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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电器: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2023-03-25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45             证券简称:国光电器                  编号:2023-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于202

3年3月23日在公司阶梯培训室召开。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肖庆召集并主持。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持

有人为176人,代表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17,753,978份,占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总

份额的100%。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

如下议案:

    一、《关于设立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同意设立第二期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

东权利。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存续期。

    表决结果:同意17,753,978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

0 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的 0%;弃权 0 份, 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份额总数的 0%。

    二、《关于选举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选举郑崖民先生、肖庆先生、黄汉

雄先生、丁胜勇先生、梁雪莹女士为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员工持股

计划的存续期一致。

    郑崖民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肖庆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除上述情况外,上述人

员与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上述人员均未在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职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持有人之间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7,753,978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

0 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的 0%;弃权 0 份, 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份额总数的 0%。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郑崖民先生为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主任,任期与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一致。

    三、《关于授权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
    为促进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更好地履行职责,本次会议授权公司第二期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

(4)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及份额锁定期届满时,决定标的

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收回份额的归属;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9)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上述授权自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批准之日起至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

计划终止之日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17,753,978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

0 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的 0%;弃权 0 份, 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份额总数的 0%。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