减值的情形。
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以单项资产为基础,难以对单项资产的


                            8 / 12
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
的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则

按照其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
无形资产,不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
值测试。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二条 在建工程

    公司按在建工程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
减值准备。在 建工程减值准备按单项工程计提。当存在下列一项或
若干项情况时,应考虑其可 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其差额计提

减值准备:
    (一)长期停工并且预计在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或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
给企业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三条 商誉

    (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
终了结合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
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 备。

    (二)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
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

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是
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且不
大于公司确定的报告分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


                            9 / 12
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
值迹象的,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

试,计算可收回金额,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
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
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减值损失金额首先抵减分摊至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
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

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商誉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

    (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
于其账面价值的, 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现金流量现
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减 记的金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提取相应的资产 减值准备。
    (二)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由各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

部门编制减值报 告,报告应说明资产减值具体情况、减值原因、
相关数据资料和确凿证据(如有必要需提供独立第三方的鉴证报
告)等,并书面向财务管理部提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报告。

    (三)财务管理部核实资产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差额后,按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报批,待批准后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程序
    除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确认的减值准备不需额外审批外,采用其


                             10 / 12
他方法计提的减值准备,年初至报告期末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节以下简称“净利
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的;
       (二)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的;
       (三)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年初至报告期末扣除

本次所计提减值准备后净利润(即净利润与本次所计提减值准备总
额之和)绝对值的比例在 100% 以上。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 年初至报告期末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董事会审议
批准条件 的,应当在次年的二月底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 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四章 资产减值核销的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当公司资产发生损失时,责任部门向财务管理部门提

交书面材料。财务管理部门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和责任
认定的基础上,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取得合法

有效的证据,提交资产损失核销报告。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八条 资产减值核销审批权限


                               11 / 12
     (一)单笔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单笔核销金额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30%以下(含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
     (三)单笔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

(含 10%),如当年资产减值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含),由公
司经营层在每个年度汇总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如当年资产减值
累计金额未超过 3000 万元,由公司经营层审批实施。

     第十九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坏账损失,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条文解释及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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