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恩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1-21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
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及经董事
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履行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设置和董事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议
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分别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后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侯选人
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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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公司章程》第 9.1.1 条
规定的方式及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二个工作
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二日发
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二日的,会议日
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提名委员会全体与会委员同意后按期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
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由与会
委员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委员、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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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委员事后提交的曾参加
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方式进行。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
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
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
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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