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 关规定及《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 我们作为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 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合法。经审 阅陈锋先生、王景华先生、蒋蔚先生、闫宁先生、刘斌先生、赵祥功 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所规定的情况,也未 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而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我们 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与职权要求相适应的任 职条件和职业素质; 2、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其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王怀书: 王 波: 孙振华: 2021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