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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光电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1-05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
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
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年报、半年报、季报;

(二)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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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三)公司股权激励等相关重大事项;

(十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任何由于工作性质、岗位职务、特定的项目安排可以
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除本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人员以外,任何因工作性质、岗位职务、特定的项目
安排、商务活动等原因,能够获知公司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六)符合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各单位应按照附件《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要求如实、
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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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并在报送内幕信息时一并将知情人名单
报送董事会办公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
岗位/职务、单位名称、与公司的关系、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知悉时间、获
取途径、保密协议签署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开展证
券服务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
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
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
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
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
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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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内幕信息
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
并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配合公司董事会
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
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

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他人调阅、拷贝。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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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1: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在单                                          获取内幕信息的相关
登记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内幕信息相关情况
                                               位情况                                                        情况                  签名   登记人
时间
           姓名   身份证号   岗位/职务    单位名称   与公司的关系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获取时间   获取途径




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在的机构或部门;“与公司的关系”填写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联
    营公司、客户或下属部门等。
2.“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填写董事会表决、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商议(筹划)、签订重大合同等。 “获取

途径”填写如何获得内幕信息,或根据何种规定获得,如内部讨论、方案策划、可行性论证、中介机构咨询、商务谈判、

文印等。
 附件 2: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提示函
    证券法律法规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经营、财务、资本运作等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
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信息属于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
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法规的要求,特向您和贵单位提示如下: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
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在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禁止在公开文件中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
开信息,不得透露给媒体等宣传单位和个人。
    4、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采
取补救措施。
    5、本公司在报送相关材料的同时已将您和贵单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
时证券监管机关调查备用。


特此提示。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