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 责任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 定。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俞波 龚志忠 杨帆 2020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