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天源:公司与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2017-03-07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
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的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2017 年 3 月 6 日在马鞍山市签署:
甲方: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霍里山大道南段 9 号
乙方: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鞍千路 301 号
鉴于:2016 年 8 月 25 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
下简称“原协议”),就甲方向乙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中唯炼焦技术国家工程
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事宜进行了约定。
现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将原协议中“4.1.5 发行价格调整”条款变更为:
当(1)中小板指数(399005.SZ)在任何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
至少 20 个交易日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停牌日即 2016 年 6 月 13
日收盘数跌幅超过 10%,且上市公司收盘价在任何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
日中至少 20 个交易日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停牌日即 2016 年 6
月 13 日之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跌幅超过 10%;(2)制造业指数(证监会分
类,399233.SZ)在任何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20 个交易日相比
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停牌日即 2016 年 6 月 13 日收盘数跌幅超过
10%,且上市公司收盘价在任何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20 个交易
日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停牌日即 2016 年 6 月 13 日之前最后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跌幅超过 10%。以上条件满足至少一项任一交易日当日(调价基准
日),甲方有权在调价基准日出现后 7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
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
的定价不变,因此发行的股份数量 = 本次交易总对价 / 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调
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发行价格将做出调整,发行股数也随之进行调整。
第二条 其他
2.1 除第一条所述条款变更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2.2 本补充协议一式十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履行报批、备案及
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鞍山热
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之签章页)
甲方: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鞍山热
能研究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之签
章页)
乙方: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