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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威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08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
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没有发现《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我们
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杨明燕女士、杨桂军先生、刘友财先生、杨桂模先生、李铁松先生、姜
庆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没有发现《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万勇先生、赵登平先生、孟红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
    3、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
    公司本次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事项,在公
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事项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


    四、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可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一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未发生《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公司对第一期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可行权期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条件、行权价
格、行权期限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可行权期内行权事项的安排。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仝允桓               姜爱丽                   孟 红




                                                         2019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