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9-03-3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作为国光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光电器”或“公司”)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
机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对国光电器《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
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及其所属子公司;纳入评价范
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
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
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对外投资风险;采购业务风险、应收
账款风险;子公司管理的风险及内部管理流程失效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
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对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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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
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
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 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 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
重大错报;
4) 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监督无效。
2.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
制措施;
2)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
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3)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
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3.财务报告一般缺陷的迹象包括: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
内部控制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利润总
错报≥利润总额 5%, 利润总额 3%≤错报<
额潜在 错报<利润总额 3%
且金额≥1000 万元 利润总额 5%
错报
2
资产总
资产总额 0.5%≤错报
额潜在 错报≥资产总额 1% 错报<资产总额 0.5%
<资产总额 1%
错报
营业收 营业收入总额 0.5%≤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
入潜在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
1% 0.5%
错报 1%
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评价的定性认定标准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
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标准如下:
1)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
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2)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
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3)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
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考财务报告缺陷评价的
定量标准执行。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评
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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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
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开展的主要核查工作及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所开展的主要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查阅了国光电器《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相关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公司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各项制度文件,
现场走访了公司的经营场所,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机
构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流,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
进行了核查。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为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国光电器《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保荐机构对国光电器《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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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涵 廖晴飞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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