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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钢天源: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更改承诺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2016-02-26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更改承诺的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司于 2015 年 9 月 24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以下简称“首次

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相关议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之一的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钢股份”)于 2014 年 8 月 14 日向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出具《关于提供抵

质押品的函》,并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签署《最高额权

利质押合同》(合同编号:20141117-3),以持有的中钢投资有

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公司之一,以下简称“中钢投

资”)100%股权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提供质押担保,担

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 23.48 亿元,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为

自 2014 年 7 月 18 日至 2015 年 7 月 17 日止。截至目前,中钢股

份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尚未就中钢投资股权办理相关

的质押登记。2014 年 8 月 25 日,中钢投资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

海淀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中钢投资为中钢股份、中钢

贸易有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和中钢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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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资源有限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的七十亿元授信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期限自 2014 年

8 月 25 日起至 2015 年 7 月 17 日止。针对上述问题,中钢股份

曾出具承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召开审议《重组报告书(草

案)》等相关议案的董事会会议之前解除上述承诺。

    中钢投资实际控制人中钢集团目前正处于债务重组的特殊

阶段。截至目前,债务重组的最终方案已确定,正在履行相关监

管部门的审批程序。鉴于中钢集团整体债务重组的进度,中钢投

资控股股东中钢股份拟变更上述承诺,承诺期限由“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召开审议《重组报告书(草案)》等相关议案的董事会会

议之前”调整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交割前”。中银国际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承诺变更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为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作如下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各方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

立财务顾问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意见。

    2、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向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相关各方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相关各方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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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

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的基础上提出的,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

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认定中钢股份变更

承诺合法合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独立财务

顾问同意将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作为本次认定中钢股份变更承

诺合法合规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4、对于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

独立财务顾问主要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

做出判断。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四)本次交易涉

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将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

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标的之一为中钢投资 100%股权。经核查,中钢

股份持有中钢投资 100%股权;中钢股份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海

淀支行尚未就中钢投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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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

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

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于中

钢投资股权的质权并未设立,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并未享

有相应的质权。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中钢投资的股权权属清晰、过

户不存在法律障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

的规定。




二、本次中钢股份变更承诺符合《监管指引第 4 号》相关规定的

认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

管指引第 4 号》”)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

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

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

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

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

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

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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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中钢天源就中钢股份变更承诺拟采取的措施:

    1、中钢天源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涉及的

相关议案;

    2、中钢天源再次召开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涉及的

相关议案;

    3、中钢天源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就中钢股份本次变更承诺的

方案是否合法合规及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

利益发表意见;

    4、中钢天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承诺的承诺方为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承诺无法履行的原因合理且将充分披露,承诺方已经

提出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因此,上述承诺变更不违反《监管指

引第 4 号》之要求,并制定了合规的承诺变更程序。

    考虑中钢集团整体债务重组的进度,承诺方拟将承诺期限由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召开审议《重组报告书(草案)》等相关议

案的董事会会议之前”调整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交割前”。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承诺的变更充分考虑了中

钢集团整体债务重组等外部客观因素的影响,并处于审慎性原则

制定了承诺变更方案和新的承诺期限,本次承诺变更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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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在原承诺的基础上提高了可行性。

    承诺变更后,本独立财务顾问将继续督促公司及承诺方履行

相关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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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更改承诺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之盖章页)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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