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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光电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1-05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
           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概念、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公司逐步建立健全各种合理形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努力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认知程度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原则;
         (二)充分保证投资者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二)树立并提升公司的诚信形象,建立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的公司文化;

         (四)使投资者了解、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实现公司
                 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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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
                 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
                 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
                 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可依法披露的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

         (三)一对一沟通;

         (四)公司网站、专用电子邮箱及投资者互动平台;

         (五)媒体采访及报道;

         (六)邮寄资料;

         (七)现场参观;

         (八)电话咨询;

         (九)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
          露网站为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公司将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对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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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将在公司网站(www.ggec.com.cn)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作为与
           投资者最主要的信息沟通平台。投资者可以通过专用电子信箱

           (guoguang@ggec.com.cn)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将尽量
           通过该电子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该等
           信息发布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并与其他机构或个人
           对公司发表的具有客观独立性的报道进行区分。

 第十一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并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公司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
           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并对安排现场参观的人数和次数进行统筹
           安排。

 第十二条 公司开通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并应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投资
           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接听人员应尽量即时给
           予解答或事后以其他合理形式尽快解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开展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关系管
          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沟通方面的必要
          培训和指导,安排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工作的责任人员,制定并不断完善
          相应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不泄漏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
          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就处理
          与媒体关系、危机处理、组织分析师会议、公司业绩展示活动等事项提
          供专业化的咨询、策划及人员培训等服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引用其他机构或个人对公司的分析报告、盈利预测
          等含有主观分析或预测性内容的资料,投资者应对以各种形式取得的该
          等资料采取审慎的态度,并依据自己的判断确定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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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布。公司
          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
          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
          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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