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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恩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1-21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
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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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
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是: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其他相关机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职责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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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
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
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公司网站;
    (六)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邮寄资料;
    (九)现场考察;
    (十)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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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路演推介。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
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
露。
       第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
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
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
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
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
有)刊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
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
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
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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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
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
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
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
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
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
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
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应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公开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在危机管理中,公司应当直面问题,主动核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客观地披露相关信息。同时根据不同危机的特点,采用合适的方法与媒体及投
资者进行沟通,力求及时妥善化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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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制度和实施细
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进行系统的的培训,提高其与特
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
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
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
助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
动时,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涉及的内容需经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确认,或由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陪同参加。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公司官方网站等符合监管规定的多种渠道,积极切
实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交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
保护能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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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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