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45 证券简称:国光电器 编号:202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概述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1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向广州国光智能电子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园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财 务借款,借款利息为 12%,借款期限为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不超过 36 个月。上述提供的财务资助额度在 60 个月内可循环使用,但任意时点向产业园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总额(不含应收借款利息)不超过 10,000 万元。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向产业园公司累计提供借款 62,126,125 元,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借款 利率为 12%。 为更好地支持产业园发展,确保产业园公司正常运营,满足产业园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上述 财务资助事项变更为向产业园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财务借款,借款年化利率为 6%-12%,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决定借款利率及签署相关文件,借款期限为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不 超过 36 个月。上述拟提供的财务资助额度在 60 个月内可循环使用,但任意时点向产业园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资金总额(不含应收借款利息)不超过 20,000 万元。此前已提供的借款利率为 12%,借款期限为 36 个 月的 62,126,125 元财务资助,累计于此次 20,000 万元财务资助额度内。 公司董事、副总裁郑崖民先生同时担任产业园公司的董事,产业园公司是公司的关联方。此次变更对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郑崖民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变更对参股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出席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规定,产业园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此次交易将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 有关部门批准。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广州国光智能电子产业园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4 年 11 月 12 日 3.注册资本:30,000 万人民币 4.法定代表人:陈凯峰 5.注册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南路 56 号 6.经营范围: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电子产品检测;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地产经营 活动;音响设备制造;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音频 和视频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机械技术推广服务;广告业; 物业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仓储代理服务;停车场 经营;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公司礼仪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 建筑物清洁服务;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日用杂品综合零售;干果、坚果零售;纸制品零售;文具用品零 售;开关、插座、接线板、电线电缆、绝缘材料零售;清扫、清洗日用品零售;会议及展览服务;礼品鲜花零 售;花盆栽培植物零售;运动场馆服务(游泳馆除外);健身服务;保龄球服务;台球服务;飞镖服务;射箭馆场 服务;为电动汽车提供电池充电服务;助动自行车维修;电动自行车修理与维护;自行车修理;服装批发;服装 零售;物流代理服务;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办公设备耗材零售;计算机零配件零售;卫生洁具零售;人才招聘; 便利店经营和便利店连锁经营;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糕点、面包零售;熟食零售;散装食 品零售;烟草制品零售;美容服务;理发服务;美甲服务;汽车清洗服务;汽车修理与维护;摩托车修理与维护; 酒店住宿服务(旅业);快餐服务;中餐服务;西餐服务;自助餐服务;日式餐、料理服务;韩式餐、料理服务; 茶馆服务;咖啡馆服务;酒吧服务;冷热饮品制售;甜品制售;小吃服务;餐饮配送服务;电影放映;门诊部(所); 乳制品零售;小型综合商店、小卖部。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9 月 30 日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107,085,920.18 1,054,731,403.19 负债总额 907,828,511.70 892,142,526.95 净资产 199,257,408.48 162,588,876.24 2020 年 2021 年 1-9 月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9,138,682.18 11,273,484.44 利润总额 -41,646,811.71 -36,668,532.24 净利润 -41,646,811.71 -36,668,532.24 8.股权情况: 股东 持股比例 广州市智远置业有限公司 81%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9% 合计: 100% 注:远洋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广州市智远置业有限公司 68.75%股份,是其第一大股东。 9.关联关系:公司董事、副总裁郑崖民先生同时担任产业园公司的董事,产业园公司是公司的关联方。 此次财务资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10.其他:公司 2021 年对产业园公司提供了借款利率为 12%,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的 62,126,125 元财务 资助。 11.经公司查询,产业园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 借款额度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州国光智能电子产业园有限公司 1.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人民币贰亿元整(小写:200,000,000 元)的借款额度,本协议 项下借款额度用途为仅限于乙方日常经营发展需要,乙方保证不将款项挪作他用。本协议签署后,在符合 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甲方将在借款额度范围内分笔向乙方提供借款,乙方实际提用的单笔借款的金额分 别以每次经甲方批准并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借款通知书所记载为准。在本协议签署前已提供的借款利率为 12%, 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的 62,126,125 元财务资助,累计于此次 20,000 万元财务资助额度内。 2.本协议下借款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60 个月届满之日止,单笔借款期限从甲方实 际提供借款之日起不超过 36 个月,具体以经甲方批准并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借款通知书所记载为准。在单笔 借款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要求乙方提前还款;乙方也有权提前还款。 3.对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向乙方提供的每笔借款,乙方应按照年化【6-12】%的利率标准向甲方支付借 款利息。具体借款利率以借款通知书所载为准。 4.本协议项下的每笔借款均按半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 7 月 20 日和 1 月 20 日。 5.本协议项下借款额度为循环使用额度,乙方对已清偿的借款额度可重新申请借款通知书并经甲方单 笔单批后循环使用。 6.在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无需催告即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宣布本协议项下的借款额度全部终止 使用,并宣布已发放的借款全部立即到期,要求乙方偿还全部借款: 6.1 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6.2 乙方和/或任何其他相关方拒绝或阻碍甲方对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6.3 甲方有合理理由相信乙方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6.4 乙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涉及、即将涉及重大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 纠纷,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 6.5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声明与承诺虚假或不真实或有重大遗漏;或者乙方违背其在本协议项下 任何一项的声明与承诺; 6.6 乙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6.7 乙方发生足以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其它情形。 7.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且甲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 风险防范措施 1.公司已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健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明确了对外财务资 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等事宜。 2.产业园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11 月,设立时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建设、运营 2025park 园区。 后经股权转让,公司目前持有产业园公司 19%股份。产业园公司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南路 56 号,占地 16 万平方米(240 亩),与公司同在国光工业园区内。产业园公司已经建成建筑面积为 13.7 万平方米,合计 13 栋楼宇的 2025park 园区第一期。产业园公司还款来源为租金及经营收入等。产业园公司资产良好,具备 还款能力。公司将做好被资助对象的风险管控,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现状、股权结构、 信用状况、涉诉情况、 经营情况、行业前景、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方面,持续风险评估,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3.本次财务资助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整体可控,公司董事、副总裁 郑崖民先生同时担任产业园公司的董事,在产业园公司招商工作、财务管理、政府关系处理等多方面给予 指导、监督意见。本次对外资助事项无被资助对象及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 4. 基于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已要求产业园公司其他股东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或担保措施。但产业 园公司另一股东广州市智远置业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产业园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 保的能力。广州市智远置业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远洋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与产业园公司签署了 15,000 万元额度的借款协议,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远洋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产业园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总额为 8,100 万元,利率为 12%,还款期限为 36 个月。后续远洋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产业园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的利率在同等条件下与公司保持一致。 5.风险提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产业园公司其他股东没有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没有提供担保措施。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尚需 2022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进一步支持产业 园公司经营发展,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产业园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解决其日常经营中的资 金需求,将有助于其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产业园公司资产良好,具备还款能力,与公司同在国光工业园区 内,公司董事郑崖民先生担任产业园公司董事,本次财务资助事项风险可控。公司会结合公司实际资金情 况及产业园公司运营情况,实施财务资助,并持续做好风险管控工作。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定价规则、董事会意见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进一步支持产业园公司经营发展,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产业园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解决其日常经营中的资金需求,将有助于其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公司为产业园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产业园公司的另一股东广 州市智远置业有限公司虽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但广州市智远置业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远洋阳 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产业园公司提供了财务资助。且产业园公司具有良好的业务发展前景。本次财务资 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本次财务资助利率由双方商议 确定,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六、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变更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变更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为确保产业园公司正常运营,满足产业园公司经营发展需 要。本次变更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变更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风险整体可控。我们同意上述事项。本次变更对参股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约为 62,126,125 元(不含本次)。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况。 八、 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1 年全年,公司与产业园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额度为 10,182.85 元(不含财务资助金额)。 2022 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产业园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额度为 0 元。 九、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