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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钢天源: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2018年4月)2018-04-24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
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
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
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总经
理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在该任期内,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投资项目应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产业投资项目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前,还应经投资委员会审
查。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召
开。
     战略委员会委员、公司其他董事可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
议。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
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权,战略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
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
责。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