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恩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29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以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467,625,470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现金分配总
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该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当前实际发展等因素,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并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基
本完整、合理、有效,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障了公司运作的规范。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对公司2021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凯恩
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667.46万元,
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情形。
四、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公司及子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及子公司
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会对
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滚动使用余额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的闲置
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期限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12个月内,在此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
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理财额度。
独立董事:龚志忠、杨帆、胡小龙
2022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