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国机精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2-27
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公司监事会应
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发布任何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及备案的
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1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正式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
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2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
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
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
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
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
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
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
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
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如实、完整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
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悉日期、知悉地点、知悉方式、
3
知悉内容、阶段、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组
织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
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的基本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能
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或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当通过发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或保密提示函等形式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
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
报备。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公司、
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要求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事项,以及发
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4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上述主体涉及各方内幕信息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
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在首次依法披露后五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5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
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
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
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
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6
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
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
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
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
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
字确认。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
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之间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
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和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
7
报送和保管。
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提
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
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
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
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并并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
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河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
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
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
8
附件:
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知悉 知悉 知悉 内幕
内 幕 登
序 姓名/ 单位/ 国 职务/ 与上市公 证件 身份证号/统一 关 系 内幕 内幕 内幕 信息 股 东 通 讯 联系 登记
关系人 信 息 记
号 名称 部门 籍 岗位 司关系 类型 社会信用证代码 类型 信 息 信息 信息 所处 代码 地址 手机 时间
内容 人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1
2
3
4
5
公司简称:国机精工 公司代码:002046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9
填表说明:
1.请完整填写本表,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
2.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