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达: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5
证券代码:002026 证券简称:山东威达 公告编号:2023-028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
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
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施行日”)。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
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解释 16 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
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
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公司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
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和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会
〔2022〕31 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
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
(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
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
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
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
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
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
“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
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
应付款”项目中列示。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
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
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
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 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
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
额等。
2、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 可抵扣亏
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
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
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
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
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
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
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
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
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
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
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
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
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
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
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
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
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
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
行合理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变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