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国机精工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 了公司拟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子公司洛阳轴承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 立公司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 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参股通用机械关键核心基础件创新中心(安 徽)有限公司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签字页) 王怀书 王波 孙振华 202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