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恩股份: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2022-11-2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出
售浙江凯恩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47.20%股权、浙江凯恩新材料有限公司 60%股权、
遂昌县成屏二级电站有限责任公司 47.11%股权及衢州八达纸业有限公司 100%
股权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
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
意见:
本次交易为资产出售,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财务顾问主办人:
程 峰 相 峥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