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与国机财务公司开展金融合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国机精工的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 合作可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公司的长 远发展,国机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公 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签字页) 王怀书 王波 孙振华 2022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