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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光电器: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1-21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规范
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
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


      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第六条      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七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直接向股东大会
推荐,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第七章有关董
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和勤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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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为股东代表,一名为职工代
表。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股东推举候选人,由股东大会根据
《公司章程》和《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普通决议
选举产生。获选监事按拟定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会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
者确定。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五)     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六)     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     审核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审
核意见;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过程中,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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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
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进行讨论。
      第十八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而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
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
通费及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报销费用。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
上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公司须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
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 财务或专项检查的 结果是对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事会议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议案:
      (一) 拟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专项监督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 拟定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的议案;
      (三) 对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或报告进行讨论
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资产运作、重大建设项目进展实施及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
财务运作等状况进行分析研究;
      (五) 就公司拟定的财务管理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
修改意见;
      (六) 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总结及专项工作的安排等;
      (七) 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八) 对公司董事、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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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或企业规章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或罢免建议;
      (九) 审议其他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及就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
章程》赋予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专项报告。



                           第五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可以设副
主席。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
会副主席代行其职权。监事会副主席不履行职责或不能履行职责的,可由二分之
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 代表监事会提起对公司董事、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
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事提出召开,则临时监
事会必须召开。
      第二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至少提前十天将监事会会议
的通知以传真、特快专递方式或经专人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主席在确定会议议程
时应考虑其他监事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
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只有在二名以上(含二名)监事同意列入议程,监
事会才能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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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事会的召开与表决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两名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
有一票表决权,所有监事会决议均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须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
议时,应当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并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可以是举手表决,亦可为投票表
决。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可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监事会
会议,但该议案之草稿须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中之一种方式
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监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监事,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
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监事会召集人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
决议,毋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
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
致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监事的赔偿责任由公
司股东大会认定。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总裁、全体或部分
董事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监事对监事会所议事项和决议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
泄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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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出席监事的姓名;
      (二) 会议议程;
      (三) 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完整副本应
迅速送发于每一位监事。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
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
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
决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第八章   公告和备案


      第四十条         监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二日
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保证承担个别和
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公告在披露前必须在第一时间送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
行登记和审查;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监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有直接
责任确保该内容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刊
或网站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不得先于指定报刊披露公司信息,也不得以新闻发
布会或答记者问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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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机构,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工
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应比照公司董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
标准确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
照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会成员。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监事会授权公
司监事会主席提出修改意见稿,提交监事会讨论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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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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