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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恩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28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2022年度累计和当期
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
表以下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9,171.28万元,
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情形。
    二、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以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467,625,470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现金分配总
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该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当前实际发展等因素,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
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
审慎、负责的态度,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基
本完整、合理、有效,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障了公司运作的规范。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进行了审阅,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及子公司
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会对
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滚动使用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83亿元的闲置
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期限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12个月内,在此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
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理财额度。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及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之公司未来三年
(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稳定、合理的投资回
报,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
的基础上,制定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本规划的制定有利于增强公司
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小龙、龚志忠、杨帆




                                                       2023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