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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钢天源: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2015-09-25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
天源”)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
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
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通过保障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的长期稳定回报机制,并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通过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的长期稳定
回报机制,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以现金、股票股利和现金结合股票股利三种利润
分配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采取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根
据盈利状况、现金流以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在当期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现金流
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当期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满足现
金分红最低比例的情况下,基于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发放股票股
利。

    (六)现金分红最低比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发展规划和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生效。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八)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除应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包括投资者关系热
线电话、投资者关系平台、董秘信箱等在内的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当期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制订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应
发表独立意见,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派发事项。

    五、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1.保障可持续发展;

    2.对投资者的长期稳定回报;

    3.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未来三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未来三年,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
当期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现金流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且在当期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满足现金分红最低比例的情况下,
基于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将发放股票股利。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资金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