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01
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国机精工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聘请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
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质和专
业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
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理
由合规恰当,有助于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审议
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终止实施“精密超硬材料磨具产业化基地一期项目”
的独立意见
终止实施“精密超硬材料磨具产业化基地一期项目”是国机
精工基于市场环境变化的情况下作出的调整,符合实际情况。该
项目终止程序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实施该项目,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收购成都工具所部分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收购成都工具所部分股权符合国机精工战略发展的总体要
求,定价依据合理,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
程序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
们同意该收购事项。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王怀书 王波
孙振华
202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