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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邦健康:华邦健康: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8月)2021-08-19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

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
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根据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其
余二名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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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

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资本运作、资产经营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
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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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
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将对外投资的协议、合
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方面的洽谈方案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7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一名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方式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
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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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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