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恩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22-11-26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恩股份”) 拟出售浙江凯恩特
种纸业有限公司47.20%股权、浙江凯恩新材料有限公司60%股权、遂昌县成屏二级电站
有限责任公司47.11%股权及衢州八达纸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 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经核查,截至目前,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七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
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
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
条情形的说明》的签章页)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