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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恩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1-21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凯恩特种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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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监
事会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
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公司章程》第 9.1.1 条规定的方式及电话、
微信等通讯方式进行。
    定期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十日前。
    临时监事会议的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二个工作日前。
    如遇紧急事项,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应当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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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
后以通讯的方式传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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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决议公布
       监事会决议公布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
理。
       第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八条 附则
       本议事规则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少于”、“超
过”均不含本数。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本议事规则经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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